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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日股份: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23-12-12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证券代码:603787
          2023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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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目录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3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4
议案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5
议案二: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11
议案三: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22
议案四: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及补选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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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次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以下会议须知,请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人员遵守。
    1、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
    2、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请按规定出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身份证
明资料,经验证合格后领取股东大会资料,方可出席。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
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对干扰会议正常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在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股东,均有权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4、有提问或质询需求的发言股东或其代理人应先举手示意,经大会主持人同意
后,即可发言。发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3 分钟。股东发言时,应首先报告姓名(或名
称)及持有的股份份额,股东发言应与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议案有直接联系,与本次
股东大会议题无关、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有损公司或股东利益的质询,大会主持人
及相关负责人有权拒绝回答。
    5、为保证会场秩序,场内请勿大声喧哗。请进入会场人员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关
闭或调成静音状态,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录像、录音、
拍照。如有违反,工作人员有权加以阻止。
    6、本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股东的食宿和接送等
事宜,平等对待所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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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崇舜先生
   3、会议时间:2023 年 12 月 18 日 14:00
   4、会议地点: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山大道 501 号公司会议室
   5、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会议议程:
   1、股东及参会人员签到;
   2、主持人宣布大会开始,介绍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推选计票人、监票人;
   3、宣读并逐项审议以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00)《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及补选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01)黎建中
   4.02)常呈建
   4、现场投票表决及股东发言;
   5、监票人宣布现场投票结果,中场休会待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6、监票人宣布投票结果;
   7、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8、现场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见证意见;
   9、签署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
   10、主持人宣布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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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一、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
   下:


              原条款内容                                      拟修订为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份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     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
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并经董事会决议通过     审查并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提案形式提
后,由董事会以提案形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     有公司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
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
    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    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
份的股东可以提出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
选人,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以提     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案形式提请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由职工代表         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或以其他形式民     可以提出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经监事会决
主选举。                                   议通过后,由监事会以提案形式提请股东大会选举决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应     定,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或以其他
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     形式民主选举。
名,并承诺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
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     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名,并承诺所披
监事的职责。                               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根据本章     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
投票制。                                   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
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     上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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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内容                                     拟修订为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中小股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
下原则:(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    基本情况。
多于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大会拟选
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    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
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   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
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    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
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    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
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    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
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    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
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    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
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    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
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    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
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三)董事或者监    独立董事候选人;(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
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    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
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    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
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    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
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    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
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    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如 2 位以上董事
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    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
大会补选。如 2 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   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
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    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
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   逾 5 年;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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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内容                                   拟修订为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
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限未满的;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清偿;                                   容。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的其他内容。                                 (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独立性要求;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
                                         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
务。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   得超过六年。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
无故解除其职务。                         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数的 1/2。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九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第九十九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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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内容                                      拟修订为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 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出现前款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
                                       董事职务。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人数、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会计专业人士,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拟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辞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
                                           事会时生效。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
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     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然有效。                                       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     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
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对独立董事辞
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     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
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     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
而定。                                     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
                                           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
                                           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决算方案;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亏损方案;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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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内容                                      拟修订为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的方案;                                   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财务负责人;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奖惩事项;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订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十三)制订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经理的工作;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股东大会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授予的其他职权。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长、代表 1/10 以上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长、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
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 的股东、1/3 以上董事、监事会、1/2 以上独立董事,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决定或
决定或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
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     员会、审计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协助董事会开
委员会协助董事会开展工作。                 展工作。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交由董事会审     履行职责,提案应当交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委员会成
议决定。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         董事会负责制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
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     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规范委员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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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内容                                  拟修订为

则,规范委员会的运作。                 运作。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
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五十九条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
                                       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除上述修订内容和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公司提请授权董事
   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修订《公司章程》相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工商
   变更登记手续等事项。

