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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有友食品:有友食品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0月修订)2023-10-28  

  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人员的产

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广泛搜寻合

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对董事、高管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的高管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副

总经理及财务总监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 2 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在任期内出现不适合任职的情形时,

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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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

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委员会成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根据《公司

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规定及时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

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提名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提名委员会日

常的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负责提名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拟定董事、高管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管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高管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建议或提议必须符合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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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管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遵照实施。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高管人员的选择和审查程序为:

    (一)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管的需求情况,

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在公司股东、公司内部、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交流市场等

广泛搜寻董事、高管人选;

    (三)充分了解董事候选人和高管人选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若本人不同意,不能将其作为董事候选

人、高管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候选人、高管人员的任职条件进行资

格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议事程序为:

   (一)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名委员会会议文件的准备工作,并按照公司内部

管理制度规定履行会议文件的内部审批程序;

   (二)董事会办公室将会议材料提交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审核通过后

及时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

   (三)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报告、决议或提出的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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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由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

提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

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

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十七条非主任委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主任委员收到提议后 10 天内,

召集和主持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召开定期会议,于会议召开前 5 天通知全体委员;召开临时会议,

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信函、传真、电子邮件

等方式进行。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前以书面形式发出,临时会议可采用电

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办公室发出会议通知时,应附上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

传真、视频、可视电话、电话等通讯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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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

通过。因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

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

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委托人姓名;被委托人姓名;代理委托事

项;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

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授权委托的期限;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

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委员在表决票上签字者即视为

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的内容。

    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进行逐项表决。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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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及与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相关的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

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作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委员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于会议决议产生之日起的两个工作日内,将提

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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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国家日后颁布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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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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