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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隆达:康隆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1月修订)2023-11-30  

  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聘选工作,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
规范性文件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的运作适用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 主要负
责对公司董事及须由董事会聘免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
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提名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
召集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和第
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1-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
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
名委员会的建议,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
 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2-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由提名委员会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
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后,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外部
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
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
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
须经全体委员会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3-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
 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抵触,则以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对本工作细则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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