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四)(修订稿) 电话:021-58358013 | 传真:021-58358012 网址:http://www.gffirm.com | 电子信箱:gf@gffirm.com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泉北路 429 号泰康大厦 26 楼 | 邮政编码:200120 目 录 第一部分 引 言 ............................................................................................... 2 第二部分 正 文 .............................................................................................. 2 一、关于资金占用(《第二轮问询函》“1、关于资金占用”) ........................ 2 二、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 28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四)(修订稿) 致: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其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 2022 年 10 月 14 日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及《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江 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并根据 222507 号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于 2022 年 12 月 1 日出具 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前后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过渡 期安排的通知》及上交所《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审核工作衔接安排 的通知》,发行人按全面实行注册制相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并向上交所提交发行 上市注册申请。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注册制配套规则 的要求,本所于 2023 年 2 月 27 日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鼎胜 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 师工作报告》”)及《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并根据上证上 审(再融资)〔2023〕164 号《关于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于 2023 年 5 月 8 日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 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 律意见(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二)》”);发行人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披露了《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其他 相关申报文件也发生了部分修改和变动,本所就相关申报文件的修改和变动部分 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分别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2023 年 5 月 26 日出具了《上 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7-3-1 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三)》”)及《上海市广发 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 法律意见(三)(修订稿)》(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三)(修订稿)》”)。 鉴于上交所于 2023 年 6 月 12 日下发了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396 号 《关于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 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二轮问询函》”),本所就《第二轮问询函》所涉及的有 关法律问题于 2023 年 6 月 20 日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鼎胜新 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四)》(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四)》”)。鉴于上交所于《补充法律意见(四)》出具后提出了 补充问询意见,本所现就《补充法律意见(四)》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并出具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 《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三)(修订稿)》 《补充法律意见(四)》一并使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简称如无特殊说明, 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 《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三)(修订稿)》《补充法律意见(四)》 含义一致。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关于资金占用(《第二轮问询函》“1、关于资金占用”) 7-3-2 (一)资金占用的具体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相关资金占用明细及控股股东偿还占用资金的相关凭证。根 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具体情况如下: 1、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占用明细 控股股东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对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形成资金占用: (1)供应商预付款 发行人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供应商收到预付款后将该款项转给控股股东鼎 胜集团从而形成资金占用。通过该等方式,控股股东形成资金占用金额共计 11,535.00 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占用金额 占用起始日 归还日 占用天数(天) 是否归还本息 1 5,000.00 2018/12/14 2020/12/28 745 是 2 5,000.00 2020/1/13 2021/4/14 457 是 3 1,535.00 2020/4/3 2020/12/28 269 是 合计 11,535.00 (2)签发华东三省一市汇票 发行人或子公司签发华东三省一市汇票并最终背书给控股股东,后由控股股 东向银行托收,形成资金占用。通过该等方式控股股东形成资金占用共计 83,000.00 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占用金额 占用起始日 归还日 占用天数(天) 是否归还本息 1 10,000.00 2020/3/12 2020/3/27 15 是 2 7,000.00 2020/4/9 2020/6/1 53 是 3 10,000.00 2020/4/9 2020/6/1 53 是 4 3,000.00 2020/7/30 2020/9/22 54 是 5 3,000.00 2020/9/1 2020/9/22 21 是 6 2,000.00 2020/9/1 2020/12/24 114 是 7 5,000.00 2020/9/1 2020/12/24 114 是 8 5,000.00 2020/11/26 2020/12/10 14 是 7-3-3 序号 占用金额 占用起始日 归还日 占用天数(天) 是否归还本息 9 7,000.00 2021/1/4 2021/4/13 99 是 10 5,000.00 2021/1/5 2021/4/13 98 是 11 10,000.00 2021/1/5 2021/4/14 99 是 12 11,000.00 2021/1/7 2021/4/14 97 是 13 5,000.00 2021/3/2 2021/3/16 14 是 合计 83,000.00 (3)代付工程款 发行人向控股股东工程供应商支付控股股东所欠款项,形成资金占用。通过 该等方式形成资金占用共计 1,000.00 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占用金额 占用起始日 归还日 占用天数(天) 是否归还本息 1 1,000.00 2020/6/10 2020/12/31 204 是 上述资金占用本金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均已在 2021 年 4 月 28 日之前归还。 