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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柯力传感:柯力传感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2-13  

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人员组成................................................................................................................ 1

第三章   职责权限................................................................................................................ 2

第四章   工作程序................................................................................................................ 3

第五章   议事规则................................................................................................................ 4

第六章   附则........................................................................................................................ 5
             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
         人治理结构,增强董事会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使提名委
         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构,公司
         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宁波柯力传感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拟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人选、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
         一以上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后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的任期与同届董事会的任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但
         独立董事连任的时间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
         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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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提名工作组,专门负责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并
           准备相关会议资料;提名工作组的成员由提名委员会选定。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
           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
           查意见。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
           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第九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
           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并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
           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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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总经理候选人提名的建
           议。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
           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
                  市场等处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董事会选举新的董事候选人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5
                  日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的建议和相关材料;及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
                  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向股东大
           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时,须先将董事候选人资料提交提名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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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提名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资格审
             查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再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建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每次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公司原则上应当
             不迟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
             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
             事)主持。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
             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
             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
             委员应回避。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
             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
             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提名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
             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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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除非基于法定原因或有权机关的强制命令,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
             关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未获股东大会或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之前,不得向任何人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提名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
             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提名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
             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三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工作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四条   在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不足”、
             “少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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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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