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有友食品:有友食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2023-10-28  

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1号-规范运作》《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及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
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
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两名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
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3
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讨论事项记录如下事项:
     (一)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 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
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
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
当明确、清楚。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
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3
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
件。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
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
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
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亦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十七条 除非特别指明,本制度所称“ 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0 月 28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