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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业股份: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23-05-12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〇二三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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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2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4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 6
 议案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6
 议案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2
 议案三: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15
 议案四: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16
 议案五: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与 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17
 议案六: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20
 议案七: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的议案............................................................ 21
 议案八: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议案............................................................ 22
 议案九: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27
 议案十: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31
 议案十一:关于制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的议案............................................................ 35
 议案十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6
 202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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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顺

利进行,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法》、《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须知,望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体人

员遵照执行。

   一、股权登记日

      2023 年 5 月 15 日

   二、法人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参加现场会议的,须持股票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业

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参加现场会议的,

代理人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

委托书、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出席人员应当携带上述文件的原件参加

股东大会。

    自然人股东本人参加现场会议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参加现场会议的,应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

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出席人员应当携带上述文件的原件参加股东大会。

   三、现场会议时间、地点及要求

    时间:2023 年 5 月 22 日 14:00,地点:浙江省建德市梅城镇严东关路 8 号公司

会议室。参会股东请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手续。如迟到,在表决开始前

出席会议的,可以参加表决;如表决开始后出席的,不能参加现场表决,但可以列席

会议;迟到股东及股东代表不得对已审议过的议案提出质询、建议和发言要求;迟到

股东及股东代表不得影响股东大会的正常进行,否则公司有权拒绝其入场。

   四、网络投票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3 年 5 月 22 日至 2023 年 5 月 22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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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五、本次大会谢绝股东录音、拍照及录像,对扰乱会议的正常秩序和会议议程、

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有关部

门处理。

   六、出席大会的股东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七、本次会议投票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八、参会人员请勿擅自披露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信息,避免造成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及交易所规则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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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日期时间:

    2023 年 5 月 22 日 14:00

二、会议地点:

    浙江省建德市梅城镇严东关路 8 号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表决方式: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法律见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五、会议议程:

    (一)会议签到;

    (二)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须知、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人数和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四)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及一名监事代表负责计票、监票;

    (五)主持人宣读议案

      1.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4.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与 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6.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7.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的议案;

      8. 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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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10.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1. 关于制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的

    议案;

       12.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六)独立董事汇报 2022 年度述职报告;
    (七)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议案后对议案现场投票表决或网络投票表
决;
    (八)计票人宣布表决结果;
    (九)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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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议案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2022 年,公司董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围绕公司
发展战略和董事会年度计划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全体董事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以科
学、严谨、审慎、客观的工作态度,积极参与公司各项重大事项的决策过程,从切实
维护公司利益和广大股东权益出发,认真履行了股东大会赋予的职责,认真研究部署
公司重大经营事项和发展战略,推动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现将公司董事会 2022
年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2 年公司经营情况

    2022 年是党的二十大召开之年,公司管理层根据年初制定的生产经营计划,在
严格做好安全环保工作的前提下,加大市场开发力度,抢抓机遇,合理安排生产经营,
基本做到产销平衡。2022 年实现营业总收入 279,606.02 万元,同比减少 0.12%;实
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9,023.93 万元,同比增长 34.55%。

    在做好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公司积极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募投项目“年产 8
万吨有机胺二期——2.5 万吨/年正丁胺项目”于 2022 年 7 月完成建设进入试生产阶
段,为正丁胺产品进一步抢占市场、提高市场占有率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募投项目“年
产 13000 吨超纯氨项目”产能释放,为超纯氨销量的增长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截至报
告期末,公司募投项目“年产 8 万吨有机胺项目”、“年产 13000 吨超纯氨项目”均已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募投项目“年产 17000 吨电子化学品项目”有序推进中。

    另外,公司完成了党委换届工作,并始终坚持以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
统一的基调,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个环节,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
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夯实公司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不断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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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2022 年董事会日常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及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结果,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成员为冯语行女士、孙斌先
生、张有忠先生、陈晖先生、范宏先生、汪加林先生、鲍宗客先生,其中冯语行女士
为董事长,范宏先生、汪加林先生、鲍宗客先生为独立董事。各位董事能够依据《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制度开展工作,按时参加会议,对各项议案进行
认真审议,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和义务。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2 年,公司共计召开九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如下:

    1、2022 年 4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 3 项议案。

    2、2022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
案》等 19 项议案。

    3、2022 年 5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 3 项议案。

    4、2022 年 6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5、2022 年 7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选举董事长的议案》、《关于聘任总经理的议案》等 3 项议案。

    6、2022 年 8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7、2022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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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022 年 11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的议案》等 4 项议案。

    9、2022 年 12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等 6 项议案。

    (二)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2 年,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制度,董事会召集了四
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情况如下:

    1、2022 年 1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优化调整部分募投项目产品结构的议案》。

    2、2022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等 14 项议案。

    3、2022 年 7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4、2022 年 12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等 4 项议案。

    (三)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报
告期内,各委员会委员认真开展各项工作,充分发挥专业职能作用,依照相关工作细
则规定和议事规则规范运作,忠实、勤勉地履行义务,就公司经营重要事项进行研究,
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了专业的参考意见和建议。

    (四)董事会独立董事履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勤勉工作,按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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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积极关注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对相关定期报告、利润分配、
变更审计机构等重要事项,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按照自己的独立判断发表独立
意见,对议案提出了合理化建议和意见,重视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董事会
科学决策提供了有效保障,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作用。报告期内,独立董事对历次董
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以及公司其它事项均未提出异议。

