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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日股份: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上市保荐书2023-06-1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

           上市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二三年六月
                                 声       明

    本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
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
完整。




                                      1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JIANGSU XINRI E-VEHICLE CO., LTD.

法定代表人      张崇舜

股票上市地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新日股份

股票代码        603787

上市时间        2017年4月

注册资本        20,400万元(本次发行前)

                电动两轮摩托车、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及其零部件、观光敞
                车及其零部件、蓄电池及充电器及其零部件、家用电器及其零部件的制
经营范围        造、加工、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
                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山大道501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山大道501号

邮政编码        214106

电话号码        0510-88109915

传真号码        0510-88109915

电子信箱        dongshihui@xinri.com

    (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发行人是专业从事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等电动两轮车研
发、生产与销售的企业,自成立以来,主营业务未发生过变化。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电动两轮摩托车、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及其
零部件、观光敞车及其零部件、蓄电池及充电器及其零部件、家用电器及其零部件


                                       2
 的制造、加工、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
 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1、报告期内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财务指标                 2023.3.31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资产总额                              348,365.59            331,698.47       282,222.86      323,028.90
负债总额                              228,210.39            215,912.38       181,822.62      218,559.8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119,904.05            115,530.18       100,098.94      104,021.01
            财务指标            2023 年 1-3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营业收入                              115,319.01            490,361.90       428,084.22      506,831.67
净利润                                  4,165.38             16,172.06           990.38       10,444.4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4,170.14             16,217.45         1,137.07       10,211.36
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归属于母公
                                        3,786.62             14,770.08        -1,071.89        8,920.48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5,084.21             42,522.77        27,320.30       37,118.33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509.26            -32,077.88       -31,541.69       -19,764.65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17.77             -1,174.53        -5,473.68        -2,348.00

        2、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指标

             财务指标                    2023.3.31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流动比率                                             0.95            0.95            1.02           1.15
速动比率                                             0.84            0.83            0.91           1.00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65.51%               64.73%          63.07%         80.22%
             财务指标                 2023 年 1-3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4.50          18.01           17.45           30.36
存货周转率(次)                                     4.04          18.98           14.71           20.34
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                             1.85%             2.00%           2.15%          1.26%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2.21            2.08            1.34           1.82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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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                        1.93       0.46        -0.48         0.73
 注: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3 年 1-3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上表 2023 年 1-3 月的主要财务指标未进行年化计算,资产负债率为合并报表数据。
     主要财务指标计算: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平均数
     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净值
     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研发费用/营业总收入
     每股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净额=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股本
     每股净现金流=净现金流量/股本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宏观经济发生波动的风险

     电动两轮车作为满足居民中短距离出行需求的主要交通工具,受宏观经济周期、
 城镇化进程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等因素影响。从国际国内形势来看,全球经济下行压
 力一直存在,国内内需景气程度一般,对于企业的经营发展带来更多的不确定性。
 目前发行人产品销售市场主要在国内,如若国内经济增长放缓、物价波动剧烈、居
 民可支配收入增长有限、居民消费意愿降低,可能会对发行人销售收入和利润造成
 不利影响,存在业绩下滑可能性。同时,国际市场受地缘政治冲突,大国博弈等世
 界秩序中的动荡因素将对全球经济通胀起推波助澜的作用,若世界格局短期内发生
 重大动荡,将对发行人海外业务的拓展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2、产业政策的风险

     近几年国家陆续出台各类相关政策标准,如《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关
 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
 通用技术条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
 许可管理办法》《快递暂行条例》等,这些法规将电动两轮车明确分类为电动自行
 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三大细分品类。2021 年 3 月,中国自行车协会发
 布《关于征求团体标准<外卖专用车第 1 部分:外卖电动自行车>(征求意见稿)意
 见的函》,对外卖电动自行车的研发生产提出了新的要求。2021 年 7 月,国家税务
 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实施《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本办法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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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生产、销售、开票、车辆上牌等环节提出了规范化的
管理要求。

