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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晨光股份: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之法律意见书2023-06-07  

                                                                 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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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阝编 : 200040
                                                                                                                       电讵;: (86ˉ 21) 52985488
                                                                                                                       传真 : (86ˉ 21) 52985492
                                                                                                                                          junhesh@刂 unhe,com



                                                     君合律师事务所 上海分所

                                             关于上海晨光文具股 份有 限公司

                           股权激励 限制性股票 回购注销实施之法律意见 书


           致 :上 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 上海分所 (以 下简称 “本所 ”)接 受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
                        “
           司 (以 下简称 晨光股份 ”或 “公司 ”)的 委托 ,担 任晨光股份股权激励限制性股
                                      “
           票回购注销实施 (以 下简称 本次回购注销 ”)的 特聘专项法律顾 问,并 根据 《中
                                             “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
                 “        ”
           简称 《证券法 》 )、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上 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管理办法》”)等 中国 (为 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之 目的,不 包括香港、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 律 、行政法规 、部 门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现行有效的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
           “
             《公司章程》 ”)的 有关规定 ,就 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 所依据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 行 )》 等有关规定 ,编 制和落实了查
           验计划 ,收 集 了相关证据材料 ,查 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 以及本所认为必须
           查阅的其他文件 。在公司保证提供 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
           原始 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 、确认函或证明,提 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
           是 真实 、准确 、完整和有效的,并 无任何隐瞒 、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且 文件材
           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 与原件 一致和相符的基础 上 ,本 所合理、充分地运用 了
           包括但不限于与公司相关人员沟通 、书面审查 、复核等方式进行 了查验 ,对 有关
           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

北京总部   电话:(8⒍ 10l851⒐ 1300       上海分所 电话:(8⒍ 21)529⒏ 5488     深圳分所 电话:(8⒍ 755)258⒎ 0765     广少H分 所   电话:(86ˉ 20)2805-9088
           传真:(86-10)8519-1350                   传真:(86-21)5298ˉ 5492             传真:(86ˉ 755)2587-0780                  传真:(86-20)2805-9099
大连分所   电话:(8⒍ 411)8250-7578       海 口分所 电话:(8⒍ 89Bl685⒈ 2s04   天津分所 电话:(8⒍ 2zl5990-1301       青岛分所     电话 :(8⒍ 532)6869ˉ 5000
           巾亭乒⒈(86ˉ 411)8250-7579            传真:(86-898)6851-3514               传真:(86-22)5990ˉ 1302                   传真 : (8⒍ 532) 6869ˉ 5610
成都分所   电话 :(8⒍28)673⒐ 8000       香港分所 电话:(85⑷ 216⒎ 0000       纽约分所 电话:(⒈ 212)70⒊ 87⒛      硅谷分所      电话:(仁 888)886-8168
           巾亭卖 (86-28) 6739-8001
              :∶                                 传真:(852)2167-0050                   卡亭昙 (1-212)703-8702
                                                                                           t∶                                   巾亭乒 (1-888)808-2168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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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证券法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 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 日
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 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 ,遵 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
用原则 ,进 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
完整 ,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 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 所依
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 士 出具或提供的证 明文件 、证
言以及本所经办律师对相关部门或人 士 的函证及访谈结果进行认定 。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的法律 问题发表意见 ,且 仅根据中国现行
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 ,并 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不对公
司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 、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 以及会计 、财
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 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 结论进行引
述时 ,本 所 己履行 了必要的注意义务 ,但 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 、结
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本次回购注销 的文件之 一 ,随 其他材
料 一起公开披露 ,并 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 书仅
供公司为本次回购注销之 目的使用 ,未 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

           基于上述 ,本 所律师对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如下   :
     一 、本次回购注销事宜 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⒛23年 3月 29日    ,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 意对 部分激励对
象 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 司独 立 董事对此 发表 了
独立 意见 。

     ⒛23年 3月 31日    ,公 司披露了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 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公 告编号 :⒛ ⒛-O11);根 据公司说明,公
示期 已满 笱 天 ,在 此期间公司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对本次股份回购注销事项提出的
异议 ,也 未出现债权人向公司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的要求 。

     ⒛23年 4月 27日    ,公 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 ,审 议通过 了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 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 ,同 意对 限制性股
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公 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 了独立 意见 。

     本所律师认为 ,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公 司本次回购注销 己履行现阶段
必要的决策及信息披露程序 ,符 合 《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

     二 、本次回购注销情况

      (一   )本 次回购的事由

    根据公司 《2Ⅱ 0年 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之 “第十三 章公司/激 励对象发生异
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 ”之 “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的规定 ,激 励
对象合 同到期且不再续约 、主动辞职或因公司裁员而离职的,激 励对象 己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 ,由 公司以授予价格 回购注销 。激励对
象退休离职的 ,其 己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 ,由 公司以
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

    根据公司说明,公 司 ⒛⒛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们 名激励对 象因个人原
因离职 ,1名 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 ,不 再具备激励对 象资格 ;根 据 《上 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 》及公司 《⒛⒛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 ,公 司对前述
己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予 以回购注销 。

     (二 )本 次回购注销的对 象及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 觯 人 ,合 计拟回购注销 限制性股票 336,gis0股   :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 ,剩 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 票 2,%8,150股 。

      (三 )回 购注销安排


    根据公司说明,公 司 己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以 下
    “        ”
简称 中登公司 )开 设了回购 专用证券账户 (账 户号码 :B8839” 574),并 向中
登公 司申请办理对 44人 己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 336,480股 限制性股 票的回购注
销手续 。

     根据公司说明,预 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 2Ⅱ 3年 6月 9日 完成注销 ,注 销完成
后 ,公 司总股 本由 呢6,933,OS0股 变更为 呢6,596,570股 ,公 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
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

    基于前述 ,本 所认为 ,公 司本次回购注销的事 由、回购对 象和股份数量符合
 ⒛⒛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规 定 。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 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 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决策及信息
披露程序 ,符 合 《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定 ;公 司本次回购注
销的事由、回购对象和股份数量符合 《⒛⒛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 定 。

    本法律意见 书正本一式贰份 ,经 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 生效 。

                               (以 下无 正文 )
 (本 页无 正文 ,系 《君合律师事务所 上海分所关于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股

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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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 责 人 :邵 春阳




                                                 经办律师 :蒋 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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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 办律 师 :邓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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