    (五)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持续强
化信息披露工作机制,认真自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优化信息披露管理流程,全面提
升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质量,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透明度。做好定期报告与
重大事项临时公告披露工作。2022 年,公司在指定报刊、网站披露定期报告 4 份,
临时公告 60 份。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能客观地反映公司
发生的相关事项,确保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六)投资者关系管理

    报告期内,公司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有专门的部门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公司通过电话、传真、邮
箱、e 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加强与中小投资者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加深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努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履行公众公司应有的责任,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三、2023 年董事会工作计划

    公司董事会紧紧围绕公司发展目标和战略规划,并结合董事会议事规则,特制订
2023 年公司董事会工作计划:

    (一)董事会日常工作

    持续认真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认真组织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确保会议程
序合法合规;积极推进董事会各项决议实施,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各项决议;保持董事
会与管理层信息沟通顺畅,对管理层工作进行有效及时地检查与督促,确保董事会对
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履行实质性决策权力。

    (二)督促完成公司 2023 年经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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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将督促管理层落实好公司 2023 年经营目标,围绕公司制定的各项计划,
完善考核责任制,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目标的顺利达成;组织好企业的生产协同、组织
协同、管理协同,不断提升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三)持续推动项目建设

    推动公司项目建设,扩大产能。募集资金变更用途的项目——17000 吨电子化学
品项目预计在 2023 年底完成工程建设,具备试生产条件;募投项目 8 万吨有机胺和
13000 吨超纯氨项目完成结项并将剩余资金进行永久补流;推动建业资源特种胺项目
产能的扩建审批与启动建设工作。

    (四)加快研发创新步伐

    一方面,对现有产品系列化的品种作进一步的扩大和深入。把胺类产品的系列产
品在横向上补齐,积累技术、市场等资源,有计划地开发;在纵向上,拓展下游系列
产品的研发,拉伸产业链的长度。另一方面,寻找新的突破口。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
与科研院校广泛交流合作,寻求新项目的突破。随着技术不断发展,各种新材料、新
能源等产品不断出现,广开思路,招聘高端专业人才通过自主研发或与大专院校、科
研院所合作共同开发,寻找在新材料、新能源方面的机会。

    (五)提升股东回报水平

    根据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计划(2023 年-2025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润不得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将争取提高分红比例或以送
股的形式提升股东回报,让长线投资者有明确的预期,培养投资者对公司长期投资理
念,有利于吸引长线投资资金。

    (六)加强人才招引与培养

    公司的人才梯队建设和技术研发人员,有待持续加强引进和培养。充分发挥公司
博士后工作站的作用。持续推动科技创新人才的队伍建设。2023 年将根据公司发展
的需要,引进一些专业投资、技术等高端人才,以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七)完善投资者关系管理

    2023 年公司将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1、加强资本运作,强化主业核心竞争

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拓展业务覆盖范围,获取关键技术和市场,从而提升公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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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和价值。2、提升投资者关系管理,通过建立、优化和维护投资者关系交流平台,

引导中小投资者对企业价值的正确认知。3、完善公司治理,使公司在合规的前提下,

更为规范、合理、有效。加强公司董监高的培训与学习,强化合规意识和运作规范,

提高公司治理能力,实现公司高质量的发展。

    此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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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2022 年,公司监事会在全体监事共同努力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及要求,本
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监事会的职权,积极了解和监督公司的经
营活动、财务状况、重大决策、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执行等情况,并对公司依法
运作情况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
法权益,促进了公司的规范化运作。现就公司监事会 2022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报告期内监事会的工作情况

    2022 年度,公司共召开七次监事会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1、2022 年 4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 3 项议案。

    2、2022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
议案》等 12 项议案。

    3、2022 年 5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 3 项议案。

    4、2022 年 8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5、2022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6、2022 年 11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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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7、2022 年 12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
案》。

    二、监事会对报告期内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监事会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的独立意见

    2022 年度,公司监事会成员依照各项法律、法规对公司运作情况进行了监 督,
通过列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参与了公司重大决策讨论,并对公司的决策程序、财务
状况、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监督。监事会认为:2022 年度公司董事会能够严格按照
《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要求,依法经营。
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合理,其程序合法有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
时,均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未
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
害公司股东、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检查公司财务事项

    监事会对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财务管理和经营成果进行了认真检查和审核,
监事会认为:公司财务制度健全,2022 年的财务核算和管理状况良好,公司财务报
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能够真实反映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
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各项经营指标。

    (三)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2022 年度,公司未发生关联交易。

      三、监事会 2023 年度工作计划

    2023 年,公司监事会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 《监
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及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监
督职责,进一步促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经营管理的规范运营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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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效运行。同时,公司全体监事会成员也将进一步加强学习,不断适应新形势。加
强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掌握公司重大决策事项和各项决策
程序的合法性,从而更好地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

    此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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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三: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通知,编制了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披露的《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此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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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四: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2022年生产经营情况并结合本报告期末未分配利润余额,公司拟进行利
润分配,具体安排如下:

一、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 2022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9,023.93万元。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126.50万元后,期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21,920.46万元。结合
公司经营业绩及现金流情况,为积极回报股东,公司2022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
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1、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9.20元(含税)。截至2023年4月25日,
公司总股本16,253万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31,205.76万元(含税),占公
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79.97%,占公司期末可供股东分
配利润的25.60%。

    2、本次不向股东派送股票股利,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
转以后年度分配。

    3、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及应分配股数发生变动的,公
司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二、对公司经营和发展的影响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
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此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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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五: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与 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
                                            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2022 年,公司财务工作按照年初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以增加对社会贡献和
  股东回报为目的来开展各项工作,财务状况良好,经营成果较好。公司 2022 年财务
  报表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

