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华新材:晶华新材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宁波沪通私募基金)2023-05-24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晶华新材
股票代码:603683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沪通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代
表“沪通悟源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 88 号 1 幢 401 室 B 区
M0815
通讯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打浦路 299 弄 9 号楼 2 楼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受让)
签署日期:2023 年 5 月 23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编写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3、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
情况;
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
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者减少其在晶华新材拥有权益的股份。
5、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
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
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目录 ............................................................................................................................... 3
第一节释义 ................................................................................................................... 4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持股目的 ........................................................................................................... 7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2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 13
第七节备查文件 ......................................................................................................... 14
第八节声明 ................................................................................................................. 15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本报告书/报告书 指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宁波沪通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晶华新材、上市公司 指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本报告书中部分比例合计数与各明细项之和如存在尾数差异,均系因四舍五入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宁波沪通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 88 号 1 幢 401 室 B 区 M0815
注册资本:1,0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AGCLDXR
营业期限:2017 年 12 月 15 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宁波沪通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东
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
序
股东名称 类型 金额(万 出资比例
号
元)
1 李洁 普通合伙人 10 1%
2 金晶 有限合伙人 690 69%
3 李莉 有限合伙人 300 30%
合计 1,000 100.0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长期居 其他国家或
姓名 职务 性别 国籍
住地 地区居留权
李洁 执行事务合伙人 男 中国 上海 否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
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的境内、境外其
他上市公司中拥有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信息披露义务人认可晶华新材所在行业的未来发展前景和
投资价值,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为通过受让转让方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方式对上市
公司进行股权投资。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以谋求实际控制权为投资目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
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
月内无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未来若发生相关权益
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公司股份。
2023 年 5 月 22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周晓东签署了《股份购买协议》。
根据该协议,周晓东将向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 13,000,0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99%)。本次权益变动后,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 13,000,0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99%。
二、 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签署《股份购买协议》受让转
让方所持有的上市公司 13,000,0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99%。
三、 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签署方
甲方(受让方):宁波沪通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沪通悟源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乙方(转让方):周晓东
2.标的股份转让
2.1.转让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条件将依法持有的上市公司 1,300 万股无限售
流通股(含对应的上一年度分红权)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
的条件受让上述标的股份。
2.2.自标的股份交割完成日起,依附于标的股份上的一切权利与义务由受让
方享有和承担。
3.股份转让价款
3.1.双方一致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每股价格为人民币 8.721 元,同时,股
份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 11,337.30 万元整(大写:壹亿壹仟叁佰叁拾柒万叁仟
元整)。
双方确认,不会因标的公司的二级市场股价的波动、分红送转股等因素调整
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避免疑义,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交割完成
日止的期间内,上市公司因送股、公积金转增、配股等原因发生股份数量变动的,
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的股份数量及每股转让价格应根据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除
权除息规则同时作相应调整。
4.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4.1.双方一致同意,按照下述时间和方式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1)第一期转让价款支付:自本协议生效且上市公司公告之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支付人民币 1,000 万元整(大写:壹仟万元整);
(2)第二期转让价款支付:自本协议生效及本协议之先决条件 4.2.1 全部
