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 的报告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联席主承销商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二零二三年七月 关于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海晶华 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47 号)核准,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华新材”、“公司”或“发行人”) 向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定条件的不超过 35 名的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光大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联席 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席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称“主承销商”)根据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发 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审慎核查,认为晶华新材本次发行过程 及认购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 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 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及晶华新材有关本次发行的 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现将本次发行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 2023 年 7 月 7 日),相应的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不低于 9.27 元/股。 公司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规 1-2-1 定的定价原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9.90 元/股,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 106.80%。 (二)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 44,062,929 股,未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30% , 未 超 过 发 行 人 董事 会 、 股 东 大会 审 议 通 过 并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监 许 可 [2023]247 号文规定的发行数量上限,未超过本次发行与承销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 股票数量上限(47,057,497 股),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与承销方案拟发行股票数 量上限的 70%。 (三)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14 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 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 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1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515,151 14,999,994.90 2 田万彪 1,262,626 12,499,997.40 3 UBS AG 1,919,191 18,999,990.90 4 陈蓓文 2,525,252 24,999,994.80 5 吴奇伟 1,262,626 12,499,997.40 6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828,282 57,699,991.80 上海乾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乾瀛价值 7 4,545,454 44,999,994.60 成长 10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乾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乾瀛价值 8 5,858,585 57,999,991.50 成长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瀛胜私募基金管理有 9 限公司-青岛沁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1,897,280 18,783,072.00 限合伙) 1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65,656 15,499,994.40 11 舒钰强 2,525,252 24,999,994.80 12 关志博 1,616,161 15,999,993.90 13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953,535 78,739,996.50 14 董华芳 3,787,878 37,499,992.20 1-2-2 (四)募集资金金额 本 次 发 行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436,222,997.10 元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12,264,335.45 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23,958,661.65 元, 未超过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募集资金总额,未 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上限 43,622.30 万元。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募集资金总额等均符 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 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 的规定,符合本次发行启动前主承销商已向上交所报备之发行方案的要求。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1、发行人董事会对本次发行的批准程序 2021 年 5 月 24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本次证券发行的相关议案。 2021 年 12 月 2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修订本次证券发行方案、预案的相关议案。 2022 年 7 月 4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二次修订本次证券发行方案、预案的相关议案。 2、发行人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的批准、授权程序 2021 年 12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 发行相关议案。 2022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2023 年 3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1-2-3 综上所述,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就 本次证券发行事项按《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二)中国证监会核准过程 2022 年 11 月 1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 2023 年 2 月 13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晶华 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47 号),核 准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 经核查,本次发行经过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批准,履行了必要的内 部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取得了中国证监会的 核准。 三、本次发行的具体过程和情况 (一)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于 2023 年 7 月 6 日向上交所报送《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与承销方案》及《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等发行 方案相关文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报送发行方案文件后至 2023 年 7 月 11 日(T 日)上午 9:00 前,有 8 名新增的投资者表达了认购意向。主承销商在审慎核查 后将其加入到认购邀请书名单中,并向其发送认购邀请书,名单如下: 序号 投资者名称 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 浙江谦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田万彪 4 宁波仁庆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 UBS AG 1-2-4 6 上海谦荣投资有限公司 7 国泰君安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 8 证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7 月 6 日(T-3 日)至 2023 年 7 月 11 日(T 日)申购报价前,在发 行人律师的见证下,发行人、主承销商向发行人前 20 名股东(不含关联方以及无 法确认送达的股东,共 19 名),基金公司 50 家,保险公司 14 家、证券公司 27 家,其他 67 名已向公司、主承销商表达认购意向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合计 178 名投资者发送了《认购邀请书》等认购邀请文件。 经核查,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发送范围及发送过程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 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决议,也符合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文件的规定。同时,认购邀请文件 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投资者关于本次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 分配数量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情形。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主承销商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 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上市公司 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 以及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二)申购报价情况 2023 年 7 月 11 日上午 9:00 至 12:00,在见证律师的见证下,发行人、主承 销商共收到 26 家投资者的申购报价文件。 