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胜新材: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2023-05-09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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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引 言 ............................................................................................... 2
第二部分 正 文 ............................................................................................... 3
一、关于资金占用(《问询函》“1、关于资金占用”) ............................. 3
二、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 22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致: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其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
2022 年 10 月 14 日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及《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江
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于 2022 年 12 月
1 日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前后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过渡
期安排的通知》及上交所《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审核工作衔接安排
的通知》,发行人按全面实行注册制相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并向上交所提交发行
上市注册申请。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注册制配套规则
的要求,本所于 2023 年 2 月 27 日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鼎胜
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
师工作报告》”)及《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鉴于上交所于 2023 年 3 月 29 日下发了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164 号
《关于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
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现就《问询函》所涉及的有关法律
问题及需要补充说明的其他法律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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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
一并使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简称如无特殊说明,与《律师工作报告》《法
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含义一致。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关于资金占用(《问询函》“1、关于资金占用”)
(一)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是否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
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以及发行人最近三年是否存在严重损
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核查
1、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受到的纪律处分及行政处罚情况
(1)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因资金占用行为受到的纪律处分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上交所对发行人及相关人员予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相关文
件。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2021 年 7 月 7 日,上交所发布《关于对江苏鼎胜新
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杭州鼎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
通报批评的决定》:
“......公司在无交易实质的情况下为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资金拆借,构
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周贤海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
经理,未能规范公司及控股股东的行为,未能积极监督并确保公司及控股股东依
法合规运营,对上述资金占用违规负有主要责任......对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杭州鼎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周贤海......予以通报批评......”。
(2)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因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涉及信息披露不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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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
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2022 年 4 月 19 日,江苏
证监局下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鼎胜新材)
(〔2022〕3 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胜新材未按规定在 2018 年年报、2019 年半年报、2019 年年报和 2020
年半年报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也未对 2020 年 3 月 1 日后发生的
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进行临时公告......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
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对鼎胜新材给予警
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对周贤海给予警告,以鼎胜新材实际控制人身
份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以鼎胜新材董事长身份处以八十万元罚款,合计处以
二百三十万元罚款......”。
2、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是否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
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最近三年是否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
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说明
(1)法规规定
①《注册管理办法》
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六)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
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
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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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意见第 18 号》(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第 18 号》”)