2、对原合营公司联晟新材的资金明细 2019 年 12 月前,联晟新材由发行人对其持股 50%;2019 年年底发行人完成 收购其余的 50%股权并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控股股东通过以下方式对于联晟新材形成资金占用:联晟新材向供应商支付 预付款,供应商收到预付款后将该款项转给鼎胜集团从而形成资金占用。通过该 等方式形成资金占用共计 29,300.00 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占用金额 占用起始日 归还日 占用天数(天) 是否归还本息 1 4,300.00 2018/10/23 2018/12/27 65 是 2 5,000.00 2019/3/15 2019/6/3 80 是 3 5,000.00 2019/3/15 2019/12/30 290 是 4 5,000.00 2019/3/18 2019/12/30 287 是 5 5,000.00 2019/3/18 2019/12/30 287 是 6 5,000.00 2019/9/12 2020/12/28 473 是 合计 29,300.00 7-3-4 上述资金占用本金在 2020 年末已结清,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已在 2021 年 4 月 28 日之前结清。 (二)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及是否构成虚假陈述 1、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 局”)对公司及相关人员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2022 年 4 月 19 日,江苏证监局下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 决定书(鼎胜新材)(〔2022〕3 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我局认为,鼎胜实业、杭州轻合金、杭州旭美、杭州左岸是鼎胜新材的关 联人,上述资金占用构成关联交易。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第四十条第四项、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 与格式(2017 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第四项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 规定应当予以披露。鼎胜新材未按规定在 2018 年年报、2019 年半年报、2019 年 年报和 2020 年半年报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导致前述定期报告存 在重大遗漏,鼎胜新材也未对 2020 年 3 月 1 日后发生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进行临时公告,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五项、 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和《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 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我 局决定: (一)对鼎胜新材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周贤海给予警告,以鼎胜新材实际控制人身份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 款,以鼎胜新材董事长身份处以八十万元罚款,合计处以二百三十万元罚款; (三)对韦敏给予警告,并处以八十万元罚款; 7-3-5 (四)对宋阳春、李香给予警告,并各处以七十万元罚款。” 2、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是否构成虚假陈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 定》(法释〔2022〕2 号):“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 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由于《行政处罚决定书》已明确说明“鼎胜新材未按规定在 2018 年年报、 2019 年半年报、2019 年年报和 2020 年半年报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导致前述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因此,发行人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构成虚假陈述。 (三)是否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是否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1、法规规定 (1)《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 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六)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 (2)《<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 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 适用意见第 18 号》(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第 18 号》”) 根据《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二条: “(一)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 7-3-6 1、“重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受到刑事处罚或者 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行为。 2、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中介机构出具明确核查结论的,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 法行为: (1)违法行为轻微、罚款金额较小; (2)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3)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等的除 外。…… (二)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判断标准 对于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需根据行为性质、主观恶性程度、社会影响等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存在重 大违法行为的,原则上构成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欺诈发行、虚假陈述、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行为的,原则上构成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 行为。……” 2、相关行为不构成《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二条所认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二条之“(一)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该 等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主要理由如下: (1)本次行政处罚对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的罚款金额趋近于规定下限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援引的《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信息披露 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 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 7-3-7 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本次处罚中:“江苏证监局对鼎胜新材给予警告,并处以一 百五十万元罚款;对周贤海给予警告,以鼎胜新材实际控制人身份处以一百五十 万元罚款,以鼎胜新材董事长身份处以八十万元罚款,合计处以二百三十万元罚 款”等相关处罚金额趋近于相关罚则所规定的处罚金额下限。