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林股份:恒林股份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3-08-23
恒林股份 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包括
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下同)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防范投资风
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
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
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
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制度规定:
(一)作为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第三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
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
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
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
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
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
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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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
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
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
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
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
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
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
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
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且下属子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期货
和衍生品交易的,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批准,下属子公
司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
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业务。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开展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
安全、有效的原则,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
和防范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六条 公司开展期货交易业务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期货
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组织开展期货交易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以下统称期货
交易所),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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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进行交易;禁止在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与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证券类金融机构
进行交易,不得与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须以其自身名义或下属子公司名义设立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
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八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只能以自有资金从事证券投资、期
货和衍生品交易,不得使用募集资金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应严格按照经审议批准的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
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证券投资额度未达到上述审议标准的,由公司管理层审议决定。
第十条 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权限如下: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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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
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证券投
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分别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
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二条 构成关联交易的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
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下属各级子公司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不具有证券投资、期货和
衍生品交易最后审批权,所有的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必须上报公司总经理
审批。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四条 在董事会/股东大会授权的额度或总经理审批的额度内,由公司总经
理负责组织成立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工作小组。
第十五条 工作小组是实施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方案的机构,具
体负责拟定年度预算计划、制定方针与策略并开展交易业务等。公司董事会授权工
作小组持续跟踪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执行进展和安全状况,如出现较大
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投资小组应结合公司产业布局和战略发展需要,负责对证
券投资可行性、预期收益、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制定投资方案,年度预算计划等,
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总经理/总裁办公会。同时,证券投资小组还需进行交易操作及
日常联系与管理工作,并对已投资的证券价格进行日常监控,关注相关证券主体发
布的重大信息及市场和行业情况,若出现异常,及时评估风险,立即采取措施并按
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小组负责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
性分析、市场行情分析、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行交易操
作、对每笔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进行登记,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
金,保证按期交割,及时评估已投资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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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总裁办公会提交包括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
析报告等。
第十八条 公司资金管理部负责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资金管理。资
金管理部应根据经总经理审批后的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方案和公司资金调
度流程做好资金调拨,妥善安排资金交割。
第十九条 各公司财务及业务部门对公司未来现金流进行预测,提供敞口数据,
以供资金管理部进行风险分析;各公司财务部及时根据业务变化及现金流变化调整
更新预测数据。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会计核算。公司
在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前,应当制定相应会计政策,确定证券投资、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量及核算方法。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
做好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账务核算工作。
第二十一条 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工作小组,资金管理部及公司财务
中心应对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盈亏情况进行核对,并定期向公司总
经理/总裁办公会报告相关情况。
第五章 内部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严格执行前、后台
职责和人员分离原则,交易人员与财务人员、审计人员、风险控制人员不得相互兼
任。
参与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人员应充分理解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
品交易的风险,严格执行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制度。同时,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
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其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
司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
程中发生重大变化时,相关责任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总经理/总裁办公会报告
相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工作小组应当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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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
董事会提交包括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
结果、本期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与
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应当针对各类期货和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
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当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重大浮亏时要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及时建立应急机
制,积极应对,妥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
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
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
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二十六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
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由全体独立董事或监事会提议,可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
进行专项审计。独立董事、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规操作情形的,可
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相关交易活动。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开展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时,应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
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
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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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内部规章开展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
易业务,或者疏于管理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人员,公司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
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于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上报虚假信息、隐瞒资产损失、未按要求
及时报告有关情况或者不配合监管工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与修订。原《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2 年制
定)》同步废止。
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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