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3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明确 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 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 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 股东大会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权限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公司章程》所定 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上述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公司在上述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 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通知全 体董事、监事和股东。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 易所备案。 在作出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 召集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 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 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 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 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发出提案 通知至会议决议公告期间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3%。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应 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 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提案股东资格属实、 相关提案符合《公司法》等相关要求的,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 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 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布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意见书中 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 确意见。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 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提案接受人, 代董事会接受提案。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召集人也可以以邮件或其他方式 通知。公司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与会股东登记手续。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 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经公司各股东同意, 可豁免上述条款规定的通知时限。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公司还应当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事项 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以及为 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在股东大会上拟表决的提案中,某项提案生效是其他提案生效的前提的,召集 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披露相关前提条件,并就该项提案表决通过是后 续提案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进行特别提示。 召集人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 5 日前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决 策所必需的资料。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监事会、中介机构等发表意见 的,应当作为会议资料的一部分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前的至少 2 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 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 股东大会的, 公司应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四章 会议登记 第二十二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优先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时,有权与普通 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 没有表决权: (一) 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二) 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 10%; (三)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 发行优先股;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欲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应当按通知要求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出席会议登记; 异 地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 但必须附上本人身份证和股东帐户卡的 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当出示股东授权 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 理人签署; 委托人为法人的, 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 署。 第二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应加盖 非法人组织的单位印章。 第二十七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 第二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 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经法人股东有权决议机构授权的股东代表如果不 能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投票的, 经法人股东有权决议机构同意, 该股东代表在 其授权范围内可以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并授权他人代理投票。 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由七负责人或者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员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 合法性进行验证, 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 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 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 上的投票权。投票权的征集应采用无偿的方式进行, 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信息。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 认 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 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 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 职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大会, 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 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按照相关规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做好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的相关组织和准备工作,按照证券交易所公告格式的要求,使用上 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编制软件编制股东大会相关公告,并按规定披露。 公司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现场股东 大会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 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 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 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 继续开会。 第三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 会议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 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采取听取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顺序进行, 主 持人根据实际情况, 也可决定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表决的方式进行。 第四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 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二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机密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 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三条 发言股东应当向大会秘书处登记。发言顺序根据登记结果, 按持股数多的优先; 持股数相同的, 以办理发言登记的先后为发言顺序。股东发言经会议主持人指 名后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内容应围绕大会的主要议案。 第四十四条 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 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在规定的发言期间内, 不得中途打断股东发言。股东也不得打断董事会或监事会的报告, 要求大会发 言。 股东违反前述规定的, 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第四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会议主持人在认为必 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统计议案的投票表决结果,并披露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如出现否决议案、非常规、突发情况或者对投资者充分关注的重大事 项无法形成决议等情形的,公司应当于召开当日提交公告。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除下列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关联股东应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非关联股东可以要求其回避。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 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 十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每一普通股(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 进行,并根据应选董事、监事人数,按照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 当选董事、监事。 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 席会议,就其履职能力、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 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四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 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 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股东 或者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互斥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 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 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 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 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 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 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 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 募集资金用途; (七) 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 决议的有效期; (九) 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 方案; (十) 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 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 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 新的提案, 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一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权出现重复 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 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 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字迹无法 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 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会议主持人应当指定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 并说明股东代表担任的监票员的持股数。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 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公司可以聘请专 业公司为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的计票统计提供服务, 该专业公司应当对计票统计 结果承担责任。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 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 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五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合并报表总资产 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 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发行优先股就本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进行表决的,应当对普通股股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出席会议及表决的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应当对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 别统计并公告。 第六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 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 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 由董事会负责执行, 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司董事长组 织有关人员具体落实; 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 直接由监事会组 织实施。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 规定就任。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 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董事长向董事会报告, 并由董事会向下次股东大会 报告; 涉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 由监事会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 监事会认为必 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汇报。 第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 60 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章 股东大会记录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八章 其 他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七十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草拟报股东大会批准, 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 都含本数; “过”、“不满”、“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