         一、2022 年度公司财务决算报告
         合并报表显示,2022 年全年实现营业收入 279,606.02 万元,具体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增、减额          同比
   流动资产                     198,254.49          165,738.95          32,515.54       19.62%
   非流动资产                    68,858.99           62,906.28           5,952.71       9.46%
   资产总额                     267,113.48          228,645.23          38,468.25       16.82%
   流动负债                      61,937.02           53,401.06           8,535.96       15.98%
   非流动负债                     7,107.56            8,700.89          -1,593.33       -18.31%
   负债总额                      69,044.58           62,101.95           6,942.63       11.18%
   归属于母公司所
                                198,068.90          166,543.28          31,525.62       18.93%
   有者权益总额
   少数股东权益                         -                      -                  -       -
   股东权益总额                 198,068.90          166,543.28          31,525.62       18.93%

         2、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同比
营业收入                                                   279,606.02       279,949.95        -0.12%
营业利润                                                     44,745.30       32,343.49        38.34%
利润总额                                                     45,469.84       32,953.11        37.98%
净利润                                                       39,023.93       29,002.24        34.55%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9,023.93       29,002.24        3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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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36,915.35    26,959.83      36.93%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科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同比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2,263.01           19,394.61        117.91%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8,275.48          -16,036.90        -48.40%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425.11           -3,217.84        68.59%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28,703.47                11.67         -

      4、主要财务指标

                                                   2022 年            2021 年
                   财务指标                                                              同比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流动比率(倍)                                           3.20                3.10        增加 0.10
速动比率(倍)                                           2.82                2.73        增加 0.09
                                                                                    减少 1.20 个百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25.91%              27.11%
                                                                                              分点
                                                                                    减少 1.31 个百
资产负债率(合并)                                     25.85%              27.16%
                                                                                              分点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                                            减少 0.01 个百
                                                        0.44%               0.45%
矿权等后)占净资产比率                                                                        分点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                      12.19               10.41             17.10%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22.71               25.86        减少 3.15
存货周转率(次)                                         9.97               12.51        减少 2.54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52,867.09           38,706.50              36.5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39,023.93           29,002.24              34.5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的净利
                                                   36,915.35           26,959.83              36.93%
润(万元)
利息保障倍数(倍)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元)                         2.60                1.24     增加 1.36 元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1.77              0.0007     增加 1.77 元

      5、营运能力分析

      2022 年,公司紧紧围绕市场这一主题,在管理上下功夫,积极应对市场的不断
  变化,不断完善内部控制,提高工作效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流动资产
  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同比均略有下降,公司的营运能力处于健康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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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偿债能力分析

    2022 年,公司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同比略有增加,资产负债率同比有所降低,
处于健康稳定水平。公司货币资金充足,偿债能力强。

    7、盈利能力分析

    2022 年,公司销售净利率、销售毛利率均有一定的增长。得益于营业利润与净
利润的优秀表现,资产净利率、营业利润率同比大幅提高,规模效应显著,公司盈利
能力表现优秀。但与同行业相比,销售净利率、销售毛利率数值偏低,主要是因为增
塑剂、乙酸酯系列产品的销售收入占比较大,其利润率相对较低,影响到整体的指标
体现。因此,公司应进一步优化产品结构,以相对较高附加值的产品来代替现有的增
塑剂低毛利率的产品,以促进公司快速稳定的发展。

    二、2023 年度财务预算

    2023 年化工行业形势较为复杂。国际贸易摩擦加剧,全球经济环境更趋严峻;
原材料和产品价格呈现不稳定状态。为此,公司采取加强内部管理,积极调整产品结
构等措施,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

    2023 年度财务预算如下表所示:

                            2023 年度财务预算数据
                 项目                               2023 年预计(万元)
总资产                                                                    265,000.00
负债合计                                                                   68,000.00
所有者权益                                                                197,000.00
营业利润                                                                   26,000.00
净利润                                                                     20,000.00

    此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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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六: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满足公司和子公司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促进公司和子公司的不断发展,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向银行申请为期一年的综合融资授信额度,公司授信额度为
60,000 万元;全资子公司(包括浙江建德建业热电有限公司、浙江建业微电子材料有
限公司和建德建业资源再生技术有限公司)授信额度为 20,000 万元。在授信期限内,
上述授信额度相互间可以进行调剂。具体融资方式、融资期限、实施时间等按与银行
最终商定的内容和方式执行。

    此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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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七: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23 年
                       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一、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

    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
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为:根据公司
经营情况,预计 2022 年度无日常关联交易之情形。
    实际执行情况:根据公司经营情况,2022 年度公司未发生日常关联交易。

    二、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

    根据公司经营计划,预计 2023 年度无日常关联交易之情形。

    此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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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八: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
                           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拟将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具体
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委员出具的《关于核准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389 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
易所同意,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000 万股,每股面
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4. 25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7,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9,654.42 万元,上述款项
已于 2020 年 2 月 25 日全部到账。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立信中联验字(2020)D-0001 号《验资报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投入
               项目名称              投资金额                              实施主体
                                                         金额
年产 8 万吨有机胺项目                  20,947.19         20,815.43           公司

年产 11 万吨环保增塑剂项目             19,783.60             96.30           [注]

