鞔 螂 遢鞋苎鞋艹葬辛耗鞋戋鞋粪苒珲垂.i猡.稗:翠。.犟l繁;潍 :唧 : 中国上海石 门一路 288号 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 中心一座 26层 邮编 :200040 电话 : (86ˉ 21) 52985488 传真 : (86ˉ 21) 52985492 junhesh@刂 unhe.com 君合律师事务所 上海分所 关于上海晨光文具股 份有 限公司 差 异化权 益 分派之法律意见书 致 :上 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以 下简称 “本所 ”)接 受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 “ 司 (以 下简称 晨光股份 ”或 “公司 ”)的 委托 ,担 任晨光股份差异化权益分派事 宜 (以 下简称 “本次差异化杈益分派 ”)的 特聘专项法律顾 问,并 根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下简称 “《证 ” 券法》 )、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 下简称 “ 《回购规则》 ”)、 《上海证券交 易所 上 市公司 自律 监管指引第 7号 —— 回购股份 》(以 下简称 “ 《监管指引第 7 ” 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中国 (为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 目的,不 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 律 、行 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现行有 效的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 章程 》(以 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 有关规定 ,就 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相 关事 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 所依据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 行 )》 等有关规定 ,编 制和落实了查 验计划 ,收 集 了相关证据材料 ,查 阅了按规定 需要查阅的文件 以及本所认为必须 查阅的其他文件 。在公司保 证提供 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 原始 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 、确认函或证明,提 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 是真实 、准确 、完整和有效的,并 无任何隐瞒 、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且 文件材 料为副本或复 印件的,其 与原件 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 ,本 所合理 、充分地运用 了 包括但不限于与公司相 关人员沟通 、书面审查 、复核等方式进行 了查验 ,对 有关 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证券法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 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 以前 己经发生或者存在 的事实 ,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 ,遵 循 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 用原则 ,进 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 完整 ,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 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 所依 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 士 出具或提供的证 明文件 、证 言以及本所经办律师对相关部门或人士的函证及访谈结果进行认定 。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且 仅根据中 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 ,并 不依据任 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 不对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所涉及的会计 、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 结论进行引述 时 ,本 所 己履行 了必要的注意 义务 ,但 该等引述不应 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 出任何明 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 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文件之 一 ,随 其他材料 一起公开披露 ,并 对所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 见书仅 供公司为本次差 异化权益分派之 目的使用 ,未 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 得用作 任何其他 目的 。 基于上述 ,本 所律师对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 日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如下 : 一 、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原因 公司于⒛” 年 10月 28日 召开的第 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 《关于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同 意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进行股份回购 ,用 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 公司于2Ⅱ 3年 2月 乃 日公告的 《关于股份回购 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载明 , ⒛23年 2月 23日 ,公 司完成 回购 ,通 过集 中竞价 交 易方式 累计 回购 公 司股份 2,858,043股 ,占 公司总股本的 比例为0.31%,回 购方案实际执行情况与原披 露的回 购方案不存在差异 ,公 司 己按披露的方案完成回购 。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及所作的说明,截 至 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 日,公 司总股 本为呢6,933,OS0股 ,扣 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数2,858,⒄ 3股 后为 924,075,007月 殳。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上 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 ,不 享有利润分配 等权利 。基于 以上情况 ,造 成公司 2u2年 度利润分配实施时股权登记 日的总股本 与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总数存在差异 ,需 进行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处理。 二 、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于 ⒛⒛ 年 4月 ⒛ 日召开 ⒛”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 议通过 了 《2u2年 度 利润分配预案》,以 实施杈益分派股权登记 日登记 的总股本(扣 除公司股份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持有股数)为 基数 ,向 全体股东每 10股 派发现金红利 5元 (含 税 ),共 计 派发现金红利 弱2,O37,503.50元 (含 税 )。 三、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方案计算依据 根据 《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规 则 》等相关规定 ,公 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 除息开盘参考价 : 1、 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 (息 )参 考价格 除权 (息 )参 考价格 =(前 收盘价格-现 金红利 )÷ (1+流 通股份变动 比例 )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 ,不 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其他 形式的分配方案 ,因 此公司流通股份未发生变动 ,流 通股份变动 比例为 0。 以 ⒛⒛ 年 4月 ⒛ 日公司收盘价格 绢。36元 /股 计算 ,实 际分派计算的除权 (息 ) 参考价格=(45.36ˉ O。 5)÷ (卜 0)=44。 “ 元/股 。 2、 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 (息 )参 考价格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或虚拟分派 的流通股份变动 比例 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 本 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 与分配的股本总数 ×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 红利 )÷ 总股本 按照 上述公式计 算 ,虚 拟分派的现金红利=(924,"5,OO7股 ×0.50元 )÷ 926,933,050丹 殳tˇ 0.4985元 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 (息 )参 考价格=(45.36-0.4985元 /股 )÷ 1=44.8615元 / 股 3、 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 (息 )参 考价格影响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刊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ˉ根据虚拟分 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按照上述公式计算 ,虚 拟分派计算的除权 (息 )参 考价格影响=K前 收盘价格 -O。 5)《 前收盘价格ˉO。 4985)|÷ (前 收盘价格-O。 5)≈ 0.OO33%,小 于 1%。 四、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符合 以下两个条件 (一 )本 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属于 “己回购至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分配 ” 的 情形 。 (二 )以 申请 日或 申请 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 ,差 异化权益分派对 除权 除息参考价格影响 的绝对值在 1%以 下 (含 )。 五、结论意见 经核查 ,本 所律师认为 ,公 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 》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 章程 》 的规定 ,对 公司股票 除权 (息 )参 考价格的影响较小 ,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 全体股 东利益 的情形 。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经 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 (以 下无 正文 ) 喏淼瑙澉簇冀。蕞 暖鞲龠搽鲫辔貉晒盘瀚 猞髑趱屮上簿攮邋寞邋躐骱霭鼹岔躅踺 弊饨掇搬狰搬息攮摊鑫盥鹊蚤逮镳嬲翼蚤 嚣 翳 鼾 灸 蜜 人:邸 撩嬲 鳋 办雒鲫 :蓝 蟀 2吵 弘芦Ι冫∫m `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