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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塞力医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2月)2023-12-30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批准设立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之决议而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
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明确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
委员任期、职责范围和议事规则等相关事项。
     第五条      公司应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
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委员应当过半数,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
识和商业经验。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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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
生。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六至第十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其为审计委员会之日常办事机构,
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其组员由审计委员会聘任。
     第十二条 公司应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
需的法律、会计和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
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
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
下方面: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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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
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
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
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
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内控制度;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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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
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
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2 名以上委员提议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
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
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
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
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
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审计委员会认为
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
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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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
避。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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