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力医疗: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05-27
证券代码:603716 证券简称:塞力医疗 公告编号:2023-063
债券代码:113601 债券简称:塞力转债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新增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未开庭
本次披露新增案件涉诉金额:公司及子公司作为原告案件涉诉金额合计
5,703.42 万元,公司作为被告案件涉诉金额合计 0.72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新增涉诉案件尚未判决,目
前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塞力医疗”)根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及仲裁
事项的进展进行统计,现公告如下:
一、公司前期已披露且有后续进展的诉讼情况
原告/申 涉案金
序 被告/被申请仲裁 案件进展
案件号 请仲裁方 案由 额(万
号 方/被上诉人 情况
/上诉人 元)
云南赛维汉普科技
(2023)云 0102 有限公司、韩乃志、 借款
1 塞力医疗 3,607 一审已判决
民初 1221 号 胡瑞佳、云南银特 纠纷
汉普投资有限公司
(2023)津 0110 天津信诺恒宏医疗 劳务合
2 乔路 - 一审未开庭
民初 4618 号 科技有限公司 同纠纷
(2023)津 0110 天津信诺恒宏医疗 劳务合
3 彭双喜 - 一审未开庭
民初 4622 号 科技有限公司 同纠纷
(一)塞力医疗与云南赛维汉普科技有限公司、韩乃志、胡瑞佳、云南银特汉
普投资有限公司借款纠纷(2023)云 0102 民初 1221 号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作出(2023)云 0102 民
初 122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云南赛维汉普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塞力医疗
支付借款本金 2,734 万元及律师费 30 万元;
2、被告云南银特汉普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塞力医疗
支付利息(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 2020 年 12 月 1 日起至还清之日止,
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且以年利率
15%为限);
3、塞力医疗有权以被告云南银特汉普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云南赛维汉普科
技有限公司 341.696 万元的股权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在上述债务
范围内有限受偿;
4、驳回塞力医疗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云南赛维汉普科技有限公司、云南银特汉普
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二)天津信诺恒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乔路、彭双喜劳务合同纠纷(2023)
津 0110 民初 4618 号、(2023)津 0110 民初 4622 号
乔路、彭双喜因不服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
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天津信诺恒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已收到法院
的开庭传票,上述两起劳动争议纠纷将于 2023 年 6 月开庭审理。
(三)上述已判决案件对公司 2023 年净利润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该判决结果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金额以判决执行情况及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
为准。
二、本次新增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
被告/被申 涉案金
序 申请仲 案件阶
案件号 请仲裁方/ 案由 额
号 裁方/ 第三人 段
被上诉人 (万元)
上诉人
(2023) 北京塞力
上海上荆商
鄂 0112 塞力 斯川凉慧 保证合
1 务咨询有限 5,702.42 已立案
民初 医疗 医科技有 同纠纷
公司、李颖
5032 号 限公司
济宁市康之
(2023) 山东润
益医疗器械 确认合
鲁 0811 诚医学
2 有限公司、 - 同效力 1 已撤诉
民初 科技有
济宁市第一 纠纷
6138 号 限公司
人民医院
东劳人仲
劳务合
3 案字 陈政 塞力医疗 - 0.72 未开庭
同纠纷
[2023]号
塞力医疗与上海上荆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李颖保证合同纠纷(2022)鄂 0106
民初 12682 号案件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上海上荆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二:李颖
第三人:北京塞力斯川凉慧医科技有限公司
2、诉讼主要情况
2023 年 4 月,原告向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
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借款本金 5,000 万元,利息 4,524,198.63 元,违约金 250
万元等。
(1)诉讼理由
2021 年 10 月,第三人因经营发展需要向原告借款,各方经协商一致,原告
作为甲方与第三人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
借款 5,000 万元,甲方根据乙方的业务开展进展及资金申请分批支付上述借款。
该借款指定用于股权项目投资、日常经营,不得挪作他用;借款期限自借出之日
至 2023 年 10 月 31 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 6.5%,利息起算时间为借款资金实际
到账之日。
为保障《借款合同》的履行,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间还签订了《保证合同》
《股权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一及被告二自愿为第三人对原告的债务
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 2021 年 9 月至 2022 年 1 月间陆续通过银行转账方
式向第三人账户内共转入人民币 5000 万元借款。第三人收到原告借款后,将款
项转入他处,说明第三人未用原告出借的款项进行合同约定的股权投资及日常经
营,而是改变了借款用途,违反了借款协议的约定,导致第三人股权价值的贬值,
从而也严重影响到原告借款的收回,被告一也一直未按《股权质押合同》约定办
理股权质押手续。鉴于上述情况,原告于 2023 年 2 月至 4 月一直与被告及第三
人进行沟通,要求其偿还借款本息或提供新的相等价值的质物予以担保,而被告
及第三人一直未予回应。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2)诉讼请求
①判令二被告对第三人所欠原告的借款本金 5,000 万元、利息 4,524,198.63
元(利息自款项支付之日暂计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之后以 5,000 万元为基数,
按年利率 6.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违约金(250 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
②判令被告一将其持有的第三人北京塞力斯川凉慧医科技有限公司 60%的
股权质押登记至原告名下;
③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一对质押给原告的股权(北京塞力斯川凉慧医科技有
限公司 60%的股权)处分后所得款项在第一项担保债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④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
3、案件进展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收到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的立案通知书,相
关诉讼进展将按法院程序推进,目前案件尚未结案,公司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
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整体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