年产 13,000 吨超纯氨项目                8,753.90          8,025.38        建业微电子

年产 17000 吨电子化学品项目            13,545.90         11,277.31        建业微电子

补充流动资金                           10,000.00          9,440.00           公司

                合   计                73,030.59         49,654.42             -

    注:2022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拟将募投项目“年产 11 万吨环
保增塑剂项目”变更为“年产 17000 吨电子化学品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官方网站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4)。此
议案已经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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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募集资金管理及存储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
 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
 理制度》)。根据《管理制度》,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
 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分别与募
 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
 德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子公司浙江建业微电子材料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建业微电子”)会同浙商证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签
 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
     2022 年 5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并变更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公司将原“年产 11 万吨环保增塑剂项目”募集资金专户
 (303063180013000012409)销户,并开设“年产 17000 吨电子化学品项目”新的募集
 资金专户(303063180013000041843),原“年产 11 万吨环保增塑剂项目"募集资金专
 户的全部募集资金本息余额转存至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22 年 6 月 1 日,公司完
 成募集资金专户的变更,并会同建业微电子、浙商证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
 建德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
     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
 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 2023 年 4 月 10 日,公司募集资金开立专户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用途                     募集资金余额

中国银行股份   392277609720             年产 8 万吨有机胺项目               88,968,430.31
有限公司建德   387077610708                  补充流动资金                           已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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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城支行

               303063180013000041843                                           16,910,510.29
交通银行股份
                                        年产 17000 吨电子化学品项目
有限公司杭州   303899999603000001036                                       80,000,000.00[注]
建德支行
               303063180013000012409    年产 11 万吨环保增塑剂项目                     已注销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1202028229900021097       年产 13,000 吨超纯氨项目              32,511,018.20
建德支行

     注:此账户为募集资金专户(303063180013000041843)的子账户,无结算功能,系募集资
 金专户加载开户行大额存单业务自动产生的子账号,业务终止时资金全部转回募集资金专户,资
 金支取也需原路返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后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进行支取。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截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以自有资金先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共计
 5,262.55 万元。2020 年 4 月 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公司第四届监事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
 使用募集资金 5,262.55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
 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相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
 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
 表了同意意见,保荐机构浙商证券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

      四、本次拟结项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

      (一)拟结项募投项目概述

      “年产 8 万吨有机胺项目”计划总投资 20,947.19 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为
 20,815.43 万元。其中乙胺的年产能为 5.5 万吨,正丁胺的新增年产能为 2.5 万吨。
 本项目生产的产品为公司目前已批量生产的成熟产品,项目的实施将扩大公司现有生
 产规模,增强产品制造能力,提高公司在低碳脂肪胺行业中的市场领先地位。

      “年产 13,000 吨超纯氨项目”计划总投资 8,753.90 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为
 8,025.38 万元,新增年产 13,000 吨的超纯氨生产装置。该装置按两条生产线设计,
 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单条生产线产能 6,500 吨/年。项目的实施将扩大公司超纯氨
 的产能,提高超纯氨产品的竞争力,扩大产品市场占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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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年产 8 万吨有机胺项目”、“年产 13,000 吨超纯氨项目”均已建成并达到
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拟对上述项目予以结项。

     (二)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

     截至 2023 年 4 月 10 日,拟结项项目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专户     尚未支    节余募集资金
                承诺使用募   累计投入募   利息与委托
募集资金投资                                             存储余额       付的项         金额
                集资金金额   集资金金额    理财收益
    项目                                               (4)=(1)-      目款     (6)=(4)-
                  (1)        (2)        (3)
                                                       (2)+(3)       (5)        (5)

年产 8 万吨有
                20,815.43    13,244.79     1,326.20      8,896.84       933.51       7963.33
  机胺项目

年产 13,000
                 8,025.38     4,993.41     219.14        3,251.10       570.68       2,680.42
吨超纯氨项目

    注:实际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以转出当日银行结息后的余额为准;尚未支付的项目款后续
将通过公司自有资金进行支付;上表中小数点后两位存在的差异皆因四舍五入导致。

     (三)募集资金节余原因

     1、根据合同约定,拟结项募投项目部分款项需采用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公司采用
自有资金开具票据结算,形成募集资金节余。因公司自有资金投入,项目合计节约募
集资金 3,893.43 万元。

     2、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对 8 万吨有机胺募投项目进行了产品结构的优化
调整,项目计划总投资节约 2,416.53 万元。产品结构优化调整已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
及时公告。

     3、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在保证项目顺
利实施的前提下,审慎地使用募集资金,加强各个环节费用的控制、监督和管理,充
分利用现有公用配套设施,合理降低项目相关成本和费用。

     4、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获
得了一定的收益,截至 2023 年 4 月 10 日,累计实现利息与委托理财收益 1,545.34
万元。

     (四)节余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截至 2023 年 4 月 10 日,“年产 8 万吨有机胺项目”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 8,89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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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拟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年产 13,000 吨超纯氨项目”募集资金专户余
额为 3,251.10 万元,拟用于永久补充子公司建业微电子流动资金。上述募集资金余
额含利息收益与委托理财收益,实际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以最终结转时募集资金专户资
金余额为准。

    上述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专户将在节余募集资金转出后予以注销,专户注销后,公
司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子公司建业微电子签署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随之终止。对
应募投项目已签订合同尚未支付合同尾款、质保金款项等后续资金支出将通过公司自
有资金账户支付。

    (五)本次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将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根据募投
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和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做出的合理安排,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
用效率,促进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此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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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九: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了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公司和股东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
规定,公司拟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8,000 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
定的投资产品,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有效期限及额度内可
以滚动使用。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389 号)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股)4,000万股,发行价格为14.25元/股。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57,0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7,345.58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9,654.42万元。上

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2月25日全部到账,并由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以下简称“立信中联所”)审验,出具立信中联验字[2020]D-0001号《验资报