    电动自行车新、旧国标过渡期结束后,部分旧国标电动自行车不符合电动自行
车新国标的标准,将纳入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领域。电动轻便摩托车、电
动摩托车实施产品强制性 CCC 认证和企业生产一致性能力执行资质准入管理。虽
然截至目前,拥有资质的生产企业数量较少,有利于发行人抓住机遇,扩大电动自
行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的销售,但是也将带来规范性企业运营成本的增加;同时,
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执行机动车辆“一车一票”上牌、驾驶证管理,将带
来用户购车、用车成本增加,也可能会对发行人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产品
的销售带来不利影响。

    由于共享电动自行车产品的投放节奏取决于客户本身根据市场竞争形势、政策
导向、自身经营情况等因素作出的决策,若发行人直销业务中从事共享出行业务的
客户作出的采购需求出现较大波动,或发行人不能延续与上述客户的良好伙伴关系,
将会对发行人的直销业务造成不利影响。另一方面,虽然国内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
赁市场蓬勃发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联合印发了《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 年版)》,
明确了将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纳入绿色产业指导目录,但若未来在国家政策导向
上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例如将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列入限制类或淘汰类产业发展
目录,将对发行人共享电动自行车产品的销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个别城市对机动车限行的风险

    发行人经过多年的不断积累,已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国内渠道销售网络,但是部
分城市执行摩托车限行、禁行政策,将会使得发行人相关品类产品在上述区域的销
售受到不利影响。

    4、电动自行车篡改影响安全骑行的风险

    我国电动自行车行业在市场销售环节存在可以解码、违规提速的现象,被篡改
后的车辆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要求,极易引发交
通安全、车辆起火等公共安全事故。发行人虽然在电动自行车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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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要求,但由于现有防篡改技术手段
无法完全杜绝改装,存在第三方为了迎合部分市场需求,对发行人生产的电动自行
车产品进行私自改装,破解原有防篡改设计进行超速,从而引发交通安全问题的风
险,并可能对品牌声誉产生负面影响。发行人将肩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将加大研
发创新、升级防篡改技术手段,最大限度的从技术手段上防止私自改装电动自行车
的情况发生;同时将加大对经销商及消费者的风险警示及教育,对经查实存在问题
的经销商进行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据合同和相关管理规章进行严肃处理,
对严重损害品牌声誉及造成经济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保留追究其相关责任的权利。

    5、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发行人凭借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和产品创新能力、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长期
积累的品牌优势和运营经验、覆盖全国主要城市的营销网络和良好的服务质量,赢
得了客户对品牌、产品及服务的信任,近年来营业收入总体呈增长趋势。但是由于
电动自行车新国标的实施,部分旧国标电动自行车将划入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
托车范畴,原来数量众多的生产企业,若需继续进行生产,必须进行资质条件更为
严格的电动摩托车生产一致性能力准入审查。实力较弱的行业内的中小企业由于难
以达到准入要求,将被迫退出市场竞争,产业集中度将进一步上升,行业竞争将逐
步集中到行业内的现有大型企业之间;符合新国标、3C 强制认证等法规要求已成
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上市的必备条件,产品竞争格局正在改变,有利于行业形成
良性竞争局面;各地方政府原来出台的老标准产品过渡期管理政策逐步到期,不符
合新国标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将面临退市或汰换,行业总体有望进入新国标标准
产品置换大量老标准产品的窗口期,并且将持续数年。

    总体来看,随着市场进一步集中,具有品牌号召力、创新能力出众、渠道优势
突出、产品质量过硬的企业将获得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市场份额将逐渐向这些优势
企业集中。发行人若未能快速进行技术、产品、质量、渠道、服务、品牌等领域的
创新调整,抓住机遇不断巩固和提升行业地位,将可能面临市场占有率下滑的风险。

    同时,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虽然发行人在市场宣传、新品投放、技术研
发、渠道拓展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的投入,由于实际效果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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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发行人的即期业绩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即便发行人在上述方面加强了投入,但
主要竞争对手同样进行了大量的投入,若上述资源投入未能紧扣市场环境的变化和
终端用户的需求,将导致资源投入不能转化为实际经营效果,也将对发行人经营指
标的达成产生不利影响。