具体如下: 处罚 身份 适用罚则 罚则的罚款范围 实际罚款金额 对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 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 鼎胜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100 万元-1,000 150 万元,趋近 上市公司 新材 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 万元 于下限 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 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 上市公司 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 100 万元-1,000 150 万元,趋近 实际控制人 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 万元 于下限 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 周贤海 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上市公司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 80 万元,趋近 50 万元-500 万元 董事长 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 于下限 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等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等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主要理由如下: ①处罚机关对于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的罚款金额趋近于罚则下限 处罚机关对于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的罚款金额趋近于罚则下限,具体详见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是否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重大违法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是否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之“2、相关行为不构成《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二条所认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之“(1)本次行政处罚对发行人及实际控制 人的罚款金额趋近于规定下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 7-3-8 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结 合处罚机关对于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的罚款金额,可以印证发行人和实际控制人 的行为不构成情节严重情形。 ②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适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中从轻 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且不存在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江苏证监局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依据 2005 年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 年《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鼎胜新材、周贤海信息 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 认定规则》第二条:“《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适用本规 则”,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适用《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中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且不存在应当 从重处罚的情形,具体如下: 1)发行人和实际控制人存在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2021 年 4 月,发行人主动发布《关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及整改 情况公告》及一系列文件,主动披露了由自查而发现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事项,并作出风险提示:“公司、公司相关股东及其他相关方可能存在被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被证券交易所实施纪律处分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 续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此外,发行人还主动联合持续督导机构中信证 券及天健会计师向江苏证监局、上交所及发行人独立董事进行了汇报;并与控股 股东积极协商制定还款计划:截至 2021 年 4 月 28 日,控股股东鼎胜集团已归还 占用全部资金并支付了相应资金占用利息 2,314.81 万元。 2021 年 7 月,上交所对发行人及相关人员予以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2022 年 4 月,江苏证监局对发行人及相关人员予以罚款、警告的行政处罚。 该等情形实际适用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二十条“认 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考虑情形”之“(二)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发现前,及 时主动要求公司采取纠正措施或者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的相关情形,存在从轻 或减轻处罚的积极因素。 7-3-9 2)发行人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发行人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二十 三条中“应当从重处罚情形”,具体如下: 序号 法规内容 具体情况 不配合证券监管机构监管,或者 拒绝、阻碍证券监管机构及其工 1 不适用,发行人自查并主动披露关联方非经 作人员执法,甚至以暴力、威胁 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并积极整改;发行人和实 及其他手段干扰执法 际控制人均主动配合证券监管机构调查,积 在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中变造、隐 极向监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 2 瞒、毁灭证据,或者提供伪证, 妨碍调查 不适用,除该等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 两次以上违反信息披露规定并受 项所受到的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外,发行人 3 到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纪律 和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其他受到行政处罚 处分 或者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 不适用,除该等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 在信息披露上有不良诚信记录并 4 项外,发行人和实际控制人证券期货诚信档 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案内均不存在其他记录 5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不适用 综上,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适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中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且不存在任何一条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③处罚机关未对主要责任人员作出市场禁入的处罚决定 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 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同时,根据《证券市场禁入规定(2021)》第九条:“……违法情节轻微并及 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初次违法并且危害 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可以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结合上述规定,市场禁入措施是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于违法情节严重的责任 人员的重要处罚措施。