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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扬联众: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前任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23-11-10  

证券代码:603825           证券简称:华扬联众             公告编号:2023-075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前任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5 日
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苏同先生、副总经理杨宁先生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立案告知书》 证监立案字 03720220104
号、证监立案字 03720220105 号)。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等,中国证监会决定对
苏同先生和杨宁先生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
于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039)。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8 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苏同先生的通知,公司实际控
制人苏同先生于 2023 年 11 月 7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
知书》(处罚字[2023]59 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

    二、《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中国证监会拟决定:

    1、对苏同、杨宁涉嫌操纵华扬联众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
条的规定,对苏同、杨宁共处以 800 万元罚款,其中对苏同处以 500 万元罚款,
对杨宁处以 300 万元罚款;

    2、对苏同涉嫌未如实披露重要股东减持信息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苏同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罚款。

    当事人苏同、杨宁涉嫌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
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中国证
监会拟决定: 对苏同、杨宁分别采取 10 年市场禁入措施,自中国证监会宣布决
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
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
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中国证监会拟对
苏同、杨宁实施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苏同、杨宁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
的权利,苏同、杨宁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中国证监会复核成立的,中国
证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苏同、杨宁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中国证监会
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上述《事先告知书》拟处罚决定仅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苏同先生和前任副总
经理杨宁先生个人,不涉及公司资金,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业务活动无关,
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等方面造成影响。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机构相关规则的要求,
及时履行后续进展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为
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
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