    6、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产业政策法规不仅对整车企业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也对各类配套零部件提出
了标准要求,如阻燃性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等,将会带来供应商运营成本的增加,
也会淘汰一批不符合要求的现有供应商,并会进一步带来优质供应资源紧缺、零部
件成本上涨等不利影响。

    除此之外发行人生产电动自行车涉及的原材料受上游磁钢、铅、铜、铝、钢材、
塑料等价格波动的影响,导致在零部件采购的价格出现波动,增加成本管理难度,
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也会产生直接影响。

    7、对经销商的管理风险

    发行人自成立以来,一直坚持与经销商共同发展的合作理念,庞大的经销商队
伍为发行人不断扩大销售规模、提高市场占有率和品牌影响力发挥了重要作用。目
前,发行人已建立了完善的经销商管理制度,制定了严格的经销商选择流程,举办
各种方式的培训,帮助经销商在经营中不断完善和成熟;发行人通过与经销商签订
产品销售合同的方式,对经销商日常运营各个方面予以指导和规范;并通过内部培
训机制,开展“人才无断层”管理梯队建设,培养了一批对经销商开拓与管理有着
丰富经验的专业人才。由于经销商人、财、物均独立于发行人,各地经营店均为这
些经销商所控制,其经营计划受其个人业务发展目标和风险偏好的影响相对较大,
经销商在日常经营中若发生服务质量与经营方式有悖于发行人品牌运营宗旨,或者
对理解发行人品牌理念发生偏差等情况。

    8、募集资金运用风险

    (1)产能未及时消化导致的盈利能力下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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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后,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将形成年产电动两轮车
320 万辆的产能。若未来电动两轮车行业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市场需求波
动巨大,发行人存在可能无法实现募投项目的产能消化,导致发行人盈利能力下降
的风险。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天津智能化工厂建设项目(一期)和惠州智能化工厂建设
项目(一期),募投项目主要用于提升产能、提高核心竞争力,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
如果项目建设、生产管理、经销商管理及整合等方面出现重大变化,将影响项目的
实施,从而影响发行人的预期收益。此外,项目实际建成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产
品的市场接受程度等都可能与发行人的预测存在一定差异,从而影响预期投资效果
和收益目标的实现。

    (3)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发行成功且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有较大幅度增加,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建设到取得经济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如果发行人净利润
在募投项目建设期内未能实现相应幅度的增长,则基本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
收益率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因此,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即期回报
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4)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影响盈利能力风险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并达产后每年将会增加发行人的固定生产成
本和费用。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若因管理不善或产品市场开拓不力而导致
项目不能如期产生效益或实际收益低于预期,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将
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情况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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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本次发行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29 日(T
日)。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
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 15.30 元/股,发行股数
26,143,790 股,募集资金总额 399,999,987.00 元。

       本次发行最终确定发行对象为 11 家,均在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发送认
购邀请书的特定对象投资者名单之内,本次发行的最终配售结果如下:

                                                         获配数量       获配金额
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                限售期
                                                         (股)          (元)
 1             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 个月     1,960,784    29,999,995.20
         JPMORGAN CHASE BANK,NATIONAL
 2                                              6 个月      980,392     14,999,997.60
                     ASSOCIATION
         广东臻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东臻
 3                                              6 个月      980,392     14,999,997.60
           远基金-鼎臻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4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 个月    5,084,967     77,799,995.10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资管-兴业银
 5                                              6 个月      980,392     14,999,997.60
         行-华泰资产华泰稳健增益资产管理产品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资管-工商银
 6                                              6 个月      980,392     14,999,997.60
         行-华泰资产稳赢增长回报资产管理产品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颐股票专
 7       项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6 个月      980,392     14,999,997.60
                         公司
 8                     UBS AG                   6 个月      980,392     14,999,997.60
 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 个月    3,385,623     51,800,031.90
 1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 个月    1,307,189     19,999,991.70
 11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 个月    8,522,875    130,399,987.50
                       合计                       -      26,143,790    399,999,987.00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四)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期首日,
即 2023 年 5 月 25 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