2022 年度,处罚机关江苏证监局对于多名违规占用上市 公司资金情节严重的人员作出了证券市场禁入的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序 被处罚 处罚 处罚 对于情节严重行 违法内容 处罚依据 号 主体 时间 内容 为的认定 7-3-10 序 被处罚 处罚 处罚 对于情节严重行 违法内容 处罚依据 号 主体 时间 内容 为的认定 当事人黄锦光作 对中超 中超控股未依法 为时任董事长、 控股时 披露控制权转让 实际控制人,主 任董事 进展情况;黄锦光 导、决策了资金 长、实 非经营性占用上 《证券法》 占用、未依法披 际控制 市公司资金,中超 《证券市场 露控制权转让进 1 黄锦光 2022.06 人黄锦 控股未能按规定 禁入规定 展情况等事项, 光采取 进行披露,导致中 (2021)》 隐瞒与相关公司 5 年证 超控股 2018 年年 的关联关系,不 券市场 度报告存在重大 履行信息披露义 禁入措 遗漏 务,违法行为情 施 节严重 陈少忠以中南文 化名义对外提供 担保,并隐瞒相关 情况,导致中南文 化未依法披露对 外担保事项;陈少 对中南 忠通过中南集团 文化实 陈少忠作为中南 占用中南文化资 际控制 文化实际控制 金,并隐瞒相关情 人、时 人,主导、决策 况,导致中南文化 《证券法》 任董事 了公司前述三项 未依法在 2017 年 《证券市场 2 陈少忠 2022.10 长陈少 违法行为,行为 年度报告披露控 禁入规定 忠采取 恶劣、严重扰乱 股股东非经营性 (2021)》 8 年证 证券市场秩序、 资金占用的关联 券市场 严重损害投资者 交易;中南文化因 禁入措 利益 对外担保、资金占 施 用、买卖合同纠纷 等事项引发多起 诉讼,陈少忠刻意 隐瞒,导致中南文 化未依法及时披 露重大诉讼 但就本次鼎胜新材违规资金占用的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结果而言,处罚措施 仅涉及警告和罚款,均未涉及市场禁入措施,可以印证处罚机关未认定该等违法 行为构成情节严重情形。 ④上交所采取通报批评监管措施印证该等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之情形 2021 年 7 月,上交所发布《关于对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 7-3-11 股股东杭州鼎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根 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 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江 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 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周贤海……予以通报批评。” 根据当时有效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规定:“出现下列违规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对相关监管对象予以公开谴责:…… (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金 额巨大或者实施其他严重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且情节严重,市场影响恶劣”。 同时,根据当时有效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二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本 所对上市公司及相关监管对象予以公开谴责……” 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所受上交所的纪律处分为通报批评,并未因情节严重 受到公开谴责。 ⑤处罚决定中未认定该等违法情节严重,且在处罚机关后续公开信息中认为 该等处罚酌情考虑了旧法从轻因素 在江苏证监局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未认定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情 节严重,亦未将相关违法行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此 外 , 江 苏 证 监 局 于 2022 年 5 月 5 日 在 官 方 网 站 (http://www.csrc.gov.cn/jiangsu/)发布的《江苏局依法快速对鼎胜新材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案作出行政处罚》中明确指出:“所有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一周 内主动缴纳全部罚款,较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江苏证 监局针对公司的违法行为存在跨越新旧证券法的情形,将新法施行前后的多次披 露违法行为作为一个整体,适用新法进行认定,并酌情考虑旧法从轻因素对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进行处罚……”,即该等处罚已经酌情考虑了旧法从轻因素,处罚 机关未认定该等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情形。 7-3-12 (3)相关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等情形 相关处罚系因资金占用事项引发,与环境污染、人员伤亡等情形无关,未导 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等情形。 (4)相关情形未导致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形 相关事项未导致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形,具体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是否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是否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 大违法行为”之“3、相关行为不构成《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二条所认定的严重 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之“(3) 未导致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形”。 3、相关行为不构成《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二条所认定的严重损害上市公司 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如上文所述,发行人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构成虚假陈 述,根据《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二条,该等行为原则上构成严重损害上市公司 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但根据行为性质、主观恶性程度、社会影响 等具体情况综合判断,该等行为不构成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 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主要理由如下: (1)行为性质较轻 ①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等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2022 年 4 月,江苏证监局对发行人及相关人员予以罚款、警告的行政处罚, 但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等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具体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三)是否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是否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之“2、相关行为不构成《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二条所认 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之“(2)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等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②事件发生前,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同类行政处罚记录 本次事件发生前,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一贯严格按照国家法律、 7-3-13 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不曾存在因同类资金占用情形而受到证监局行政处罚的记录,不存在反复 资金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依法应当披露而未披露重要信息的情形。 ③事件发生后,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积极整改,至今发行人不存 在再次发生资金占用而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形 本次事件发生后,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积极完成了整改,具体 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三)是否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 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是否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 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之“3、相关行为不构成《适用意见 第 18 号》第二条所认定的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 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之“(3)未导致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形”之“②发行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事后主动采取纠正措施,并积极整改”。