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伊份:对外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3年10月)2023-10-27
对外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二〇二三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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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本公司”)对加盟商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
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稳健及《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加盟商提供的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
有偿或者无偿对加盟商提供资金、受托支付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资助对象
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加盟商提供资助;
(二)为加盟商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
平;
(四)监管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加盟商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
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对加盟商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加盟商提供财务资助,须报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加盟商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
时,应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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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或同一资助对象累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
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免于适用
前两款规定。
第八条 公司对加盟商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被资助对象的信
用状况、偿债能力、经营情况、资产担保及其他履约能力。
第九条 公司不得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
资助。
第十条 公司对加盟商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签署协议,约定资助
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范围、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
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二条 公司对加盟商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
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流
程。
第三章 对加盟商提供财务资助重点关注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对加盟商提供财务资助时,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财务资助的流程合规性,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资助协议的内容、资金用
途以及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的成立时间、注册
资本、实际控制人、主要经营数据等。同时须关注被资助对象是否与公司存在关
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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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风险防范措施,为保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规避上市公司资金风
险,满足合规要求。财务资助过程须重点审核被资助对象资信情况,要求被资助
对象提供与资助金额等值的资产抵押担保,必要时需提供其他第三方连带保证增
信。
第十四条 对于已经对加盟商提供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
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已经采取的补救措施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
分说明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逾期还款超 30 日的金额占所有对加盟商财务资助总额达
到 5%;
(二)被资助对象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
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所涉及的金额占所有对加盟商财务资助总额达到 5%。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对加盟商提供财务资助的职责和分工
第十五条 对加盟商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连锁事业部、财务中心和法
务部共同对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偿债能力和资信状况等方面进行风
险评估。
第十六条 对加盟商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审
批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中心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加盟商财
务资助手续。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
关工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及时清偿,或出现财务困难、
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偿债能力情形的,公司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
关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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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罚责
第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对加盟商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
良影响的,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并参照公司《奖惩管理制度》相关
条款作出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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