                                           9
日,下同)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 2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
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
算,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80%,即 13.86 元/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规
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确定程序和原则,确定本次的发行价格
为 15.30 元/股,发行价格为发行底价的 110.39%。

    (五)发行数量

    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金额上限为 40,000 万元,拟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 28,860,028 股(发行股数为拟募集资金金额上限
40,000 万元除以发行底价,且不超过发行前总股本的 30%即 6,120 万股)。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最终为 26,143,790 股,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方案拟发
行股票数量的 70%。

    (六)限售期

    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发行对象不得转让或出售所认购的本次发行
股份,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在上述股份限售期限内,发行
对象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而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
份限售安排。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减持本次认购的股票,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10
    (八)募集资金投向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399,999,987.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
币 5,930,324.16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94,069,662.84 元,拟投资于天津智能化
工厂建设项目(一期)和惠州智能化工厂建设项目(一期)。

    (九)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发行人新
老股东按照本次发行完成后的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

    发行人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
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决议的有效期为
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决议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即
延长至 2023 年 9 月 6 日。

三、本次证券发行上市项目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一)项目保荐代表人

    本保荐人指定张波、王建伟担任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

    张波: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投资银行总部高级经理,管理学硕士。主
要负责或参与的项目有:易兆微电子、艾能聚、鑫垚陶瓷等IPO项目及IPO辅导项目,
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最
近三年内未受过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或自律管理措施。

    王建伟: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投资银行总部高级副总裁,经济学硕士。
主 要 负责或 参与的项 目有:沪 硅 产业(688126.SH)、盛美半 导 体、鱼跃医疗
(002223.SZ)、红宝丽(002165.SZ)、弘业股份(600128.SH)、天晟新材(300169.SZ)、
云内动力(000903.SZ)等 IPO 项目及再融资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




                                        11
守《保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最近三年内未受过证监会行政监
管措施、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或自律管理措施。

    (二)项目协办人

    本保荐人指定徐显昊为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

    徐显昊:本项目协办人,海通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裁,金融学硕士。主要负
责或参与的项目有:沪硅产业(688126.SH)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鑫垚陶瓷 IPO
等项目。

    (三)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发行项目组的其他成员:李凌、曹岳承、丁相宁。

四、保荐人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一)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本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
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人或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本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本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与发行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本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人承诺事项

    本保荐人承诺:

    (一)本保荐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

                                    12
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人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
并据此出具本上市保荐书。

    (二)本保荐人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证
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
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
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
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
施;自愿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9、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的决策程序

    本保荐人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决策程序的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核查,本保荐
人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


                                    13
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2020 年 8 月 19 日,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方案
及相关议案。

    2020 年 9 月 7 日,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股
票的相关议案。

    2021 年 8 月 14 日,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再次审议通过了本次发
行方案(修订稿)及相关议案。

    2021 年 9 月 1 日,发行人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股
票方案(修订稿)的相关议案。

    2022 年 8 月 17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延长非公开
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2022 年 9 月 2 日,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七、保荐人关于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要求,保荐人、律
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中,
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逐项发表明确意见,且具备
充分的理由和依据。

八、保荐人对发行人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本保荐人对发行人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1 个完整会
计年度,督导发行人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
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并承担下列工作:

    (一)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
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14
    (二)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
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三)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
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四)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五)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九、保荐人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需要说明之事项。

十、保荐人对本次股票上市的保荐结论

    保荐人海通证券认为: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证券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海通证券
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证券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特此推荐,请予批准!




                                    15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上市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    ____________
                           徐显昊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张   波              王建伟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签名:    ____________
                           张卫东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____________
                           姜诚君
                                                                年   月   日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
                             周   杰
                                                                年   月   日




                                                保荐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