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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蟠科技: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8-31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江苏龙蟠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的相关资料。现就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3 年半年度计提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减值准备遵照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
规定,计提减值准备依据充分,符合公司资产现状。本次计提减值准备基于谨慎
性原则,公允地反映公司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
果,使公司的会计信息更具有合理性,独立董事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
业资质和胜任能力,其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和独立性符合相关要求,能够
满足公司对于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理由正当,审议程
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聘任公证天业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
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内容符合《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
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行权价格、等待期、行权期、行权
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
    3、《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时,
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
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及核心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最终提升公司
业绩。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
的原则制定了本激励计划,该计划可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员工利
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趋同,建立和完善公司、股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
骨干及核心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共享及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
强股东对公司的信心。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条件。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
层面绩效考核。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体系为净利润,净利润反映了公司的获利能力,
是衡量公司经营效益的综合指标。
    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
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设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
考核指标,指标设定合理、科学。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
定的挑战性。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以下无正文)


                                                 李庆文、耿成轩、叶新
                                                      2023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