       以上内容,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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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落实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拟对《独立董事制度》进行修订,修
订后的《独立董事制度》详见附件一。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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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
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
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
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
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由会计专家、
经济管理专家、法律专家、技术专家或本行业专家等人员出任,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
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
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
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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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备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
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
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任职
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重大
业务往来系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
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
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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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
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12 个月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
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
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
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
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
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符合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
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公司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应当对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本制度第九条规定披
露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已经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并将
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如
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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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
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
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
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
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任职条件或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
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按期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
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
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
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者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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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
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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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
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
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
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
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
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
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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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所列事项相关的
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
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十七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
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
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
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
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
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
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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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
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
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
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
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
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
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
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十六条第
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
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
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
能力。参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提供相关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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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
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
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
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
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
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
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
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
少十年。
    2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
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
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
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
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
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
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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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
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四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2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
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
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过半数”均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或未尽事宜,以政策、
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本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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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落实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
修订,修订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详见附件二。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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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 1 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
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 2 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
公室印章。
    第 3 条 董事会职权应由董事会成员共同行使。董事会享有并承担法律、法规、
规章、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独立履行对公司、股东、社会公众、监管部门的
承诺。
    第 4 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不设副董事长。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 5 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应在上下两
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
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 6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监事会
提议时;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总经理提议时;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时;本公
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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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7 条 依第 6 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
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
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
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
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 8 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
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
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
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 9 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 10 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董事会办公室分别于会议召开十日
以前和五日以前将书面会议通知及相关会议资料以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
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 11 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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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 12 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
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
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
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
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 13 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怠于
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
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未兼任董事的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
议,会议召集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邀请有关中介机构人员、专家和公司内部人员列
席会议提出建议或说明情况。
    第 14 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
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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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
况。
       第 15 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
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
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
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 16 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
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
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
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 17 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
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
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
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
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 18 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
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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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
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 19 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填写表决票等书面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
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
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
上市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
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 20 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
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
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 21 条 除本规则第 22 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
决议,必须有超过全体董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
《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
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 22 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
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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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
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 23 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
越权形成决议。
    第 24 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
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
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
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
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 25 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
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 26 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
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
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 27 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
程录音,但应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 28 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
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
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 29 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
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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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 30 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
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
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
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 31 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在本公司上市后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
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 32 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
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 33 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
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
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 34 条 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并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
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 35 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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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四、
                   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及补选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上市公司其
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公司现
任独立董事章炎先生、吴新科先生任职期限即将届满,到期后将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
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
    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同意提名黎建中先生、
常呈建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及相关声明详见附件三),任
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候选人承诺将在提名后尽快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独
立董事培训证明。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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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独立董事简历
    黎建中,男,1974 年 5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注
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资产评估师,曾任无锡江南磁带有限公司税务会计,锡山华
夏会计师事务所项目主审,2000 年 11 月至今任无锡梁溪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合
伙人。
    常呈建,男,1971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无锡轻工业学院电气自
动化专业,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中国电梯协会理事、电梯协会标准委员会委员,
江南大学商学院校外导师。现任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智能制造事业部常务副总裁。
曾任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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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常呈建)


    提名人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常呈建为江苏新日电动车股
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
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被提名人已同意出任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
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
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
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
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
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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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 10 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
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的人
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 1 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人于 2021 年 6 月受到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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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
    六、包括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
公司数量未超过 3 家,被提名人在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被提名人已经通过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
审查,本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
系。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
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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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常呈建)


    本人常呈建,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
名为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该
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
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
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
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
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
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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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该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该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该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的人
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 1 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人于 2021 年 6 月受到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 1 次。
    五、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
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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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包括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
数量未超过 3 家,本人在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 6 年。
    本人已经通过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
提名人与本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
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
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
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根据相关
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常呈建
                                                            2023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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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黎建中)


    提名人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黎建中为江苏新日电动车股

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

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被提名人已同意出任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

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

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

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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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

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

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 10 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

前 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 1 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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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

    六、包括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

公司数量未超过 3 家,被提名人在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且在

会计、审计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

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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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黎建中)


    本人黎建中,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
名为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该
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
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
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
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
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
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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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该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该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该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的人
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 1 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
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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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六、包括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
数量未超过 3 家,本人在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 6 年。
    七、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且在会计、
审计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本人已经通过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
提名人与本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
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
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
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根据相关
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黎建中
                                                           2023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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