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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欧派家居: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3-05-2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简称         欧派家居
  保荐代表人               夏祺、李宁            上市公司代码          603833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328 号)核准,欧派家居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家居”、“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 2,000 万张,每张面值 100 元,按面值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00,000.00
万元。经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华兴验字[2022]21010220082
号”《验资报告》审验,截至 2022 年 8 月 11 日止,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
币 200,000.00 万 元 , 扣 除 发 行 承 销 费 500.00 万 元 后 , 收 到 募 集 资 金 为
199,500.00 万元。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2 年 9 月 1 日上市,本
报告书中持续督导期为 2022 年 9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保荐机构”)在本持续督导期内,通
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后持续督导
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
  1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 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
       作计划。                             的工作计划。
  2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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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 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保荐机构与公司保持密切的日常沟通和定
                                            期回访,针对持续督导事项专门进行了尽职
                                            调查。2023 年 1 月 13 日、2023 年 1 月 30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3                                          日至 2023 年 1 月 31 日,保荐机构的保荐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代表人通过与公司有关人员沟通、考察经营
                                            场所、调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对公司进行了现
                                            场检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向上 2022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须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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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核后予以披露。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当自
       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上
                                            2022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当事
 5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
                                            人未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情况。
       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
       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
       施等。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现场检查等方式持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续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
 6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
       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
                                            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
       件,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公司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
 7                                           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执
       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行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 保荐机构对公司的内控管理制度的实施和
       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 有效性进行了持续性的关注和核查,并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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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 了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的内部控
       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 制相关制度有效执行。
       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9     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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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
10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
   阅的,应当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
11 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及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
                                         2022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体
12 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
                                         未出现该等事项。
   者纪律处分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2022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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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应 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社交媒体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和传
   闻,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
   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当披露未披露的重 2022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出现应披
14 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 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
   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 实不符的事项。
   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当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当督促上
   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
   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
   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二)中介机构
   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 2022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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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 未出现该等事项。
   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
   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
   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
   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
   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16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保荐机构制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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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
       质量。                               查的工作要求。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1 月 13
                                            日、2023 年 1 月 30 日至 2023 年 1 月 31
                                            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负责该项目的两
                                            名保荐代表人有 1 人参加了现场检查。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
    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
    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
    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 2022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出现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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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事项。
    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
    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海证券
    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的其他事项。
                                         定期取得和检查募集资金专户资料。2022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
 18 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
                                         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
    事项。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要求。

    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持续督导
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
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
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
相关规定;审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
合法合规;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
确信其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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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公司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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