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及子公司浙江建业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业微

电子”)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投入
               项目名称            投资金额                           实施主体
                                                    金额
 年产 8 万吨有机胺项目              20,947.19       20,815.43            公司

 年产 11 万吨环保增塑剂项目         19,783.60           96.30            [注]

 年产 13,000 吨超纯氨项目            8,753.90        8,025.38        建业微电子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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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募集资金投入
                项目名称             投资金额                            实施主体
                                                       金额
 年产 17000 吨电子化学品项目           13,545.90        11,277.31       建业微电子

 补充流动资金                          10,000.00         9,440.00           公司

                合    计               73,030.59       49,654.42              -

    注: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2021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年产11万吨环保增塑剂项目(年产10万吨DOTP、年产1万吨塑料助剂)”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年产17000吨电子化学品项目(年产8000吨超纯氨,年产6000 吨
电子级氨水、3000吨电子级异丙醇)”。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拟投入
          项目名称                                 累计已投入金额      投入进度(%)
                                   金额
 年产 8 万吨有机胺项目               20,815.43            12,940.28                  62.17

 年产 11 万吨环保增塑剂项目              96.30                96.30                 不适用

 年产 13,000 吨超纯氨项目             8,025.38             4,987.97                  62.15

 年产 17000 吨电子化学品项目         11,277.31              799.62                    7.09

 补充流动资金                         9,440.00                9440                     100

           合    计                  49,654.42            28,264.17                      -


    2022 年 4 月 2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
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该议案已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经公司 2021 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审议,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含
30,000 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有效期为自公司 2021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上述用于现金管理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4 月 10 日前全部归还至募集
资金存储专户。


    三、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有一定的周期性,根据各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资金安排,
                                         28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将有部分募集资金在一定时间内处于闲置状态。为合理利用募集资金,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益,公司将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对暂时闲置募集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

    (一)投资目的
    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为公司及投资者获取更多回报。

    (二)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为控制投资风险,投资产品仅限于投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包
括但不限于购买银行固定收益型或保本浮动收益型的理财产品、定期存款或结构性存
款产品),且符合下列条件:
    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三)额度及期限
    使用额度不超过 8,000 万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在上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该笔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四)投资决策
    授权公司经营层在上述有效期及资金额度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
同文件,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五)现金管理收益的分配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获得的收益将优先用于补足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投资金额不足部分,并严格按照相关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管理和使用
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四、投资风险与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尽管上述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
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存在一定的系统性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投资过程监管:公司计划财务部根据公司投资产品条件要求、闲置募集资金
情况、理财产品收益率情况等,选择合格专业的产品发行主体、理财产品品种,并提
                                     29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出投资方案。投资方案经公司财务负责人认可后,由计划财务部执行。
    2、风险控制: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并及
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的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严格控制投资风险。一旦发现或判断
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资产保全措施;若出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
化、公司所投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不利因素时,公司将及时披露。
    3、日常监管: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行为
进行日常监督与检查。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信息披露: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在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披露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

    五、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1、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
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率,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
    2、通过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适度、适时进行现金管理,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
益,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此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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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十: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自身业务发展情况和整体审计的需要,公司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具
体情况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事务所名称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             2011 年 7 月 18 日           组织形式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街道西溪路 128 号

首席合伙人            胡少先               上年末合伙人数量                      225 人

                      注册会计师                                                2,064 人
上年末执业人员数量
                      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780 人

                      业务收入总额                              38.63 亿元
2022 年(经审计)业
                      审计业务收入                              35.41 亿元
务收入
                      证券业务收入                              21.15 亿元

                      客户家数                                    612 家

                      审计收费总额                               6.32 亿元
                                           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
                                           售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水利、环
2022 年上市公司(含
                                           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房地产业,
A、B 股)审计情况
                      涉及主要行业         金融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
                                           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建筑业,采矿业,农、林、
                                           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教育,综合等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                  458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上年末,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累计已计提职业风险基金 1 亿元以上,购买的职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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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累计赔偿限额超过 1 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
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被诉(被仲裁    诉讼(仲裁)
起诉(仲裁人)                                       诉讼(仲裁)金额       诉讼(仲裁)结果
                       人)            事件
                                                                         二审已判决判例天健无
                   亚太药业、天                      部分案件在诉前调    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投资者                            年度报告
                   健、安信证券                        解阶段,未统计    天健投保的职业保险足
                                                                           以覆盖赔偿金额
                                                                         案件尚未判决,天健投
                   罗顿发展、天
   投资者                            年度报告            未统计          保的职业保险足以覆盖
                       健
                                                                               赔偿金额
                                                                         案件尚未判决,天健投
                   东海证券、华
   投资者                            年度报告            未统计          保的职业保险足以覆盖
                   仪电气、天健
                                                                               赔偿金额
                                                                         案件尚未判决,天健投
 伯朗特机器人      天健、天健广
                                     年度报告            未统计          保的职业保险足以覆盖
 股份有限公司        东分所
                                                                               赔偿金额

     3.诚信记录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因执业行为
受到行政处罚 1 次、监督管理措施 13 次、自律监管措施 1 次,未受到刑事处罚和纪
律处分。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3 人次、监督管理措施 31 人次、
自律监管措施 2 人次、纪律处分 3 人次,未受到刑事处罚,共涉及 39 人。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何时开              何时开始
   项目               何时成               何时开
                                  始从事              为本公司    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
   组成     姓名      为注册               始在本
                                  上市公              提供审计             计报告情况
    员                会计师               所执业
                                  司审计                服务




