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斯特: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3-10-17
证券代码:603806 证券简称:福斯特 公告编号:2023-096
转债代码:113661 转债简称:福 22 转债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647 号)核准,杭州福斯特
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 3,030 万 张 , 每 张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3,030,0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6,170,283.02 元(不含税)后
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023,829,716.98 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已经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2022〕648 号”《验证
报告》。
截至 2022 年 12 月 14 日,公司、子公司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斯特关于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7)。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8 月 29 日、2023 年 9 月 1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
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福
22 转债”2023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
变更的议案》,同意对“福 22 转债”部分募集资金项目进行变更,并同意公司
以募集资金净额 30,000.00 万元向广东福斯特光伏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出资,以募
集资金净额 39,000.00 万元向越南先进膜材有限公司进行出资。内容详见公司分
别于 2023 年 8 月 30 日、2023 年 9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斯
特: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5)、《福斯特: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及出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6)。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保荐机构国
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以
下简称“乙方”)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上海证
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子公司已在越南工商股份制商业银行—黎真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新会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止 2023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
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银行名称 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账户性质 账户用途
越南先进膜 越南年产
123000120037 美元账户
越南工商股份制商业 材有限公司 2.5 亿平米
银行—黎真分行 越南先进膜 高效电池封
124000120036 越南盾账户
材有限公司 装胶膜项目
广东福斯特 年产 2.5 亿
光伏材料有 44050167664600000768 人民币账户 平米光伏胶
限公司 膜项目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3855.04KWp
限公司新会支行 广东福斯特
屋顶分布式
光伏材料有 44050167664600000769 人民币账户
光伏发电项
限公司
目
注:受甲方各公司之间的股权关系及外汇管理的要求,甲方的募集资金需由杭州福斯特
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从募集资金专户汇入福斯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开设的离岸美元账户(账号 OSA90000350824100),再由福斯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从离
岸美元账户汇入越南先进膜材有限公司在乙方开设的注册资本金账户(美金账号
110002923789),再由注册资本金账户存入越南先进膜材有限公司于越南工商股份制商业银
行—黎真分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
三、《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甲方应当
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注:专户情况详见前述“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
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中表格列示的相关内容。)
2、甲乙双方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
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玉飞、王晓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
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可以要求甲方或甲方单方面可以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白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
所规定的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10、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
所有损失和费用。
11、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
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均有权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适用
该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具有法律约
束力。
特此公告。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