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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隆达:康隆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1月修订)2023-11-30  

  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评
价体系,制定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提高相关人员的工
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运作适用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
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第二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 2 名。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
召集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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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
 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
 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五
 条和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为日常办事机
 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
 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 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职责、范围、
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考核标准,进
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 研究并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案;
    (三)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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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董事会
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小组负责做好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
 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核系统中涉及
 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
 经营绩效情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
 关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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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作个人陈述;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有关程序,对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并于会
 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
 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
 议,必须经全体委员会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
 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
 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
 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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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
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
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抵触,则以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对本工作细则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第二十一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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