根据《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二条:
“(一)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
1. “重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受到刑事处罚或
者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行为。
2. 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中介机构出具明确核查结论的,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
法行为:
(1)违法行为轻微、罚款金额较小;
(2)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3)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等的除外。
......”
(2)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受到上交所的纪律处分不属于严重损
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二条之“(一)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的
规定,“重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受到刑事处罚或者
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行为。
上交所作为自律监管机构,所作出的纪律处分不属于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
因此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受到上交所的纪律处分不属于严重损害上市
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受到江苏证监局的行政处罚不属于严重损害上市
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二条之“(一)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
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受到江苏证监局的行政处罚不属于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主要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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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本次行政处罚对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的罚款金额趋近于规定下限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援引的《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信
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
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
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
款。”
根据上述规定,本次处罚中:“江苏证监局对鼎胜新材给予警告,并处以一
百五十万元罚款;对周贤海给予警告,以鼎胜新材实际控制人身份处以一百五十
万元罚款,以鼎胜新材董事长身份处以八十万元罚款,合计处以二百三十万元罚
款”等相关处罚趋近于相关罚则所规定的处罚金额下限。
②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等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江苏证监局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的处罚依据为《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的罚款金额趋近于该规定下限。
此 外 , 江 苏 证 监 局 于 2022 年 5 月 5 日 在 其 官 方 网 站
(http://www.csrc.gov.cn/jiangsu/)发布的《江苏局依法快速对鼎胜新材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案作出行政处罚》中明确指出:“所有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一周
内主动缴纳全部罚款,较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江苏证
监局针对公司的违法行为存在跨越新旧证券法的情形,将新法施行前后的多次披
露违法行为作为一个整体,适用新法进行认定,并酌情考虑旧法从轻因素对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进行处罚......”,即该等处罚中已经适用了从轻因素,处罚机关未
认定该等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情形。
因此,结合江苏证监局的相关处罚依据,公司资金占用事项未被认定属于情
节严重的情形;江苏证监局在对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作出行政处罚时酌情考虑旧
法从轻因素,亦未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上述事项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③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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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处罚系因资金占用事项引发,与环境污染、人员伤亡等情形无关,未导
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等情形。
④未导致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形
A.发行人已经就资金占用事项完成了整改
相关资金占用发生后,发行人已经积极整改并强化了防止资金占用的内部控
制措施,以避免导致社会影响恶劣等严重后果,具体整改措施如下:
ⅰ.向监管机构及独立董事做专项汇报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就相关资金占用事项向江苏证监局、上交所及发行人
独立董事汇报的材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就控股股东鼎胜集团非经营
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事项,联合持续督导机构中信证券及天健会计师向江苏证监
局、上交所及发行人独立董事进行了汇报,并与控股股东积极协商制定还款计划,
尽快解决资金占用问题。
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归还相关占用资金并保证未来不再发生
本所律师查阅了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偿还的支付凭证及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出具的《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函》。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已经深刻认识到上述资金占用行为的错误和后果,截至 2021 年 4 月 28 日,
控股股东鼎胜集团已归还占用全部资金并支付了相应资金占用利息 2,314.81 万
元。同时,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已出具《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函》:
“1、不利用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
包括不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不要求上市
公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不要求上市公司以资金拆借、委托贷款、委托投
资、为本公司/本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票据等方式将资
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本公司/本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
对于无法回避的任何业务往来或交易均应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