经发行人、主承销商及本次发行见证律师的共同核查确认,26 家投资者均按 照《认购邀请书》的规定提交了申购报价文件。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之外的投资者, 均按时足额缴纳了申购保证金。 有效时间内全部申购簿记数据情况如下: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 是否缴纳保 是否 序号 申购对象名称 (元/股) (元) 证金 有效 1 蔡新远 9.27 12,500,000.00 是 是 1-2-5 9.50 12,500,000.00 是 是 浙江谦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9.40 12,500,000.00 是 是 丙业生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9.30 12,500,000.00 是 是 3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0.03 15,000,000.00 不适用 是 4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9.35 40,000,000.00 是 是 5 田万彪 10.03 12,500,000.00 是 是 上海谦荣投资有限公司-光华 9234 6 9.88 12,500,000.00 是 是 捕鱼私募基金二期 11.40 15,000,000.00 不适用 是 7 UBS AG 10.71 19,000,000.00 不适用 是 8 庄丽 9.88 12,500,000.00 是 是 10.29 25,000,000.00 是 是 9 陈蓓文 9.89 30,000,000.00 是 是 9.59 35,000,000.00 是 是 上海岱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岱熹 10 战略新兴产业成长二号私募证券 9.58 16,880,000.00 是 是 投资基金 11 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62 12,500,000.00 不适用 是 9.80 37,000,000.00 是 是 12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70 37,500,000.00 是 是 10.00 12,500,000.00 是 是 13 吴奇伟 9.95 12,500,000.00 是 是 9.90 12,500,000.00 是 是 10.67 19,800,000.00 不适用 是 14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03 57,700,000.00 不适用 是 上海乾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乾瀛 9.90 45,000,000.00 是 是 15 价值成长 10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9.80 47,000,000.00 是 是 上海乾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乾瀛 9.90 58,000,000.00 是 是 16 价值成长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9.80 60,000,000.00 是 是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瀛胜私募基金 9.90 19,500,000.00 是 是 17 管理有限公司-青岛沁和股权投资 9.80 20,000,000.00 是 是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28 12,500,000.00 是 是 1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1 15,500,000.00 是 是 9.50 16,500,000.00 是 是 19 舒钰强 11.21 25,000,000.00 是 是 1-2-6 9.29 25,100,000.00 是 是 11.22 16,000,000.00 是 是 20 关志博 9.28 16,100,000.00 是 是 11.19 12,500,000.00 不适用 是 21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59 36,400,000.00 不适用 是 9.99 78,740,000.00 不适用 是 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瑞华 22 9.79 40,000,000.00 是 是 精选 9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宁波汇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汇创 23 9.83 40,000,000.00 是 是 众岳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宏翼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 宏翼红林宇峰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 9.55 12,892,500.00 是 是 金 9.80 50,000,000.00 是 是 25 马勉云 9.30 50,000,000.00 是 是 9.90 37,500,000.00 是 是 26 董华芳 9.27 37,500,000.00 是 是 (三)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得配售情况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 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股票的 发行价格为 9.90 元/股,发行数量 44,062,929 股。此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 币 436,222,997.1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2,264,335.45 元(不含增值税)后,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23,958,661.65 元,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 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批复》(证监许可[2023]247 号)规定的上限。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14 家,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及最终配售情况如下: 获配数量 获配金额 锁定期 序号 获配对象名称 (股) (元) (月) 1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515,151 14,999,994.90 6 2 田万彪 1,262,626 12,499,997.40 6 3 UBS AG 1,919,191 18,999,990.90 6 4 陈蓓文 2,525,252 24,999,994.80 6 5 吴奇伟 1,262,626 12,499,997.40 6 1-2-7 6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828,282 57,699,991.80 6 上海乾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乾瀛价值成 7 4,545,454 44,999,994.60 6 长 10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乾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乾瀛价值成 8 5,858,585 57,999,991.50 6 长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瀛胜私募基金管理有 9 限公司-青岛沁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1,897,280 18,783,072.00 6 合伙) 1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65,656 15,499,994.40 6 11 舒钰强 2,525,252 24,999,994.80 6 12 关志博 1,616,161 15,999,993.90 6 13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953,535 78,739,996.50 6 14 董华芳 3,787,878 37,499,992.20 6 合计 44,062,929 436,222,997.10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定价及配售过程符合发行人董事会决议、股 东大会决议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发行对象基于本次交易 所取得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发行对象因本次 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中 国证监会、上交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募集资金金额、发行 股票的锁定期等均符合《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 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 的规定。 (五)本次发行对象的适当性管理及合规性核查 1、发行对象适当性管理情况 1-2-8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实施指引(试行)》等相关要求,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投资者 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 I、II、III 类,普通投 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 C1、C2、C3、C4、C5。本次晶华新 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 R4 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 C4 及以 上的投资者均可参与认购。 本次发行对象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 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主承销商已对发行对象提交的适当性管理材料进行了审核, 相关材料符合主承销商的核查要求。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对象进行了投资者分类 及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匹配的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序号 投资者名称 适当性评级结果 1 关志博 普通投资者 C4 2 舒钰强 普通投资者 C4 3 UBS AG 专业投资者 I 4 陈蓓文 普通投资者 C4 5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I 6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专业投资者 I 7 田万彪 普通投资者 C4 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I 9 吴奇伟 普通投资者 C4 10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I 11 董华芳 普通投资者 C4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瀛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沁和股权 12 专业投资者 I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乾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乾瀛价值成长 10 号私募证券投 13 专业投资者 I 资基金 上海乾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乾瀛价值成长 1 号私募证券投资 14 专业投资者 I 基金 经核查,最终认购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 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 关制度要求。 