满足或得到受让方豁免之日起 5 个工作内支付人民币 3,000 万元整(大写:叁仟
万元整);
(3)第三期转让价款支付:自本协议生效及本协议之先决条件 4.2.2 全部
满足或得到受让方豁免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 3,000 万元整(大写:
叁仟万元整);
(4)第四期转让价款支付:自本协议生效及本次股份转让所涉及的标的股
份自转让方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起 12 个月内支付全部剩余转让价款。
4.2.先决条件
4.2.1 受让方根据本协议支付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及本次股份转让最终实
施,应以截至该期付款日下列条件的实现或得到受让方豁免为前提:
(1)标的公司无构成影响本次股份转让的重大不利变化及发生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
(2)本次股份转让获得上交所审核确认。
4.2.2 受让方根据本协议支付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应以截至该期付款日下
列条件的实现或得到受让方豁免为前提:
(1)标的公司无构成影响本次股份转让的重大不利变化及发生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
(2)本次股份转让所涉及的标的股份自转让方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
5.交割
5.1.转让方应当于收到第一期转让价款的前提下及时向上交所申请对协议
转让合规性的审核确认。由于受让方付款延期、法定信息披露窗口期限制等原因
导致延期,相关申请审议、报备、或者证券交易管理部门履行程序的时限予以顺
延。
5.2.本次股份转让经交易所合规确认且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第二期股份转
让价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共同向上海中登公司申请办理将标的股份过户登
记于受让方 A 股证券账户的相关登记手续。如因转让方、受让方任一方申请材料
补正原因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完成申请,双方应友好协商并按照上海中登公司的要
求及时补正材料。
5.3.转让方、受让方应互相配合、协助,根据中国证监会与上交所的规定,
完成股份交割前,应完成的与本次转让有关的通知、公告、税费缴纳以及上交所
的合规性确认等全部手续。
6.税费承担
6.1.双方共同确认,因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而产生的税费由双方各自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而承担。
6.2.双方应当各自支付其为本次股份转让发生的谈判费用以及准备、签署和
履行项目文件的必要费用。
7.协议的成立、生效和终止
7.1.本协议双方签署或盖章后生效。
7.2.本协议一经生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7.3.在以下情况下,本协议可以在交割日以前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
(2)受不可抗力影响,任何一方可依据本协议相关规定终止本协议。
7.4 自签署日起至第一期款项支付之日止,如果发生下列任一种情况的,转
让方有权书面通知受让方解除本协议及其他全部协议:
7.4.1.受让方所作的任何陈述、声明与保证存在虚假、隐瞒或者重大遗漏导
致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
7.4.2 受让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承诺导致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
7.4.3 因受让方原因导致本协议约定期限内仍未全部满足本协议约定的该
期付款的先决条件的;协议解除后,受让方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把受让股权回转
给转让方,转让方在股权回转后 3 日内,把已经收到的转让款,扣除本协议约定
的损失后,支付给受让方。
四、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权利的情况及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标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股份质押、
冻结及其他任何权利限制。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
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也未就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
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五、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周晓东持有的 13,000,000 股晶华新材股份的资金来源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合法自有资金。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披露前 6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
卖晶华新材股票的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
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
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购买协议》;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4、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 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和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第八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
宁波沪通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名):李洁
签署日期:2023 年 5 月 23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
报告书》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名):
签署日期:2023 年 5 月 23 日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 市 公 司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 上 市 公 司
上海
名称 股份有限公司 所在地
股票简称 晶华新材 股票代码 603683
宁波沪通私募基金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信息披露 信 息 披 露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
伙)(代表“沪通悟源 1
义务人名 义 务 人 注 山七星路 88 号 1 幢 401
称 号 私 募 证 券 投 资 基 册地 室 B 区 M0815
金”)
拥 有 权 益 增加 减少 □ 有无一致
的 股 份 数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 行动人 有 □ 无
量变化 化 □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
义务人是 义务人是
否为上市 是 □ 否 否为上市 是 □ 否
公司第一 公司实际
大股东 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权 益 变 动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方式(可多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
义务人披
露 前 拥 有 股票种类:A 股普通股
权益的股
份 数 量 及 持股数量:0 股
占上市公
司 已 发 行 持股比例:0%
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 股票种类: A 股普通股
变动后,信 变动数量: 13,000,000 股
息披露义 变动比例: 5.99%
务人拥有
权益的股 变动后持股数量:13,000,000 股
份数量及
变动比例 变动后持股比例:5.99%
信息披露
义务人是
否拟于未
是□ 否
来 12 个月
内继续增
持
信息披露
义务人在
此前 6 个月
是 否 在 二 是□ 否
级市场买
卖该上市
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
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
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
是□ 否□ 不适用
在侵害上
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
的问题
控股股东
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
在未清偿
其对公司
的负债,未 是□ 否□ 不适用
解 除 公 司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为其负债
提供的担
保,或者损
害公司利
益的其他
情形
本次权益
变动是否
是□ 否□ 不适用
需取得批
准
是否已得
是□ 否□ 不适用
到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