整改完成后,发 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再次发生资金占用而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情 形。 ④相关行为不属于系统性的财务造假 如上文所述,控股股东通过供应商预付款、签发华东三省一市汇票、代付工 程款等对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形成资金占用,发行人本身不存在虚构销售、虚增 收入等重大财务造假行为;同时,发行人没有因为相关行为导致资不抵债、盈亏 变化,也不存在因此满足证券发行、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利润承诺条件,亦未因 此避免被特别处理、满足取消特别处理要求或恢复上市交易条件等。因此,发行 人相关行为不属于系统性的财务造假行为。 (2)主观恶性程度较低 相关资金占用事项主观恶性程度较低,主要理由如下: ①不涉及公司集体决策的主观恶意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手段隐秘(采用供 应商预付款、签发华东三省一市汇票以及代付工程款等方式),导致发行人在按 照相关内控制度履行了决策程序的情况下,仍无法准确识别相关资金占用风险, 7-3-14 因此,相关资金占用事项不涉及公司集体决策的主观恶意,具体如下表所示: 序 资金占用 程序履行 公司未能够准确识别相关风 适用的决策程序要求 号 路径 情况 险的原因 (1)购置设备应当由 供应内勤审核制单、采 购员签字,采购部门领 向供应商预 导审核,经仓库审核配 (1)发行人未充分关注向供 付款: 单签字,分别经分管设 应商的预付款金额与发行人 公司向供应 备副总和分管供应副 对该供应商预付款政策、整体 商支付预付 总签字,交财务(固定 采购量的匹配性;且未持续跟 款,供应商收 资产会计)审核,报总 进相关采购合同的后续执行 1 到预付款后 已履行 经理审批 情况,如合同未执行或者已取 将该款项转 (2)铝锭采购应当由 消但资金未退回公司的情况 给控股股东 采购员配单,采购部门 (2)供应商获取发行人的预 鼎胜集团以 领导审核,经仓库审核 付款后,后续的资金流向信息 实现资金占 并签字,分管供应副总 对于发行人而言难以充分获 用 签字,交财务(材料会 取 计)审核,报总经理审 批 (1)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之 间通过华东三省一市汇票进 行资金划付时,具体经办人员 签发华东三 存在对交易背景、交易实质审 省一市汇票: 核不严的情形 公司或子公 (2)若子公司取得上市公司 司签发华东 对于临时性资金调度 向其签发的华东三省一市汇 三省一市汇 需求,可由资金总监根 票后背书转让的,具体经办人 2 票并最终背 据实际需要,直接报董 已履行 员存在对交易背景、交易实质 书给控股股 事长审批后,经办人员 审核不严的情形 东,后由控股 根据要求执行 (3)占用资金均于当年返还; 股东向银行 发行人对于上市公司合并报 托收,形成资 表范围内的公司之间往来发 金占用 生额及余额的月对账工作执 行不到位 (4)未对三省一市汇票等纸 质汇票建立台账 代付工程款: 公司向控股 (1)发行人内部相关人员进 由经办人根据借款合 股东工程供 行审批时,未关注控股股东对 同填写凭证,部门领导 应商借款用 该等供应商的欠款情况等 3 签字,经分管副总审 已履行 于支付控股 (2)供应商获取发行人的借 核,总经理审批后即可 股东所欠款 款后,后续的资金流向信息对 办理 项,形成资金 于发行人而言难以充分获取 占用 7-3-15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已履行了当时有效的决策程序,发生控股股 东资金占用主要系占用手段较为隐秘所致,相关资金占用事项未经董事会、公司 办公会等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不涉及公司集体决策的主观恶意。 ②发行人自查并主动披露了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 2021 年 4 月,发行人公告了《关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及整改情 况公告》等一系列文件,主动披露了由自查而发现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 项,并作出风险提示:“公司、公司相关股东及其他相关方可能存在被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被证券交易所实施纪律处分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 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③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主动配合监管机构调查 相关事项发生后,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主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江苏证监局进行了汇报,并且在后续调查中积极配合,不存在对调查机关欺诈、 隐瞒,亦不存在干扰、阻碍调查的情形。 ④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主动完成了整改 事件发生后,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主动进行了整改,具体详见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是否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的重大违法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是否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 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之“3、相关行为不构成《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二条所认定的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 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之“(3)未导致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形”之“②发行人、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事后主动采取纠正措施,并积极整改”。整改完成后,发行 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再次发生资金占用而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形。 (3)未导致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形 发行人上述事项未导致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形,主要理由如下: ①发行人主动披露由自查发现的资金占用事项并作出风险提示 2021 年 4 月,发行人公告了《关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及整改情 况公告》等一系列文件,主动披露了由自查发现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 7-3-16 并作出风险提示:“公司、公司相关股东及其他相关方可能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被证券交易所实施纪律处分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相关 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以尽量减少社会影响。 ②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事后主动采取纠正措施,并积极整改 相关资金占用发生后,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事后主动采取纠正措 施,并积极整改,以避免导致社会影响恶劣等严重后果,具体如下: 1)向监管机构及独立董事做专项汇报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就相关资金占用事项向江苏证监局、上交所及发行人 独立董事汇报的材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就控股股东鼎胜集团非经营 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事项,联合持续督导机构中信证券及天健会计师向江苏证监 局、上交所及发行人独立董事进行了汇报,并与控股股东积极协商制定还款计划, 尽快解决资金占用问题。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归还相关占用资金并保证未来不再发生 本所律师查阅了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偿还的支付凭证及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出具的《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函》。