2、发行对象私募备案的核查结论 1-2-9 本次发行对象合计 14 名投资者,经核查: (1)上海乾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乾瀛价值成长 10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 海乾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乾瀛价值成长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宁波梅山保税港 区瀛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沁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属于《中 华人民共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 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私募 投资基金,均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 (2)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其管理的建信基金东源投资再融资 FOF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 3 个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财 通基金-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财通基金享盈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等 48 个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诺德基金浦江 66 号单 一资产管理计划等 33 个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其参与申购并获配的公募基金产 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须进行私募基金产品登记备案,其参与申购并获 配的资产管理计划均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 (3)UBS AG 属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本次参与申购的资金为自有资金,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 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须进行私募基金产品登记备案。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属于机构投资者,以其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不属 于《中华人民共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 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 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须进行私募基金产品登记备案。 (5)田万彪、陈蓓文、吴奇伟、舒钰强、关志博、董华芳属于个人投资者, 以其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 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须进行私募基金产品登记备案。 1-2-10 3、发行对象关联关系的核查结论 本次发行对象合计 14 名投资者,经核查: 发行对象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 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 4、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发行对象 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 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次发行对象提供的核查资料、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 供的声明承诺,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 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 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综上所述,经核查,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 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缴款与验资情况 确定配售结果之后,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对象发送了缴款通知书。发行对象 根据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向指定的本次发行缴款专用账户及时足额缴纳了认购款。 2023 年 7 月 17 日,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衡验字 (2023)第 00092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23 年 7 月 17 日止,保荐人(联 席主承销商)光大证券已收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效认购资金共计人民 币 436,222,997.10 元。 2023 年 7 月 18 日,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光大证券将扣除保荐费和承销 费后的上述认购款项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发行人指定募集资金专户。 2023 年 7 月 19 日,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衡验字 (2023)00093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23 年 7 月 18 日止,本次发行募集 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36,222,997.1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2,264,335.45 元(不 1-2-11 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23,958,661.65 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 民币 44,062,929.00 元,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 379,895,732.65 元。投资者以 货币出资。 经核查,本次发行符合发行人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缴款通知 的发送、缴款和验资过程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的要求,主承销商须对本次认 购对象资金来源进行核查。 经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 14 名认购对象均承诺本次认购不 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 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综上所述,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认购资金来源 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 行类第 6 号》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 2022 年 11 月 1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本次 发行股票的申请,发行人于 2022 年 11 月 15 日进行了公告。 2023 年 2 月 13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晶华 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47 号),并 于 2023 年 2 月 14 日对此进行了公告。 本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及联席主承销商将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及其他 关于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督导发行人切实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五、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光大证券及联席主承销商广发证券一致 1-2-12 认为: 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 求。本次发行价格、认购对象、限售期安排、募集资金总额、竞价、定价、配售、 缴款和验资过程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 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本次发行的组织过程,严 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 要求。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上述机构 及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竞价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 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符 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充分体 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页以下无正文】 1-2-13 (此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______________ 吴晓燕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许恒栋 胡亦非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刘秋明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月 日 1-2-14 (此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林传辉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月 日 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