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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拉芳家化:关于修改《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2023-12-07  

       证券代码:603630              证券简称:拉芳家化         公告编号:2023 - 046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
     结合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实际情况,2023 年 12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及相关议事规则进行
     补充完善,现将相关内容披露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现行的《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作如下
     修改: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程的规定,无需股东大会审议,经三分之二以上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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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让或者注销。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司股票如被终止上市后,则公司股票将进入
2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
    公司章程中的此项规定。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司的股东;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日;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内容。
3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程序;                                     地记载所有提案的内容。拟讨论事项需独立董事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 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中将
    的其他内容。                               同时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前款第(四)项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 前款第(四)项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经确认,
    一经确认,不得变更。                       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
    并 不 得 迟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上午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束当日下午 3:00。
    第一百零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      第一百零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
    条件:                                     件:
4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
                                            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及其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 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
    主要社会关系(包括:兄弟姐妹、岳父母、 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
    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
    妹等);                                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
    东及其直系亲属;                        偶、父母、子女;
5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形的人员;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
    (六)其他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独立董事的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员。                                  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
                                             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
                                             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
                                             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
                                             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
                                             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
                                          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零八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 第一百零八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
    换应当依下列程序进行:                当依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    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
    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     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   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
    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   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
    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
    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   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
    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   任何影响其客观独立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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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客观独立     (三)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任期
    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
    (三)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   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   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
    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   予以披露。
    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     (四)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或出
      (四)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   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
    会会议的,或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   事职责的情形,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
    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董事会   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
    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   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   被免职。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五)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
     (五)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      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
     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何与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
     报告,对任何与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    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声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
     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声明。    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低于公司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      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
     董事所占比例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      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
     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     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
     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    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
     有以下特别职权:                          别职权:
     (一)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
     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
     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总额高于人民币 300      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万 元 或 高 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
     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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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请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所;                                      发表独立意见;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
     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
     第一百一十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
     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
8
     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行使前条规定的其    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
     他职权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1/2 以上
                                               具体情况和理由。
     同意。
                                               第一百一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9    新增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
                                               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
10                                         删除
     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
     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人民币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
     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公司当年盈利但年度董事会未提出包
     含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预案;
     (六)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
     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
     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
     (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上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
     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
     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
     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
                                              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
11   新增                                     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
                                              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
                                              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
                                              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
     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   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
12
     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     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
     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   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
     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及以上独    求补充。当 2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
     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     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
     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       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
     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       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     人应当至少保存 10 年。
     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
13   其中独立董事 3 人。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   独立董事 3 人。设董事长 1 人,可以根据需要设
     长 1 人。                                  副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
14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
     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      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五)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的其他事项。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
15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
                                                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第一百三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
     (一)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
16
     (二) 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 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
     员人选;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
                                               第一百四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
     责:
     (一) 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
     (二) 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17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
                                               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

         上述修改《公司章程》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
     事长或其授权的其他人士办理本次变更涉及的备案事宜。

         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规范公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
     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内容,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
     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四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 第四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人,
1      中独立董事 3 人,并设董事长 1 人, 并设董事长 1 人,可以根据需要设副董事长 1 人。
       副董事长 1 人。
       第五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 第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1 人。
2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专
       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 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董事会审议决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 会的运作。
3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 各委员任期与其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补
       各委员任期与其董事会任期一致,委 足委员人数。
       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一)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 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
       (一)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 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 审议:
研究并提出建议。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
(二)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 控制评价报告;
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 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及评估内部审 3.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
协调;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负责法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 的其他事项。
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
(三)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 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
序并提出建议;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 举行。
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对董事人选和 (三)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 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
议。                              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议:
是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方案。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
                                      计划;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其他内容不变。上述修改事项尚须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附件 1:《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3 年 12 月)》

    附件 2:《董事会议事规则》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