行,交易价格应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在公司或其子公司认定是否与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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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有关的董事、股东代表将按
公司章程规定回避,不参与表决;
4、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与其他股东
一样平等地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其地位谋求不当利益,不损害
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构成对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有违反并给公司或其子公司以及公司股东造成损
失的,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ⅲ.召开专题会议,对责任人员提出问责,强化内控水平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就资金占用事项召开的会议文件及周贤海、李香、宋
阳春的辞职报告及相关的内部决策文件。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2021 年 4 月,
针对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发行人召开了专题会议。专题会议上,实际控制人周贤
海认识到本次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严重性,积极配合发行人全方位进行自
查、制定及完善相关制度,从上至下进行大力整改;同时,其作为本次违规事件
的主要责任者之一,愿承担相关责任;韦敏、李香也认识到违规资金占用问题的
严重性,作为本次违规事件的主要责任者之一,愿承担相关责任,保持应有的职
业谨慎度,并要求全体财务人员认真学习相关制度,严格履行职责,杜绝类似事
件的再次发生。
实际控制人周贤海已于 2020 年 11 月辞任总经理,并于 2022 年 7 月辞任董
事;李香已于 2022 年 6 月辞任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并于 2022 年 7 月辞任董事。
ⅳ.完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并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强化资金占用的监督
检查
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公司内控制度并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强化资金占用
的监督检查,具体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关于资金占用(《问询函》“1、
关于资金占用”)”之“(三)关于发行人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的核查”。
ⅴ.专项培训及定期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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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专项培训。本所律师查阅了中信证券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的相关材
料以及中信证券、天健会计师对发行人进行专项培训的材料、签到表等资料。根
据本所律师的核查,2021 年 4 月,持续督导机构中信证券、审计机构天健会计
师对发行人相关人员开展了关于公司规范治理及资金占用的专项培训,督促公司
相关人员充分深入学习《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则和治理制度,进一步完
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并强化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能力。
第二,定期学习。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就资金占用事项开展的内部培训文
件,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在内部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法律和财务管理培
训,强化关键管理岗位的风险控制职责,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推动合规建设常态化,进
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强化关联方管理、资金支付管控等重要环节的内
部控制,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有效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
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维护全体投资者的利益。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已整改完毕。
B.发行人坚持以良好的业绩回馈投资者,避免股价大幅波动
资金占用发生后,一方面,公司作为铝板带箔行业龙头,始终坚持深耕主业,
持续以良好的业绩来回报投资者:伴随着公司电池箔等高附加值产品销售占比的
提升,发行人 2022 年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38,155.96 万元,同
比增长 221.26%,2022 年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为 143,641.51 万元,同比增长 276.58%;
另一方面,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也持续积极与投资者沟通,向市场传达公司后
续发展的潜力与积极整改的决心,避免了股价大幅波动。自更正日至报告期末,
发行人股价整体呈上升趋势,报告期末股价较之更正日上涨 227.01%,也侧面反
映了投资者对于发行人整改情况及经营情况的认可,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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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未引发大量投资者集体诉讼情形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仅有 1 名投资者以发行人虚假陈述导致其
投资损失为由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级法院”)提起
诉讼,要求发行人赔偿其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 14.80
万元,索赔金额较低,未引发投资者集体诉讼情形,相关案件具体情况及进展如
下:
序 诉请金额
原告 被告 案由 案号 案件进展
号 (万元)
证券虚假陈 (2023)苏 01 民 已开庭,尚
1 魏万城 发行人 14.80
述责任纠纷 初 561 号 未判决
⑤全面注册制实施后,存在因虚假记载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但后续顺利发行
的案例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全面注册制实施后,存在因虚假记载受到证监会行政
处罚但后续顺利发行的案例,具体如下:
名 处罚
处罚时间 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后续发行情况
称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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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处罚
处罚时间 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后续发行情况
称 文号
2023 年 1 月 9
日,公司领取
公司虚增营业收
中国证监会出
入、营业成本、
具的《关于核
营业利润和存 2019 年《证 对公司给
准广州市浪奇
货,所披露的相 券法》第一 予警告,并
《行政 实业股份有限
广 关定期报告存在 百九十七 处以 450 万
处罚决 公司非公开发
州 虚假记载;未按 条第二款; 元罚款;并
定书》 2021.12.20 行股票的批
浪 规定披露关联方 2005 年《证 对相关责
( [2021 复》(证监许
奇 资金往来及相关 券法》第一 任人员给
]21 号) 可〔2023〕52
的关联交易情 百九十三 予警告、罚
号),核准公
况,所披露的相 条第一款 款的处罚
司本次非公开
关定期报告存在
发行;公司后
重大遗漏
续于 2023 年 2
月 21 日发行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
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
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关于投资者诉讼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的影响
1、新增投资者诉讼及索赔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仅有 1 名投资者以
