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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拉芳家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2-07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成员两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
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
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订、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政策、计划或方案。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政策、计划和方案须报经
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
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过专
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体委员一
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
采取通讯(视频、电话等)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回避。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及其他会议资料须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执行。本细则与《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向抵触的,以《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低于”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