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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龙股份: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10月修订版)2023-10-28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ZQ/WL-04-B-2016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3 年 10 月 27 日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大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
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
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履行职
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
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
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
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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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
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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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因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项
规定需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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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
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
数以上通过。
       以上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八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
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
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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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股东大会。
     第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
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阐
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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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
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时,向公司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
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
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
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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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
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
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
     第十九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监事会或股东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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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通知适用本条规定。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
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
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
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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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
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
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
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
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
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
司章程规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
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
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
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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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
和表决。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
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
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
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任何由公司董事会发给股东用于任命股东代理人的委托
书的格式,应当让股东自由选择指示股东代理人投赞成票或者
反对票,并就会议每项议题所要作出表决的事项分别作出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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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
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
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
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
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
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
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
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
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会议。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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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
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一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
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
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质询事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四)回答质询将损害股东的共同利益;
     (五)其他不宜回答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
记为准。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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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三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
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
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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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五)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公司年度报告;
       (七)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八) 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九)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
       (三) 发行公司债券;
       (四) 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 股权激励计划;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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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
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
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
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
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范畴以及关联交易的审议和信息披露程序按
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有关关联
交易的具体制度执行。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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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
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四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原因,非经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事前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合同。
     第四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监事选聘
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们)有权向公司提名董事候选人。持
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
东(们)有权向公司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会持有或合并
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们)
有权向公司提名监事候选人。
     (二)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以及简历应当在召开
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列明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
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出具书
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名人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职责。
     (四)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的承诺函同时提交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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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董事会予以公告。
       (五)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
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获得
通过的,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六)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累积
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如果在股东大会上中选的董事候选人超过应选董事席
位数,则得票多者当选;反之则应就所差额董事席位再次投票,
直至选出全部董事为止。
       (七)在累积投票制下,如拟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人
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时,则董事、监事的选举可实
行差额选举。
       (八)在累积投票制下,董事和监事应当分别选举,独立
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第四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
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
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
会上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会议主持人必须于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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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前说明投票程序。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
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
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
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
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
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
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
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
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结构
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
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
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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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
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
案。
       第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无效。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章 监管措施
       第五十五条 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上市公司无正当理由
不召开股东大会的,证券交易所有权对该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
及衍 生品种予以停牌,并要求董事会作出解释并公告。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公司或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并由证券交
易所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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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 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采取相关监
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中国证
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将不时随着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修改
而进行修订。若本规则没有规定或规定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发生冲突,应适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有关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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