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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晨丰科技:晨丰科技关于“晨丰转债”付息的公告2023-08-17  

                                                    证券代码:603685           证券简称:晨丰科技      公告编号:2023-075
债券代码:113628           债券简称:晨丰转债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晨丰转债”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3 年 8 月 22 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3 年 8 月 23 日
     可转债兑息日:2023 年 8 月 23 日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1年8
月23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将于2023年8月23日开始
支付自2022年8月23日至2023年8月22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1.债券简称:晨丰转债
    2.债券代码:113628
    3.债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公司债券
    4.发行日期:2021年8月23日
    5.发行总额和数量:发行总额为人民币41,500万元,发行数量为415万张。
    6.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7.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2021年8月2
3日至2027年8月22日。
    8.债券利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为:第一年0.5%、第二年0.7%、第
三年1.0%、第四年2.0%、第五年2.5%、第六年3.0%。
    9.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2021年8月27日,即募集资金
划至发行人账户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2
2年2月28日至2027年8月22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
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10.转股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13.06元/股,因公司实
施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晨丰转债”转股价格自2022年7月8日起调整为12.
94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浙江
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046)。
    11.上市日期:2021年9月17日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公司可转债第二年付息,计息
期间为:2022年8月23日至2023年8月22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0.70%(含税),
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70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3年8月22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3年8月23日
    可转债兑息日:2023年8月23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3年8月2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
体“晨丰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
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
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
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
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
足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
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
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
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70元人民
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0.56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
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
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
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
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70元人民币(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
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
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
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利息金额为0.70元
人民币。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
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海宁市盐官镇杏花路4号
    联系人:徐敏
    联系电话:0573-87618171
传真:0573-87619008
2.保荐人、可转债受托管理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联系人:韩正奎、赵昱
联系电话:010-59026666
传真:010-59026670


特此公告。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