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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隆达:康隆达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3-11-30  

            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含新聘、续聘、改聘,下同),切实维护股东利益,
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
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
业务的,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
在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条件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执业质量记录;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
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独立董事或1/3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如下职责:
    (一)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查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
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
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
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通过与三家以上(含三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
服务条件、服务项目要求等进行谈判,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与竞争性报价,最终
选出符合质量标准、服务要求及价格合理的综合评价最优的一家。
    (二)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明确投标条件,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
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会计师事
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四)单一选聘: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
加选聘。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
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
进行资质审查;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
会;
    (四)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五)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
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
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并可以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
述。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自行或委托第
三方专业机构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置配备、
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审计委员会依据评价标准,对参与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客观评价,最终
依评价办法得出结论后形成书面意见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
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二条 在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
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
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
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同一公司审计业
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同
一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
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
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
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
年。
       第十四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
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
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
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
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六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
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工作完成后,公司审计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委托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报
告进行检查、验收、认定、符合要求后,支付审计费用。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
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
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章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在选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对现任会计师事
务所完成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并就是否变更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
见。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应发出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
时,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新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时间,不得因未
能及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期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
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过程进行监督,发现存在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情形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由董事
会根据情节轻重及后果严重性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如造成公司损失的,由相
关责任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
义务,及时完成审计业务、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及评估,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
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
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在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
详细披露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
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原因、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等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