发行人虚假陈述导致其投资损失为由向南京中级法院提起诉讼,新增投资者诉讼
及索赔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关于资金占用(《问询函》“1、关于
资金占用”)”之“(一)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是否存在严重损
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以及发行人最近三年是否
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核查”之“2、
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是否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最近三年是否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说明”之“(3)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受到
江苏证监局的行政处罚不属于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
公众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之“④未导致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形”之“C.未引发投
资者集体诉讼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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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来投资者诉讼预计赔偿金额
发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
若干规定》(2022 年 1 月)(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并结
合市场相关案例,对未来可能提起诉讼的投资者人数及可能的赔偿额进行了测
算,具体如下:
(1)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更正日和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基准
价等基本要素的确定
虚假陈述索赔案件中的关键要素包括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更正日和投
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基准价等,具体如下:
①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或者符合监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媒体上
公告发布具有虚假陈述内容的信息披露文件,以披露日为实施日。”
发行人控股股东于 2018 年年末开始进行资金占用,因此,虚假陈述实施日
为 2018 年年报披露之日,即 2019 年 4 月 27 日。
②虚假陈述更正日
根据《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虚假陈述更正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网站或者符合监管
部门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自行更正虚假陈述之日。”
发行人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发布《关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及整改
情况公告》及一系列文件,主动披露了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此外,发
行人股价在同日跌幅为 6.90%,发行人股价走势表明市场已经关注发行人以往的
虚假陈述事项。因此,虚假陈述更正日为 2021 年 4 月 29 日。
③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及基准价格
根据《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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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是指在虚假陈述揭露或更正后,为将原告应
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
截止日期。在采用集中竞价的交易市场中,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被虚假陈述影
响的证券集中交易累计成交量达到可流通部分 100%之日为基准日。自揭露日或
更正日起,集中交易累计换手率在 10 个交易日内达到可流通部分 100%的,以第
10 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在 30 个交易日内未达到可流通部分 100%的,以第 30 个
交易日为基准日。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
平均价格,为损失计算的基准价格。”
由于发行人自虚假陈述更正日起,集中交易累计换手率在 30 个交易日内未
达到可流通部分 100%,因此以第 30 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即 2021 年 6 月 15 日。
基准价格为虚假陈述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为
15.13 元。
(2)预计赔偿风险敞口的测算
预计赔偿风险敞口的整体测算逻辑为:预计赔偿风险敞口=每股差额损失×
预计可索赔股数×预计索赔比例,其中:①每股投资差额损失=买入价格-卖出价
格或基准价;②预计可索赔股数=股东所持流通股数-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所持股数。具体如下:
①每股差额损失的认定期间
根据《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在采用集中竞价的交易市场中,原告因虚假陈述买入相关股票所造成的投
资差额损失,按照下列方法计算:(一)原告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
前买入,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基准日之前卖出的股票,按买入股票的平均价
格与卖出股票的平均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已卖出的股票数量;(二)原告在实
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基准日之前未卖出的股票,按买入股票的
平均价格与基准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未卖出的股票数量。”
根据《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
7-3-13
“本规定所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基准日之前,包括该日;
所称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不包括该日。”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的差额损失认定期间为:自实施日 2019 年 4 月 27 日
至 2021 年 4 月 28 日买入鼎胜新材股票,在更正日 2021 年 4 月 29 日至基准日
2021 年 6 月 15 日卖出或者持有该股票产生的亏损。
②每股投资差额损失的测算
如上所述,每股差额损失的具体计算方式为:每股投资差额损失=买入价格
-卖出价格或基准价,其中:
A.买入价格
根据《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原告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
条规定,并提交以下证据或者证明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三)原告因
虚假陈述进行交易的凭证及投资损失等相关证据。”
因此,在实施日至更正日期间买入并获得盈利(未造成投资损失)的股份应
不予进行赔付。
B.卖出价格
由于无法获得所有受损股份的实际卖出价格,因此采用基准价作为更正日至
基准日期间卖出价格的近似值。
自实施日至更正日期间,共计 487 个交易日,其中 348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
于 15.13 元/股,139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 15.13 元/股,收盘价高于 15.13 元/
股的交易日的收盘价平均值为 16.29 元/股。因此,更正日 2021 年 4 月 29 日在册
的股东中,在上述 139 个交易日中买入的股份会因更正日的信息披露而遭受亏
损,每股投资差额损失=买入价-基准价=16.29 元/股-15.13 元/股=1.16 元/股。投
资差额损失的认定期间发行人股价走势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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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WIND