                                                32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20 年,签署新华医疗 2019 年
                                                            度审计报告;2021 年,签署新
                                                            和成、海象新材、新华医疗 2020
                                                            年度审计报告;2022 年,签署
  项目
                                                            新和成、海象新材、轻纺城、
  合伙   滕培彬   2009 年   2009 年   2009 年    2021 年
                                                            建业股份、恒铭达、罗博特科、
   人
                                                            唐山华熠 2021 年度审计报告,
                                                            复核万向钱潮、威力传动、张
                                                            小泉、天元宠物 2021 年度审计
                                                            报告

                                                            2020 年,签署新华医疗 2019 年
                                                            度审计报告;2021 年,签署新
                                                            和成、海象新材、新华医疗 2020
                                                            年度审计报告;2022 年,签署

  签字                                                      新和成、海象新材、轻纺城、
         滕培彬   2009 年   2009 年   2009 年    2021 年
  注册                                                      建业股份、恒铭达、罗博特科、

  会计                                                      唐山华熠 2021 年度审计报告,

   师                                                       复核万向钱潮、威力传动、张
                                                            小泉、天元宠物 2021 年度审计
                                                            报告

                                                            2022 年,签署唐山华熠 2021 年
         符彦     2017 年   2017 年   2017 年    2023 年
                                                            度审计报告

                                                            2020-2022 年度签署和元生物、
                                                            上海建科、蔚蓝锂芯、盾安环
  质量
                                                            境、罗欣药业、江南化工、福
  控制
         曹小勤   2006 年   2006 年   2006 年    2021 年    然德等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报
  复核
                                                            告;复核建业股份、道明光学、
   人
                                                            司太立、外贸印刷年度审计报
                                                            告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
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
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
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33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4.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费用总额为 100 万元,其中 2023 年报审计费用 75 万元,2023 年内部
控制审计费用 25 万元,系按照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
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繁简程度等
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
    上期审计费用总额 85 万元,其中年报审计费用 60 万元,内控审计费用 25 万元。

  此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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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一:关于制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
                       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建立与完善公司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使经营者利益与企业长期利益相结合,
有效地调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健康、稳定、
持续发展,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现制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浙江建业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此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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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十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
程》作如下修订:

                    原章程                                       修订后章程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公司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公司设
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和工作机构,
党组织在公司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障党和国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家的方针、政策在公司贯彻执行;公司应为党组
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推动党建工作制度化、
规范化,促进党组织围绕生产经营开展活动、发
挥作用。
                                                 第十二条   根据《公司法》和《中国共产党章
                                                 程》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
                                                 组织”)和工作机构,党组织在公司中发挥政
    本章节为新增章节                             治核心作用,保障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公
                                                 司贯彻执行;公司应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条件,推动党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党
                                                 组织围绕生产经营开展活动、发挥作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激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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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章程                                        修订后章程
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份的,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司股份的,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
或者注销。                                        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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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章程                                        修订后章程
                                                 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       除外。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证券。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
第三十条     公司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
                                                 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负有诚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
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的合法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的利益。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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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章程                                        修订后章程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其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中包括年度银行贷款等债务性融资计划)、决算       (其中包括年度银行贷款等债务性融资计划)、
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议;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出决议;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
项;                                             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项;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六)审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划;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事项;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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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章程                                        修订后章程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项。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下述担保事项,须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提供的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供的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净资产 10%的担保;
                                                 供的担保;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
    (六)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股东大会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但股东大会审议上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述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

的担保;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
                                                 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八)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
形。                                             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

                                                        若发现有违反上述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
                                                 对外担保行为,公司将追究相关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责任,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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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章程                                        修订后章程
                                                 追究法律或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5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时;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的股东请求时;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的其他情形。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时,召集股东持股比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时,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例不得低于 10%。
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料。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的内容。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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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章程                                           修订后章程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出决议。
                                                  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
日。                                              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在章程中
规定催告程序。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日;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程序。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        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理由。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日下午 3:00。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

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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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章程                                         修订后章程
                                                 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通过: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本章程的修改;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清算;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三)本章程的修改;
的;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五)股权激励计划;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审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1 股份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1
享有 1 票表决权。                                股份享有 1 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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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章程                                      修订后章程
限制。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件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
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
                                                 本条款已删除
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九十七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履行董事职务。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       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
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八条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除非有下列
情形,不得解除其职务:

    (一)本人提出辞职;

    (二)出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本章程规
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本条款已删除

    (三)不能履行职责;

