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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原尚股份: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10-28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在投资公众中建立公司的诚

信度,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以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市场

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交流,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持续战略管理行为。

    公司重视和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设置必要的信

息交流渠道,建立与投资者之间良好的双向沟通机制和平台,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应当公平对待其所有投资者。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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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职责、要求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证券部是公

司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事务。监事会负责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信息收集、披露:收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根据法律、

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

披露并报送有关部门;

    (二)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

料;

    (三)定期报告: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四)信息沟通: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

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

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建立同投资
者进行双向信息交流的平台,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发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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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努力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增强定期报告

和临时报告的可读性;

    (五)接待投资者:接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与其经常

保持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认知和关注;

    (六)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

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七)同业交流:与其他上市公司的证券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

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八)分析研究: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

和相关法规、财经政策,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的投

资者关系的关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各类研究报告,将分析研究结果及投资

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决策层以供参考;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

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

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九)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

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

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

当参加说明会。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

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

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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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部进行相关工作。

    第十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

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一条     证券部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

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

    第十二条     证券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

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

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市场营销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六)有较强的协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以及行业分析报告、

各类稿件及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

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

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
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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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

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

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

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

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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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

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

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

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

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

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

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

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投资者说明会

                                  6 / 10
    第二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公司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按照各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

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

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三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

原因。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二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

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

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第六章     接受调研

                                   7 / 10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

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

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

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

研。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

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

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

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

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8 / 10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参照本章规

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七章    上证 e 互动平台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

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

建议并予以回复。

    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

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 e 访谈”,由公

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

开进行互动沟通。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

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

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

风险。相关文件一旦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公司发

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 e

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


                                     9 / 10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

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

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

正式公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

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

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

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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