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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春秋电子: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2023-12-30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人员组成........................................................................................................................... 2

第三章 职责权限........................................................................................................................... 2

第四章 议事规则........................................................................................................................... 3

第五章 附 则...............................................................................................................................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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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
决策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苏
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由公司董
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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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监督以上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
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
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相关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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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
同。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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