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已经深刻认识到上述资金占用行为的错误和后果,截至 2021 年 4 月 28 日, 控股股东鼎胜集团已归还占用全部资金并支付了相应资金占用利息 2,314.81 万 元。同时,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已出具《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函》,承诺 不利用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包括不要 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不要求上市公司代为 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不要求上市公司以资金拆借、委托贷款、委托投资、为本 公司/本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票据等方式将资金直接或 间接地提供给本公司/本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3)召开专题会议,对责任人员提出问责,强化内控水平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就资金占用事项召开的会议文件及周贤海、李香、宋 阳春的辞职报告及相关的内部决策文件。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2021 年 4 月, 针对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发行人召开了专题会议。专题会议上,实际控制人周贤 7-3-17 海认识到本次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严重性,积极配合发行人全方位进行自 查、制定及完善相关制度,从上至下进行大力整改;同时,其作为本次违规事件 的主要责任者之一,愿承担相关责任;韦敏、李香也认识到违规资金占用问题的 严重性,作为本次违规事件的主要责任者之一,愿承担相关责任,并要求全体财 务人员认真学习相关制度,严格履行职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度,杜绝类似事 件的再次发生。 实际控制人周贤海已于 2020 年 11 月辞任总经理,并于 2022 年 7 月辞任董 事;李香已于 2022 年 6 月辞任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并于 2022 年 7 月辞任董事。 4)完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由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手段隐秘,导致发行人未能够准确识 别相关风险,具体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是否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 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是否 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之“3、相关 行为不构成《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二条所认定的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 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之“(2)主观恶性程度较低”之 “①不涉及公司集体决策的主观恶意”。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整改后的内部控制制度、设立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 占用资金行为的领导小组的相关文件以及查阅该等小组实际开展工作的相关记 录、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 告》等文件。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针对上述内控执行的不足之处,发行人的整 改措施主要如下: A.制定《资金支付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资金支付审批程序,发行人专门制定了《资金支付管理规定》, 根据该规定,发行人各项资金支付由业务部门相关人员提请,经由部门负责人、 财务部审核后,报发行人管理层审批执行。通过更加明确的审批权责,有效控制 发行人成本费用和资金风险,保证资金安全。 7-3-18 B.修订《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金的长效机制, 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行为的发生,发行人于资金占用发生后重新修订 了《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主要修订的内容包括: 第一,进一步明确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 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二,进一步明确发行人审计委员会、财务部、审计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发行 人本部及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 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三,进一步明确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的整改方式。 C.修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为引导和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切实保护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发行人于资金占用发生后重新修订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 范》,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第一,进一步明确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进一步明确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发行人的独立性,并善 意行使控制权。 5)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发行人已经全面加强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具体如下: A.全面加强采购和预付款管理 发行人已经全面加强采购和预付款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针对材料、设备等大额采购,在财务部门审批环节先由采购会计结合 岗位职责要求进行审批,若存在预付款的,全面核实相关预付款金额与发行人预 付款政策、整体采购量的匹配性;采购会计审批后再由财务总监进行审批,实现 多重把关; 7-3-19 第二、采购会计每月末对当期的业务发生过程(到货情况、付款情况、来票 情况)和月末预付款、应付款余额进行分析,并报告财务总监; 第三、进一步加强供应商对账,具体如下:要求主要供应商均纳入对账范围; 要求主要供应商先向发行人发送对账信息,发行人财务部门再对供应商发送的相 关信息进行核对;年末向主要供应商书面发函就当期交易金额及余额进行确认。 B.全面加强华东三省一市汇票等新型支付工具管理 发行人已经全面加强华东三省一市汇票等新型支付工具的管理,具体如下: 第一,由于华东三省一市汇票主要是向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签发,发行 人已经全面加强合并范围内子公司财务管理,具体如下:进一步明确了合并范围 内的公司之间资金划转的审批流程,加强了资金划付过程中对交易背景、交易实 质的审核;合并范围内的公司之间每月末均需进行对账,对账内容包括当月的购 销额、开票金额、收付款金额以及余额;财务总监为公司财务的直接负责人,定 期及不定期对下属子公司的财务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董事会通报控股股东及 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情况发生; 第二,发行人已经明确日常经营付款时严禁采用华东三省一市汇票等非常规 方式。 C.加强对外借款管理 发行人已经全面加强对外借款管理,后续除向部分困难员工给予少量借款外, 全面禁止对外借款。 D.加强大额支出管理 在日常管理中,发行人将对大额的资金支出作严格的甄别,如有大额可疑资 金支出,将由财务总监核查业务背景、有关合同协议,并找到具体的业务经办人 员面谈,以及联系交易对方的经办人员核实,对商业合理性进行实质性判断而非 程序性审查,防止关联方资金占用变相出现。 7-3-20 E.加强关联交易审查 发行人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加强对关联交易的事前审查并发表意见,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和资金管理 的有关规定。 6)强化资金占用的监督检查 A.