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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日股份: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2023-06-2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新日
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日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以及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
情况及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432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5,1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
币6.0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10,59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37,900,000.00
元(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2,690,000.00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17
年4月21日全部到位,并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天
衡验字(2017)00050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95,491,416.76元,
收到存款利息收入及现金管理收益人民币24,026,729.83元,支付手续费人民币
20,173.39元,募集资金存储专户的余额为人民币101,205,139.68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
益,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1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专款专用。
       2017年4月,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
锡锡山支行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一致,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
问题。
       2019年6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将“营销网
络升级项目”变更为“无锡制造中心智能化工厂改扩建项目”。2019年7月3日,公
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签订了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设募集资金
专项专户(账号:10650701040007979),该专户用于“无锡制造中心智能化工厂
改扩建项目”资金的存放与使用,该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
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募投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使用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预计投资总额                       项目备案情况
                                                     金额
 1       营销网络升级项目            18,377.26       16,039.00   锡商备【2015】5 号
 2       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         9,230.00        9,230.00   锡商备【2015】6 号
 3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12,000.00        2,000.00            -
               合计                  39,607.26       27,269.00            -
       2019年6月,经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将“营销网络
升级项目”剩余部分的募集资金用于“无锡制造中心智能化工厂改扩建项目”。项
目变更后,截至2022年12月31日,各募投项目进度及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                  截至 2022 年 12
                                             调整后投资                   投入进度
承诺投资项目                    承诺投资                  月 31 日累计投
                                             总额                         (%)
                                总额                      入金额


                                         2
营销网络升级项目              16,039.00      1,688.54    1,688.54   100.00
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           9,230.00      9,230.00    6,408.95    69.44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2,000.00      2,000.00    2,000.00   100.00
无锡制造中心智能化工厂改扩
                                      -     14,350.46    9,451.65    65.86
建项目
合计                          27,269.00     27,269.00   19,549.14        -

       四、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情况及原因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在实
际执行过程中因受到多方面因素影响,预计无法在计划时间内达到预定可使用状
态,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为了维护全体股东和公司的整体利益,
决定将该项目完工日延期至2024年6月。
     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未能在原定计划时间内完成,主要原因如下:
     1、“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作为公司新日大厦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
设进度受到新日大厦项目整体建设进度的影响;2、大厦东北侧紧邻市政地下环
线连接线,受施工方案调整影响,整体建设进度放缓。3、装修设计方案规划调
整,影响后期施工进度;4、部分建设承包商因受外部因素影响,人力到位时间
晚,耽误整体进度。

       五、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主要是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而作出的谨慎决定,本次
项目延期不改变项目的用途、实施方式及实施主体,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
和业务发展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形。

       六、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6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见,
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

       七、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3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延期是根据项目实
际进展情况而作出的谨慎决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形。该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延期事
项。
       (二)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是根据项目实际进展
情况进行的延期,本次项目延期不改变项目的用途、实施方式及实施主体,且履
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意本次延期事项。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部
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
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部

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张波                       王建伟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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