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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龙股份: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10月份修订版)2023-10-28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3 年 10 月 27 日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
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
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威龙葡萄酒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
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
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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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
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
及其他合法权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
     第四条 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上市公司开展
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
法权益。
     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
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 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
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
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
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
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
市场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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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
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
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 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 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 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
为。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
介绍和反映公司的 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
的误导。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信息保密,防止出
现内幕交易行为。公司 在进行招投标、商务谈判、签署重大协
议与合同等重大事项时或因特殊情况确实 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对方及所有参与人签署保密协议,
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
不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高度重视投资者
关系管理,配合投资者关系责任人与管理部门的工作,提供必
要的支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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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 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条 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
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
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
竞争战略、市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
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
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 邮箱、
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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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
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以方便投资者参与,
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
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
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二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
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
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
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
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
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
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
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在上市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
示,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
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
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
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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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
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
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
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
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
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
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八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
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
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
事 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
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
会情况,具体由各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
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
行直播。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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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
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
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
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
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上市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
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
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
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
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上市公司应当积极支持
配合。 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
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上市公司应当承担
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
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
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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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
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是公司董事
长。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核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公司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
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
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和日常事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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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 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服务、技术、管理、
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
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地了解;
     (二) 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
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五) 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
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 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的
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
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
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 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
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
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三) 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
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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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
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四)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
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
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
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
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五) 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七) 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
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话,确
保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畅通,并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
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当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变更时应及时公
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第二十九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证券部派专人负
责接待。接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
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相关承诺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
来访档案。
     第三十条 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
“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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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
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
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
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二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
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
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上市公司建立良好的
交流合作平台。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
务部门提供样稿,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三十四条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
访计划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
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
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
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
     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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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
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公
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就尽量避免进
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八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
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
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
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
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四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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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
有);
     (四) 其他内容。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
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向
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 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 其他严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损害投资者关系的情
形。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
行。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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