    (四)因严重疾病不能胜任董事工作。

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
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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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章程                                       修订后章程
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
本章节为新增章节                                 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
                                                 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履行董事职务。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达董事会时生效。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责。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公
司设董事长 1 名。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 3 名,公司设董事长 1 名。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作;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方案;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方案;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原因收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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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章程                                       修订后章程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八)根据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决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
项、第(六)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
案;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在股东大会审       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议批准的年度预算方案总额范围内具体决定每一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笔银行贷款等债务性融资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限于贷款时间、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担保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等);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一)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
                                                 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总经理的工作;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
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东大会审议。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本条第(八)
项事项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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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章程                                        修订后章程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
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
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年确定对外投资、收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授权董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事会的交易审批权限为:                            准。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交易审批权限为:
    (一)按一年内累计计算原则,低于公司最            (一)按一年内累计计算原则,低于公司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对外投资;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对外投资;
    (二)按一年内累计计算原则,低于公司最            (二)按一年内累计计算原则,低于公司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资产处置(购买、出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资产处置(购买、
售、置换、承包、租赁);                          出售、置换、承包、租赁);
    (三)按一年内累计计算原则,低于公司最            (三)按一年内累计计算原则,低于公司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下的银行贷款;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下的银行贷
    (四)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须经股东        款;
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之外的其他担保事项;            (四)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须经股
    (五)按一年内累计计算原则,低于公司最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之外的其他担保事
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30%的委托经营、委托理       项;
财、赠与方案;                                        (五)按一年内累计计算原则,低于公司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30%的委托经营、委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         托理财、赠与方案;
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元以上的关联交易须经董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        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须经公司董事会审
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        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30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须经董事会讨论并做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须经        出决议,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与关
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        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
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
计的净资产值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      的关联交易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与
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须经董事会讨论并        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
做出决议,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绝对值 5%
    等于或超过上述金额的事项,视为重大事项, 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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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章程                                      修订后章程
董事会应当组织专家或专业人士进行评审,并报      产除外)须经董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并提请
经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等于或超过上述金额的事项,视为重大事
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交易所另有规定      项,董事会应当组织专家或专业人士进行评审,
的,从其规定。                                  并报经股东大会批准。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交易所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议;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其他应当由法定代          (三)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其他应当由法定
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提名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四)提名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
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      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
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      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
东大会报告;                                    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一百          (六)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一
零七条第(二)、(十四)、(十六)项职权;      百零七条第(二)、(十三)、(十五)项职
    (七)按一年内累计计算原则,决定低于公      权;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的对外投资;              (七)按一年内累计计算原则,决定低于
    (八)按一年内累计计算原则,决定一年内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的对外投资;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的资产处置          (八)按一年内累计计算原则,决定一年
(购买、出售、置换);                          内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的资产
    (九)按一年内累计计算原则,决定低于公      处置(购买、出售、置换);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或绝对金额在            (九)按一年内累计计算原则,决定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银行贷款;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或绝对金额
    (十)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银行贷款;
额低于 30 万元、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十)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低于 1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金额低于 30 万元、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                        金额低于 1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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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章程                                          修订后章程
                                                 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

                                                        (十一)按一年内累计计算原则,决定低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的对外投捐
                                                 赠。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董事
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其他职权,该授权需经
由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并以董事会决
议的形式作出。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内容应明
确、具体。                                           本条款已删除
    除非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有明确期限或董
事会再次授权,该授权至该董事会任期届满或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自动终止。董事长应及时
将执行授权的情况向董事会汇报。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
由董事长召集。
                                                 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
若干名,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财务总监 1 名,总     2 名,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财务总监 1 名,总
工程师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工程师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
一百条(四)、(五)、(六)项关于勤勉义务       十八条(四)、(五)、(六)项关于勤勉义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列职权:                                         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
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
案;                                             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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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章程                                          修订后章程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理、财务总监;                                      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
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
                                                    本条款已删除
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
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三十四条     副总经理直接对总经理负责,       第一百三十二条     副总经理直接对总经理负
向其汇报工作,并根据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责,向其汇报工作,并根据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履行相关职责。                                      的设置履行相关职责。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本章节为新增章节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
                                                    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
                                                    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对各个股东
                                                    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公司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
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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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章程                                          修订后章程
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
                                                 正;
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
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
                                                 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      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      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
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     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告。                                             季度报告。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      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
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      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
不再提取。                                       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       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金。                                             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
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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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章程                                        修订后章程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
                                                求: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
                                                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规划及下阶段资金
                                                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
                                                董事的意见,在符合公司章程既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的前提下,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
                                                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
                                                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实施。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
                                                董事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
                                                表独立意见,并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发表明确
                                                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
                                                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履行的程序
                                                和要求: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
                                                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监事会应当对以上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及
                                                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
                                                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
                                                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投资
                                                者的意见。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
                                                发展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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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章程                                        修订后章程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
                                                 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在充分研究论证后提出有关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
                                                 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批准,公司可以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
                                                 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审
                                                 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
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       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具备现       分配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
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       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
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       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
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       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
素。                                             等真实合理因素。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如下:                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如下:

    (一)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           (一)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
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
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       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
司后续持续经营。                                 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二)公司该年度资产负债率低于 70%。             (二)公司该年度资产负债率低于 70%。

    (三)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           (三)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
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         (四)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
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指未来 12 个月     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指未
内公司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       来 12 个月内公司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
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或总资产的 20%。                                 净资产的 30%或总资产的 20%。

    满足上述条件时,公司该年度应该进行现金           满足上述条件时,公司该年度应该进行现
分红;不满足上述条件之一时,公司该年度可以       金分红;不满足上述条件之一时,公司该年度
不进行现金分红,但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       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但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
计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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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章程                                         修订后章程
配利润的 30%。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的条
金分红的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以现金方式      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
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
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    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
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可以每年度进行一次利      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可以每年度进行一次
润分配,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      利润分配,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
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
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      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
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必要时公司可以      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必要时公司可以采用发
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      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
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议决定。                                        决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
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占用的资金。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购买设备等重大投资,以及日常运
                                                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
                                                企业资产结构和财务结构、促进公司高效的可
                                                持续发展,落实公司发展规划目标,最终实现
                                                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
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
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必要时公司可以
                                                         本条款已整合至第一百五十六条
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
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决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
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本条款已整合至第一百五十六条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
                                                    本条款已整合至第一百五十三条
制如下:

                                           54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原章程                                    修订后章程
    (一)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
要求: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
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规划及下阶段资金需
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
的意见,在符合公司章程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
前提下,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
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利润
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方
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
独立意见,并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
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履行的
程序和要求: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
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
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关心的问题。

