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新日股份: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2023-06-2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

                                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新日

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日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以及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

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42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6,120
万股新股。公司本次实际发行 A 股股票 26,143,790 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15.3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99,999,987.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
民币 5,930,324.16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394,069,662.84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到账,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专户的募集资金
到账情况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天衡验字(2023)00068 号”《验资报告》。
    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具体操
作流程
    1、业务部门根据募投项目进度及相关采购情况确定付款需求后提交付款申
请流程,并按照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2、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流程并结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合同约定,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逐笔统计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定

                                     1
期汇总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明细表并抄送保荐机构保荐代
表人,并将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募投项目所使用的款项从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
等额转入公司一般结算账户。
    3、涉及部门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的申请、
审批、支付等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涉及的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况。

    四、相关审议程序
    2023 年 6 月 28 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
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
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
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
者利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期间,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
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更好地保障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存在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2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
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
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的事项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
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
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3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使

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的核查意见》之

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张波                       王建伟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