③预计索赔股数分析
截至 2021 年 4 月 29 日,发行人流通股总数为 433,630,196 股,发行人前十
大股东中的原始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 东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鼎胜集团 138,704,300 31.99%
2 普润投资 64,307,100 14.83%
3 周贤海 48,424,000 11.17%
4 杭州陆金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8,000,000 6.46%
5 普润壹号 25,156,029 5.80%
6 江苏沿海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18,900,000 4.36%
7 王小丽 6,600,000 1.52%
江苏高投邦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8 3,205,000 0.74%
合伙)
合 计 333,296,429 76.86%
除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上述其他原始股东已于 2023 年 4 月
出具《确认函》,承诺如下:
“本公司/本人作为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胜新
材”)截至 2021 年 4 月 29 日的前十大股东,本公司/本人确认在 2019 年 4 月 27
7-3-15
日至 2021 年 4 月 28 日期间没有买入鼎胜新材股票,本公司/本人未因鼎胜新材
虚假陈述事项遭受损失。”
截至 2021 年 4 月 29 日,发行人流通股数 433,630,196 股扣除前十大股东中
原始股东所持股数 333,296,429 股,得到最大可索赔股数总计为 100,333,767 股。
④预计索赔比例分析
根据风华高科(000636.SZ)案例中对因虚假陈述被处罚的上市公司的相关
统计和分析:实际参与索赔的户数占符合索赔条件户数的比例最高值 7.10%,平
均值 1.66%,中位值 1.14%。
⑤预计赔偿风险敞口测算
如上所述,预计赔偿风险敞口=每股投资差额损失×预计可索赔股数×预计索
赔比例,具体测算如下:
每股投资差额损 预计赔偿风险敞口
最大可索赔股数(股) 预计索赔比例
失(元) (万元)
1.16 100,333,767 1.66%(平均值) 193.20
1.16 100,333,767 1.14%(中位值) 132.68
1.16 100,333,767 7.10%(最大值) 826.35
注:如考虑扣除风险认定投资者损失的情况下,预计赔偿金额也将减少。(风险认定
需根据法院相关服务机构针对每起诉讼分别确认)
出于谨慎考虑,本次测算分别采用平均值 1.66%和最高值 7.10%作为预计可
索赔股数中实际索赔股数的比例,根据前述测算,发行人预计赔偿风险敞口为
193.20 万元至 826.35 万元,整体风险可控。
3、投资者诉讼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的影响较小
相关投资者诉讼事项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的影响较小,
主要理由如下:
(1)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仅收到 1 名投资者以发行人
虚假陈述导致其投资损失为由向南京中级法院提起的诉讼,合计索赔金额 14.80
万元,金额较低;且未引发投资者集体诉讼情形;
7-3-16
此外,根据上述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投资者诉讼涉及的索赔金额的测算,未来
预计赔偿金额在 193.20 万元至 826.35 万元之间。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
人净资产为 631,564.22 万元,预计赔偿金额占发行人净资产的比例为 0.03%至
0.13%之间,占比较小;同时,发行人 2022 年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为 138,155.96 万元,预计赔偿金额占发行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
为 0.14%至 0.60%之间,占比亦较小;
(2)上述测算以更正日 2021 年 4 月 29 日在册的股东所持股票均存在投资
差额损失为假设,而实际上,部分投资者买入的时间早于实施日,不具备索赔资
格。因此,本案未来实际可索赔股数应低于目前测算中采用的预计可索赔股数,
实际赔偿金额也应低于预计赔偿金额;
(3)投资者诉讼不会涉及发行人核心专利、商标、技术等,即使发行人承
担诉讼或仲裁的不利后果亦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对于该等投资者诉讼可能给发行人造成的损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鼎
胜集团、实际控制人周贤海及王小丽已表示愿意承担相关风险,并于 2023 年 2
月向发行人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如下:
“在承诺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若公司因投资者诉讼赔偿
问题导致公司持续经营出现困难,本公司/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
通过无条件提供借款、委托贷款等方式向公司提供资金支持,帮助公司克服持续
经营困难或增强对于投资者诉讼的赔付能力。”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相关投资者诉讼事项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
未来发展的影响较小。
(三)关于发行人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的核查
1、前期内控执行的不足之处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前期在内控执行层面的不足是导致资金占用发
生的原因之一,该等不足之处主要如下:
序号 资金占用路径 内控执行的不足之处
向供应商预付款: 公司在向供应商预付款项时存在以下内控执行不足的
1
公 司 向 供 应 商 支 付 预 付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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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供应商收到预付款后 1、未关注向供应商的预付款金额与公司对该供应商预
将该款项转给控股股东 付款政策、整体采购量的匹配性;
鼎胜集团以实现资金占 2、未持续跟进相关采购合同的后续执行情况,如合同
用 未执行或者已取消但资金未退回公司的情况。
公司华东三省一市汇票主要是向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
公司签发,再由子公司层层背书,最终由控股股东托收,
在该等汇票管理上,公司主要存在以下内控执行不足的
情形:
签发华东三省一市汇票:
1、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之间通过华东三省一市汇票进
公司或子公司签发华东
行资金划付时,存在对交易背景、交易实质审核不严的
三省一市汇票并最终背
2 情形;
书给控股股东,后由控股
2、若子公司取得上市公司向其签发的华东三省一市汇
股东向银行托收,形成资
票后背书转让的,存在对交易背景、交易实质审核不严
金占用
的情形;
3、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之间往来发生额及
余额的月对账工作执行不到位;
4、未对三省一市汇票等纸质汇票建立台账。
代付工程款:
针对向该等控股股东供应商的借款,公司存在以下内控
公司向控股股东工程供
执行不足的情形:
3 应商借款用于支付控股
1、未严格按照公司借款流程履行借款审批程序;
股东所欠款项,形成资金
2、审批时未关注控股股东对该等供应商的欠款情况等。
占用
2、发行人的整改措施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整改后的内部控制制度、设立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
占用资金行为的领导小组的相关文件以及查阅该等小组实际开展工作的相关记
录、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
告》等文件。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针对上述内控执行的不足之处,发行人的整
改措施主要如下:
(1)完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①制定《资金支付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资金支付审批程序,发行人专门制定了《资金支付管理规
定》,根据该规定,公司各项资金支付由业务部门相关人员提请,经由部门负责
人、财务部审核后,报公司管理层审批执行。通过更加明确的审批权责,有效控
制公司成本费用和资金风险,保证资金安全。
②修订《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7-3-18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
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行为的发生,发行人于资金占用发生后重新修订了
《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主要修订的内容包括:
第一、进一步明确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