设立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行为的领导小组 资金占用发生后,发行人设立了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行为的领导 小组,由董事长王诚任组长,组员由财务总监、审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相关 人员组成,该小组为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主要 工作如下: 第一、每月复核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的资金流水,关注是否存在与鼎胜新材 及其子公司的往来、是否存在其他异常资金进出情况;并关注控股股东及其子公 司的业务开展情况、资金缺口及资金解决方式; 第二、每月抽查复核公司的日常付款审批是否符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定, 并关注付款方式是否存在华东三省一市汇票等非常规方式的资金划转; 第三、每月抽查复核主要客户、供应商的交易情况,关注客户是否存在超出 信用期回款的情况下公司仍持续给客户发货的情形;关注是否存在提前向供应商 支付货款或者付款后长时间未到货的情形。 B.强化审计部门对于资金占用的监督检查 资金占用发生后,发行人进一步完善了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能。为防止关联方 占用发行人资金情况的发生,发行人审计部门将密切关注和跟踪公司大额资金往 来的情况,审计部门与财务部门每月定期核查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对异常 资金往来事项,及时向发行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督促发行人严格履行相关 审批程序。 C.进一步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职能 发行人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自设立以来一直按照委员会工作 7-3-21 规则运作,在发行人内部审计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发行人将继续积极配合 审计委员会工作,加强审计委员会对发行人的内部审计的监督机制,进一步提高 发行人的合规管理和风险防范能力。 在发行人经过上述整改后,发行人董事会对公司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了声 明,并进行了评价,出具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行人董事会认为,公司不 存在财务报告及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 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同时,申 报会计师天健会计师对公司的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 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7)专项培训及定期学习 第一,专项培训。本所律师查阅了中信证券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的相关材 料以及中信证券、天健会计师对发行人进行专项培训的材料、签到表等资料。根 据本所律师的核查,2021 年 4 月,持续督导机构中信证券、审计机构天健会计 师对发行人相关人员开展了关于公司规范治理及资金占用的专项培训,督促公司 相关人员充分深入学习《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则和治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并强化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能力。 第二,定期学习。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就资金占用事项开展的内部培训文 件,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在内部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法律和财务管理培 训,强化关键管理岗位的风险控制职责,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推动合规建设常态化,进一 步增强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强化关联方管理、资金支付管控等重要环节的内部 控制,进一步完善发行人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有效维护发行人及广大投资者 的利益,促进发行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维护全体投资者的利益。 ③公司虚假陈述造成公司股价异动程度较小,公司后续坚持以良好的业绩、 较高的现金分红回馈投资者 资金占用发生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持续积极与投资者沟通,向市场传达公 司后续发展的潜力与积极整改的决心,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虚假陈述事项对于公司 7-3-22 股价的不利影响,在更正日至基准日期间,公司股价涨幅 87.57%,具体如下: 数据来源:WIND 自上述事项发生以来,一方面,发行人作为铝板带箔行业龙头,始终坚持深 耕主业,持续以良好的业绩来回报投资者:伴随着公司电池箔等高附加值产品销 售占比的提升,发行人 2022 年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38,155.96 万元,同比增长 221.26%,2022 年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净利润为 143,641.51 万元,同比增长 276.58%;另一方面,自更正日至报告期 末,发行人股价整体呈上升趋势,报告期末股价较之更正日上涨 227.01%,也侧 面反映了投资者对于发行人整改情况及经营情况的认可,具体如下: 数据来源:WIND 7-3-23 此外,发行人持续重视以现金分红回馈投资者。发行人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 红额为 51,982.97 万元,最近三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年均净利润为 59,887.11 万元,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占最近三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年 均净利润的比例为 86.80%,发行人现金分红比例较高,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分红年度合并报表中归 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 现金分红金额 年份 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 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 (含税) 东的净利润 的净利润的比率 2020 年度 - -1,499.43 - 2021 年度 9,795.41 43,004.79 22.78% 2022 年度 42,187.56 138,155.96 30.54% 最近三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年均净 59,887.11 利润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占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 86.80% 的比例 ④未引发大量投资者集体诉讼情形,且赔偿金额风险敞口较小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收到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等文件。根据本所律 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仅有 1 名投资者以发行人虚假陈述 导致其投资损失为由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行人赔偿其 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 14.80 万元,索赔金额较低, 未引发投资者集体诉讼情形,相关案件具体情况及进展如下: 序 诉请金额 原告 被告 案由 案号 案件进展 号 (万元) 证券虚假陈 (2023)苏 01 已开庭未 1 魏万城 发行人 14.80 述责任纠纷 民初 561 号 判决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 若干规定》(2022 年 1 月)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市场相关案例,发行人未来预计 赔偿风险敞口在 193.20 万元至 826.35 万元之间,整体金额较小。 4、市场上存在众多受到证监局行政处罚后仍成功发行的案例 (1)2020 年以来上市公司因资金占用受证监局行政处罚仍成功过会发行的 案例 本所律师查阅了因资金占用行为受证监局行政处罚且成功过会发行的市场 7-3-24 案例。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2020 年以来,上市公司因资金占用行为受行政处 罚且成功过会并发行的案例情况如下: 再融资后 公司 行政处 事由 行政处罚情况 续发行上 名称 罚时间 市情况 ①三房巷股份关联方占用三房巷股份 资金:2014 年度,三房巷集团及其子 公 司 13 次 占 用 三 房 巷 股 份 资 金 2018 年 2 月 1 日, 37,800 万元,当年全部归还;2015 年 公 司 于 江苏证监局对三 度,三房巷集团及其子公司 18 次占用 2020 年 9 月 房巷出具《行政处 三房巷股份资金 63,500 万元,当年全 7 日收到证 三房 罚 决 定 书 》 2018.1 部归还 监会批文, 巷 ([2018]1 号),决 ②2014 年度至 2015 年度,三房巷集 后 续 于 定对三房巷股份 团及其子公司占用三房巷股份资金, 2020 年 9 月 给予警告,并处以 三房巷股份故意隐瞒,未将上述关联 10 日发行 60 万元罚款 方资金往来记账,由此导致三房巷股 份 2014 年度、2015 年度报告信息披 露存在重大遗漏 1、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 2022 年 9 月 1 日, 定期报告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对海 2020 年 12 月 31 日,海航集团等 65 航控股出具《行政 家关联企业占用海航控股资金余额 处 罚 决 定 书 》 372.78 亿元。