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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来机电: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克来机电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5-2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克来机
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陆伟律
师、叶姣律师出席公司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
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
复印件等材料及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
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
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
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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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
于 2023 年 4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了
《克来机电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
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23 日 10 点 00 分在公司行政楼三
楼会议室(上海市宝山区罗东路 1555 号)如期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23 年 5 月 2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23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提供的《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21,218,6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0035%。

      (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的股东
      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依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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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8,627,25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594%。

      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数据,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
表 决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计 33 名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159,845,9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6629%。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见证。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
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
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
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议案,
未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公司委托上海
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合并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59,845,931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与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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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59,845,931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59,845,931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59,845,931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59,845,931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52,310,924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需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59,845,931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与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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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52,310,924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59,845,931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52,310,924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需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59,845,931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需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
有效。




五、 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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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