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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雅运股份:上海雅运纺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3-12-08  

                   上海雅运纺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雅运纺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
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
公开、公允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雅运纺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
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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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
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公司与上述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第六条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
第四条、第五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
人。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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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
    (二)公司在履行有关关联交易决策时符合《公司法》等规定的关联人回避
表决原则;
    (三)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
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四)书面协议的原则,关联交易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
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必
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六)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
通过关联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
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七)公司对于关联交易应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关联人报备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公司应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管理系统填报或更新公司关联
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四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十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之商
品、劳务等交易标的交易价格。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
交易的定价政策。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
化的,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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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
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
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
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
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第十二条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一)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易
价款,按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支付;
    (二)根据关联交易管理需要,公司财务部可以在每年年初将新年度各项关
联交易执行的基准价格报董事会备案,并将上一年度关联交易价格的执行情况以
正式文件报董事会;
    (三)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关联交易的产品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进行跟
踪,并将变动情况报董事会备案;
    (四)董事会或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有疑义的,可以聘请独立财务
顾问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的公允性出具意见;
    (五)公司其他不可避免之临时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价格在确定之前,应
将有关定价依据报董事会审核。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
   第十三条 除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满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不满人民币 3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5%的关联交易
(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十四条 除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
及时披露。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


                                   4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包括承担的
债务和费用),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除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对于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
估。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额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
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
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或者公司按照《公司章程》或者其他规定,以及自愿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并适用有关
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第十六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
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
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
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七条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
原则适用相关审议程序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的其他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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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二条第(十二)项至第(十六)项所列的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已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
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
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
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履
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如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按照本
款前述规定处理。
    (三)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
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
行情况;
    (五)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3 年的,应当每 3 年
根据本章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公司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应当区分交易对方、交易类型等分别
进行预计。关联人数量众多,公司难以披露全部关联人信息的,在充分说明原因
的情况下可以简化披露,其中预计与单一法人主体发生交易金额达到规定披露标
准的,应当单独列示关联人信息及预计交易金额,其他法人主体可以以同一控制
为口径合并列示上述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按照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成交价
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过 100%的,如交易对方未提供在一定期限内交易
标的盈利担保、补偿承诺或者交易标的回购承诺,公司应当说明具体原因,是否
采取相关保障措施,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公司因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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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者出售资产可能导致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对公
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应当在公告中明确合理的解决方案,并在相关交易
实施完成前解决。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存
在利益冲突可能影响其独立商业判断的董事。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能
代表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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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
东。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
大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会议主持人应当
要求关联股东回避。无须回避的任何股东均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
    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股东大会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该股东是
否属关联股东,并决定其是否回避,该决议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五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知情董事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决议
决定该董事是否属关联董事,并决定其是否回避;
    (三)关联董事不得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
    (四)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由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按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决。
   第二十六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关联交易合同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和公司经理层应根据股东大
会的决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的关联交易,公司经理层应根据董事会的决
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经公司总经理批准执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实施。


               第八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的豁免
   第三十条公司应将关联交易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予以披露,并对关联
                                   8
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董事会秘书应负责该等信息披露事项,并按照《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文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披露关联交易的有关内容,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
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交易定价及依据、有关部门审批文
件(如有)、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
每半年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并与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同步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存在债权债务往来、担保等事项的,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形成的原因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
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
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增资、减资时,应当
以公司的投资、增资、减资金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的相关审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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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公司控制或者参股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涉
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应当适用放弃权利的相关规定。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
但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
关系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及其关联人向公司控制的关联共同投资企业以同等对价同
比例现金增资,达到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可免于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
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不得为本办法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但向非由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
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
助事项,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
密,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办法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修改,
修订本办法,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雅运纺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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