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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晨光股份: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之法律意见书2023-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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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上海石 门一路 288号 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 中心一座 26层
                                                                                               邮编 :200040
                                                                              电话 :   (86ˉ 21) 52985488
                                                                              传真 :   (86ˉ 21) 52985492
                                                                                       junhesh@刂 unhe.com



                         君合律师事务所 上海分所

                    关于上海晨光文具股 份有 限公司
                     差 异化权 益 分派之法律意见书


致 :上 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以 下简称 “本所 ”)接 受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
               “
司 (以 下简称 晨光股份 ”或 “公司 ”)的 委托 ,担 任晨光股份差异化权益分派事
宜 (以 下简称 “本次差异化杈益分派 ”)的 特聘专项法律顾 问,并 根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下简称 “《证
       ”
券法》 )、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 下简称 “ 《回购规则》 ”)、 《上海证券交
易所 上 市公司 自律 监管指引第 7号 —— 回购股份 》(以 下简称 “ 《监管指引第 7
    ”
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中国 (为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 目的,不 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 律 、行
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现行有 效的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
章程 》(以 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 有关规定 ,就 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相 关事
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 所依据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 行 )》 等有关规定 ,编 制和落实了查
验计划 ,收 集 了相关证据材料 ,查 阅了按规定 需要查阅的文件 以及本所认为必须
查阅的其他文件 。在公司保 证提供 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
原始 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 、确认函或证明,提 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
是真实 、准确 、完整和有效的,并 无任何隐瞒 、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且 文件材
料为副本或复 印件的,其 与原件 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 ,本 所合理 、充分地运用 了
包括但不限于与公司相 关人员沟通 、书面审查 、复核等方式进行 了查验 ,对 有关
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证券法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 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
 以前 己经发生或者存在 的事实 ,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 ,遵 循 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
用原则 ,进 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
完整 ,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 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 所依
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 士 出具或提供的证 明文件 、证
言以及本所经办律师对相关部门或人士的函证及访谈结果进行认定 。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且 仅根据中
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 ,并 不依据任 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
不对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所涉及的会计 、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 结论进行引述 时 ,本 所 己履行 了必要的注意
义务 ,但 该等引述不应 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 出任何明
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 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文件之 一 ,随
其他材料 一起公开披露 ,并 对所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
见书仅 供公司为本次差 异化权益分派之 目的使用 ,未 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 得用作
任何其他 目的 。

           基于上述 ,本 所律师对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 日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如下   :
     一 、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原因

     公司于⒛” 年 10月 28日 召开的第 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 《关于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同 意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进行股份回购 ,用 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

     公司于2Ⅱ 3年 2月 乃 日公告的 《关于股份回购 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载明    ,




⒛23年 2月 23日       ,公 司完成 回购 ,通 过集 中竞价 交 易方式 累计 回购 公 司股份
2,858,043股   ,占 公司总股本的 比例为0.31%,回 购方案实际执行情况与原披 露的回
购方案不存在差异 ,公 司 己按披露的方案完成回购 。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及所作的说明,截 至 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 日,公
司总股 本为呢6,933,OS0股 ,扣 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数2,858,⒄ 3股 后为
924,075,007月 殳。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上 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 ,不 享有利润分配
等权利 。基于 以上情况 ,造 成公司 2u2年 度利润分配实施时股权登记 日的总股本
与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总数存在差异 ,需 进行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处理。

    二 、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于 ⒛⒛ 年 4月 ⒛ 日召开 ⒛”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 议通过 了 《2u2年 度
利润分配预案》,以 实施杈益分派股权登记 日登记 的总股本(扣 除公司股份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持有股数)为 基数 ,向 全体股东每 10股 派发现金红利 5元 (含 税 ),共 计
派发现金红利 弱2,O37,503.50元 (含 税 )。

    三、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方案计算依据

    根据 《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规 则 》等相关规定 ,公 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
除息开盘参考价    :




    1、   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 (息 )参 考价格

    除权 (息 )参 考价格 =(前 收盘价格-现 金红利 )÷ (1+流 通股份变动 比例 )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 ,不 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其他
形式的分配方案 ,因 此公司流通股份未发生变动 ,流 通股份变动 比例为 0。
          以 ⒛⒛ 年 4月 ⒛ 日公司收盘价格 绢。36元 /股 计算 ,实 际分派计算的除权 (息 )
 参考价格=(45.36ˉ O。 5)÷ (卜 0)=44。 “ 元/股 。

          2、    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 (息 )参 考价格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或虚拟分派 的流通股份变动 比例 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 本
 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 与分配的股本总数 ×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 红利 )÷
总股本

          按照 上述公式计 算 ,虚 拟分派的现金红利=(924,"5,OO7股 ×0.50元 )÷
926,933,050丹 殳tˇ 0.4985元


          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 (息 )参 考价格=(45.36-0.4985元 /股 )÷ 1=44.8615元 /
股

         3、     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 (息 )参 考价格影响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刊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ˉ根据虚拟分
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按照上述公式计算 ,虚 拟分派计算的除权 (息 )参 考价格影响=K前 收盘价格
-O。   5)《     前收盘价格ˉO。 4985)|÷ (前 收盘价格-O。 5)≈ 0.OO33%,小 于   1%。


         四、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符合 以下两个条件

              (一 )本 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属于 “己回购至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分配 ”
                                                                                的
情形 。

          (二 )以 申请 日或 申请 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 ,差 异化权益分派对
                                                                             除权
除息参考价格影响 的绝对值在 1%以 下 (含 )。

         五、结论意见

         经核查 ,本 所律师认为 ,公 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 》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
章程 》 的规定 ,对 公司股票 除权 (息 )参 考价格的影响较小 ,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
全体股 东利益 的情形 。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经 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

                              (以 下无 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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