    (三)监事会应当对以上利润分配的决策程
序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如下: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
展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本条款已整合至第一百五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在充分研究论证后提出有关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
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
准,公司可以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
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


                                          55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原章程                                      修订后章程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
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等重大投资,以
及日常运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本条款已整合至第一百五十六条
优化企业资产结构和财务结构、促进公司高效的
可持续发展,落实公司发展规划目标,最终实现
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有关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规定如下:

    (一)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
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
表独立意见。

    (二)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实施
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或发行新
股方案的执行情况。                                                本条款已删除
    (三)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董事会
未制订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
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详细说明不分配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
金分红比例进行分配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未分
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
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
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本章节为新增加章节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或本章
                                                 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节 公告
本章节为新增章节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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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章程                                        修订后章程
                                                 司公告和其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
                                                 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       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
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
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
本章节为新增章节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除上述内容的修订及因修订引起的序号变动外, 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此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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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02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2022 年度,我们作为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业股
份”)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的要求,积极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独立、勤勉、负责地行使职权,按时参加公司 2022 年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发
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我们现就 2022 年度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进行了换届选举。2022 年 12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范宏先生、汪加林先生和鲍宗客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任期三年。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李伯耿先生、蒋平平先生、赵英敏女士
届满离任,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范宏,男,1963 年 7 月出生,中国国籍,汉族,工学博士,浙江大学化工学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杭州大学化学系副教授、浙江大学化工
系副教授、浙江大学化学工程与生物工程学院教授。现任浙江大学教授,浙江星华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康达新材料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
    汪加林,男,1961 年 6 月出生,中国国籍,汉族,工商管理硕士,高级工程师,
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进出口处副处长、项目管理部副部长、
杭州杭氧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证券部部长、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秘书、副总经理。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鲍宗客,男,1985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汉族,管理学博士,注册会计师,
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监管处副处长、综合规划处副处
长。现任浙江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先临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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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与公司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交易关系,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监高不存在亲属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22 年度,公司共召开了 9 次董事会,4 次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我
们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参加股东大
                                     参加董事会情况
                                                                                  会情况
    姓 名        本年应参   亲 自   以通讯方    委托    缺席     是否连续两
                                                                                出席股东大
                 加董事会   出 席   式参加次    出席    次数     次未亲自参
                                                                                会的次数
                   次数     次数      数        次数               加会议
     范宏            1        1        0         0        0           否              0
    汪加林           1        1        0         0        0           否              0
    鲍宗客           1        1        0         0        0           否              0

蒋平平(离任)       8        8        8         0        0           否              4

李伯耿(离任)       8        8        5         0        0           否              4

赵英敏(离任)       8        8        8         0        0           否              4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9 次董事会会议,我们出席了公司召开的所有董事会会议,
不存在缺席和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对各项议案的表决均严格遵循独立性、
专业性原则,并基于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立场进行投票。

    (二)履职情况
    2022 年,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务,对公司提供的各类材
料进行认真审阅,并根据具体情况向公司管理层提出咨询,在充分了解相关事项的必
要性和合理性后,根据《公司法》和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规定的职责,
结合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公司的经营决策和规范运作做出专业性判断,并在此基础
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和发表独立意见,确保公司严格执行《公司法》、
《证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及规范性文件。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董事会会
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所有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严格履行了相应的
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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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无关联交易情况发生。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形。

    (三)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对公司编制的《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使用部分闲置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等进行了
认真审阅,基于独立的立场和审慎的判断,我们认为:相关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及募投项目的变更
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亦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存放和使用的情形。

    (四)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2022 年 4 月 2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2022 年度薪酬考核办法的议案》。我们认为:该考核方案综合考虑了行业和
地区的薪酬水平以及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能够有效地激励和调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
的积极性和创造性;2022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严格按照公司考核办法和薪酬管
理制度的规定发放,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发布了《2021 年度业绩预增公告》,公告披露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所涉及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定期报告披露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

    (六)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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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任期限为一年。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
务所具有证券从业的资格,具备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工作经验,是一家实力较强、
信誉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能够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
各项专业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七)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
议案》,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5.50 元(含税),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并已分派实施。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在保证公司正常
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兼顾了广大股东的即期和长远利益,符合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的
情形。

    (八)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没有发生违反承诺履行的情况。

    (九)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无信息披露违规的事项发生。

    (十)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2022 年,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等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强化内部控制规范的执行和落实,
推进公司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稳步实施。一年来,内部控制体系总体运行情况良好,在
促进各项业务活动有效进行、保证财务制度有效实施、防范经营风险等方面发挥了较
大作用。

    ( 十一)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2022 年,公司董事会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
定规范运行,在董事会下设的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
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中,公司独立董事在各专业委员会中均占三分之一及以上人数,
各专门委员会设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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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成员勤勉尽责,各专业委员会均按照各自的工作细则对各
分属领域的事项分别进行重点关注,对于需专业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均及时召开会议审
议,公司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运作规范、有效。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2 年度,我们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内部
控制、董事会及下属专门委员会运作、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等事
项的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进行了深入的核查了解,对公司介绍的情况和提供的资料进
行了认真审核,为董事会的重要决策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并基于独立、客观、公正、
谨慎的立场积极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审慎、客观地行使表决权,维护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的规范运营和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

    2023 年度,我们将继续与公司管理层保持良好、充分的沟通,及时了解公司内部
管理、生产经营、内部控制等情况,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公司管理层提出合理
的建议和意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好独立董事的职责。

    特此报告。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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