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岱美股份: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3-07-27  

                                                    股票代码:603730              股票简称:岱美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1


              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
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73
号),同意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面值总额 907,939,000.00 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 年,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数量 9,079,390 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07,939,000.00 元,扣除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10,949,219.96 元( 不 含 税 ) 后, 募 集 资 金 净额 为 人 民 币
896,989,780.04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审验,于 2023 年 7 月 24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 ZF11051

号”的验资报告。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
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对其进行管理,并及时与保荐机构、各商业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3年7月26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具体如下: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专户用途        存储金额(元)
招商银行股份有                            墨西哥汽车内饰
限 公 司 上 海 荣 科 574902996210705      件产业基地建设 628,859,610.00
路支行                                    项目

中信银行股份有                            年产70万套顶棚
                   8110201013201667253                       50,000,000.00
限公司上海分行                            产品建设项目

中信银行股份有
                   8110201012801667251    补充流动资金      220,000,000.00
限公司上海分行

注:以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包含部分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荣科路支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荣科路支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
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74902996210705,截至 2023 年 7 月 7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

方墨西哥汽车内饰件产业基地建设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并履行规定的审批流程后将专户
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
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

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
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
募集资金的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
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进

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逸墨、俞康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
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

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
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
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

章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
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
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10201013201667253,截至 2023 年 7 月 26 日,专户余额为 5,000 万元。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年产 70 万套顶棚产品建设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
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
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

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
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
募集资金的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
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进
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逸墨、俞康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
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
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
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
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
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
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10201012801667251,截至 2023 年 7 月 26 日,专户余额为 22,000 万元。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

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
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
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
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

募集资金的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
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进
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逸墨、俞康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
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
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
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
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
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