2021 年 12 月 31 日,海 (〔2022〕46 号): 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高 1、针对 2018 年 1 院”)裁定破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海 公 司 于 月至 2020 年 6 月 航控股被违规占用资金余额 393.01 亿 2022 年 12 的相关违法行为, 元 月 16 日收 对海南航空控股 海航 2、未及时披露关联担保,定期报告重 到证监会批 2022.8 股份有限公司给 控股 大遗漏: 文,后续于 予警告,并处以 2021 年 1 月 30 日,海航控股自查报 2022 年 12 200 万元罚款 告披露担保 96 笔 276.57 亿元。2022 月 20 日发 2、针对 2020 年 7 年 1 月 20 日,海航控股公告海南高院 行 月至 12 月的相关 裁定海航控股因违规担保承担 56.78 违法行为,对海南 亿元债务。2021 年 12 月 31 日,海南 航空控股股份有 高院裁定破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海 限公司给予警告, 航控股因关联担保承担债务 60.12 亿 并处以 100 万元罚 元 款 7-3-25 (2)2022 年以来上市公司受证监局行政处罚仍成功过会发行的案例 本所律师查阅了受到证监局行政处罚后仍成功发行的市场案例。根据本所律 师的核查,除海航控股外,2022 年以来上市公司受证监局行政处罚仍成功过会 发行的案例如下: 再融资后 公司 行政处罚 事由 行政处罚情况 续发行上 名称 时间 市情况 未及时披露期货交易重大损失及未及 时披露收到大额赔偿款: 2021 年 1 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金 字火腿决定开展生猪期货套期保值业 务。2021 年 8 月,金字火腿陆续买入 生猪期货合约。2021 年 9 月,在未取 2022 年 7 月 12 日, 得授权的情况下,金字火腿期货交易 公 司 于 浙江证监局对金字火 员杨某将期货合约卖出平仓。截至 2023 年 4 月 腿出具《行政处罚决 金字 2021 年 9 月 30 日,金字火腿期货账 27 日 收 到 2022.7 定书》〔2022〕28 号), 火腿 户累计亏损 5,510.53 万元,占 2020 证监会批 决定对金字火腿责令 年归属于金字火腿股东净利润的 文,目前尚 改正,给予警告,并 92.92%。损失发生后,期货交易员杨 未发行 处以 50 万元罚款 某按照考核规定向发行人全额赔偿, 金字火腿于 2021 年 9 月 29 日及 9 月 30 日收回了全部补偿款。但上述事项 金字火腿迟至 2022 年 1 月 27 日在《关 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进展公 告》中对此予以披露 1、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1)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广州浪奇通过虚构大宗商品 贸易业务、循环交易乙二醇仓单等方 式,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 2021 年 12 月 24 日, 广州浪奇在 2018 年至 2019 年期间虚 广东证监局对广州浪 公 司 于 增存货 奇出具《行政处罚决 2023 年 1 月 (2)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定书》([2021]21 号),18 日 收 到 广州 2021.12 月 31 日,为美化报表,广州浪奇将部 依据 2019 年《证券 证 监 会 批 浪奇 分虚增的预付账款调整为虚增的存货 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文,后续于 2、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资金往来及相 第二款的规定,对广 2023 年 2 月 关的关联交易情况,定期报告存在重 州浪奇给予警告,并 21 日发行 大遗漏: 处以 450 万元罚款 (1)广州浪奇未按规定披露与广州钿 融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 的关联方资金往来及相关的关联交易 情况 7-3-26 再融资后 公司 行政处罚 事由 行政处罚情况 续发行上 名称 时间 市情况 (2)广州浪奇未按规定披露与江苏琦 衡农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联方资金往 来 1、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1)2016 年 3 月 29 日,风华高科披 露《2015 年年度报告》,其中虽仍列 示本案所涉应收账款并按照 20%的比 例计提坏账准备,但在该报告附注中 披露,风华高科已将相关应收账款转 2019 年 11 月 22 日, 让,相关款项已收回,该附注披露内 广东证监局对风华高 容与实际不符 科出具《行政处罚决 (2)2016 年 8 月 23 日,风华高科披 定书》([2019]13 号), 露《2016 年半年度报告》,其中列示 因 2015 年年度报告、 的应收账款事项,并未包含本案所涉 2016 年半年度报告、公 司 于 应收账款,导致少计提资产减值损失,2016 年年度报告存在 2022 年 1 月 虚增利润总额 6,192.12 万元,占风华 虚假记载的信息披露 27 日 收 到 风华 2019.11 高科 2016 年半年报利润总额的比例 违法行为,违反《证 证 监 会 批 高科 为 60.21% 券法》第六十三条的 文,后续于 (3)2017 年 3 月 21 日,风华高科披 规定,构成《证券法》2022 年 3 月 露《2016 年年度报告》,其中列示的 (2014 年修正)第一 31 日发行 应收账款事项,亦未包含本案所涉应 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 收账款,导致少计提资产减值损失, 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 虚增利润总额 6,192.12 万元,占风华 为,责令风华高科改 高科 2016 年年报利润总额的比例为 正,给予警告,并处 33.05% 以 40 万元罚款 2、未及时披露董事会及监事会决议 风华高科未在召开第八届董事会 2018 年第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 2018 年第二次会议的两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会议决议 5、发行人急需募集资金实现电池箔扩产以满足下游客户需求,助力我国新 能源产业发展 发行人是国内铝板带箔行业龙头,2020 年至 2022 年,发行人铝箔产销量、 市场占有率均位居国内第一;发行人也是国内新能源电池箔行业龙头,2020 年 至 2022 年,发行人电池箔产销量、市场占有率均位居国内第一。近年来,发行 人销售规模屡创新高、稳步递增,呈现出强劲的上升趋势:2022 年,发行人实 现营业收入 216.05 亿元,实现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14.36 亿元,同比 7-3-27 增长 276.58%。 同时,伴随着下游新能源行业的持续发展,发行人仍需要不断扩产以满足下 游客户的需求:2023 年 3 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五星铝业、联晟新材与宁德时 代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根据该等协议,2023 年至 2025 年期间,公司向供 应宁德时代电池箔的份额不低于其需求的 50%。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 项目“年产 80 万吨电池箔及配套坯料项目”正是发行人电池箔扩产最重要的项目 之一,发行人急需通过募集资金来缓解该等项目对于流动性需求,从而为我国新 能源产业的持续发力添砖加瓦。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结合江苏证监局相关处罚认定,发行人未按规定在 2018 年年报、2019 年半年报、2019 年年报和 2020 年半年报披露关联方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情况构成虚假陈述,但不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 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 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主体资格、实质条件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条件和要求。有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申请材料尚待报上交所核准,经上交所 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后,发行人将可以向不超过 35 名 特定投资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 (以下无正文) 7-3-28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四)(修订稿)》之签署页)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单位负责人 陈 洁_______________ 姚思静_______________ 王 晶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7-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