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二、进一步明确发行人审计委员会、财务部、审计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发行
人本部及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
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三、进一步明确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的整改方式。
③修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为引导和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切实保护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发行人于资金占用发生后重新修订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
范》,主要修订内容包括:第一、进一步明确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
的职责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进一步明确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发
行人的独立性,并善意行使控制权。
(2)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发行人已经全面加强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具体如下:
①全面加强采购和预付款管理
发行人已经全面加强采购和预付款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针对材料、设备等大额采购,在财务部门审批环节先由采购会计结合
岗位职责要求进行审批,若存在预付款的,全面核实相关预付款金额与公司预付
款政策、整体采购量的匹配性;采购会计审批后再由财务总监进行审批,实现多
重把关;
第二、采购会计每月末对当期的业务发生过程(到货情况、付款情况、来票
情况)和月末预付款、应付款余额进行分析,并报告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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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进一步加强供应商对账,具体如下:要求主要供应商均纳入对账范围;
要求主要供应商先向发行人发送对账信息,发行人财务部门再对供应商发送的相
关信息进行核对;年末向主要供应商书面发函就当期交易金额及余额进行确认。
②全面加强华东三省一市汇票等新型支付工具管理
发行人已经全面加强华东三省一市汇票等新型支付工具的管理,具体如下:
A.由于华东三省一市汇票主要是向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签发,发行人已
经全面加强合并范围内子公司财务管理,具体如下:
第一、进一步明确了合并范围内的公司之间资金划转的审批流程,加强了资
金划付过程中对交易背景、交易实质的审核;
第二、合并范围内的公司之间每月末均需进行对账,对账内容包括当月的购
销额、开票金额、收付款金额以及余额;
第三、财务总监为公司财务的直接负责人,定期及不定期对下属子公司的财
务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董事会通报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
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发生。
B.发行人已经明确日常经营付款时严禁采用华东三省一市汇票等非常规方
式。
③对外借款管理
发行人已经全面加强对外借款管理,后续除向部分困难员工给予少量借款
外,全面禁止对外借款。
④大额支出管理
在日常管理中,发行人将对大额的资金支出作严格的甄别,如有大额可疑资
金支出,将由财务总监核查业务背景、有关合同协议,并找到具体的业务经办人
员面谈,以及联系交易对方的经办人员核实,对商业合理性进行实质性判断而非
程序性审查,防止关联方资金占用变相出现。
⑤关联交易审查
发行人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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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加强对关联交易的事前审查并发表意见,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和资金管理
的有关规定。
(3)强化资金占用的监督检查
①设立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行为的领导小组
资金占用发生后,发行人设立了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行为的领导
小组,由董事长王诚任组长,组员由财务总监、审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相关
人员组成,该小组为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主要
工作如下:
第一、每月复核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的资金流水,关注是否存在与鼎胜新材
及其子公司的往来、是否存在其他异常资金进出情况;并关注控股股东及其子公
司的业务开展情况、资金缺口及资金解决方式;
第二、每月抽查复核公司的日常付款审批是否符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定,
并关注付款方式是否存在华东三省一市汇票等非常规方式的资金划转;
第三、每月抽查复核主要客户、供应商的交易情况,关注客户是否存在超出
信用期回款的情况下公司仍持续给客户发货的情形;关注是否存在提前向供应商
支付货款或者付款后长时间未到货的情形。
②强化审计部门对于资金占用的监督检查
资金占用发生后,发行人进一步完善了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能。为防止关联方
占用发行人资金情况的发生,发行人审计部门将密切关注和跟踪公司大额资金往
来的情况,审计部门与财务部门每月定期核查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对异常
资金往来事项,及时向发行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督促发行人严格履行相关
审批程序。
③进一步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职能
发行人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自设立以来一直按照委员会工作
规则运作,在发行人内部审计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发行人将继续积极配合
审计委员会工作,加强审计委员会对发行人的内部审计的监督机制,进一步提高
发行人的合规管理和风险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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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行人经过上述整改后,发行人董事会对公司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了声
明,并进行了评价,出具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行人董事会认为,公司不
存在财务报告及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
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同时,申
报会计师天健会计师对公司的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
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已经健全并有效执行。
二、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主体资格、实质条件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条件和要求。有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申请材料尚待报上交所核准,经上交所
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后,发行人将可以向不超过 35 名
特定投资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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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之签署页)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单位负责人 陈 洁_______________
姚思静_______________ 王 晶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7-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