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正时尚: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5-1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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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海市锦
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安正时尚”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
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安正时尚已向本所出具书面文件、确认其提供的所有文件原件均是真实、
准确、完整的;所有复印件均与其原件相一致;所有原件或复印件的签名及盖章
均真实有效;并且,所有相关自然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安正时尚相关工
作人员口头介绍的情况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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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书》所依据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核查
和验证时,本所律师对与法律相关的事项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
其他事项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其出具日或之前国家有权机关颁布的法律法规
及本所所获知的事实而出具。对其出具日后可能发生的法律法规的颁布、修改、
废止或事实的变更,本所并不发表任何意见。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安正时尚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
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安正时尚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
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
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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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网站
上刊登了《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时间、地点、出席对象、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会议
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有关事项,还载明了网络投票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
程序。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 14:00 在上海市长宁区临虹路
168 弄 7 号楼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
大会通知》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郑安政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3年5
月1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即:2023年5月18日9:15-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
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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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即2023年5月15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公司股东有权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4、其他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和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213,403,9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4563%。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
授权委托书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本所律师认为,以通
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除股东和股东代表外,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现任在职的部分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于
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列席人员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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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5、《2022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
6、《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7、《关于编制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8、《关于制定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9、《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10、《关于预计2023年度向金融机构融资授信的议案》。
经核查,上述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的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无修
改原有会议议程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事
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
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事项的表决统计
数据已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10项,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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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
1、《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13,403,9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2、《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13,403,9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3、《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13,403,9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4、《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13,403,9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5、《2022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13,403,9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6、《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13,403,9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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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7、《关于编制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3,403,9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8、《关于制定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3,403,9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9、《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产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3,403,9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10、《关于预计2023年度向金融机构融资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3,403,9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上述议案中,议案8为特别决议议案,其他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根据表
决情况,上述议案均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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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事项一
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
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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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杨明星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李晓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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