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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醋化股份:关于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2023-05-19  

                                                    证券代码:603968        证券简称:醋化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3-032



                     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醋化股份”或“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庆九先生、顾清泉先生、丁彩峰先生、帅
   建新先生、薛金全先生、钱进先生关于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通知。鉴
   于各方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已到期,
   为完善公司治理,保证公司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各方续签《一致行动
   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背景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庆九、顾清泉、丁彩峰、帅建新、薛金全、钱进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协议有效期至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满八年止。鉴于公司股票于 2015 年 5 月 18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原《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已届满。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发
展,基于共同理念,经充分沟通协商,庆九先生、顾清泉先生、丁彩峰先生、
帅建新先生、薛金全先生、钱进先生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续签了《一致行动协
议》。


    二、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庆九、顾清泉、丁彩峰、帅建新、薛金全、钱进(以下合称“各方”)将
继续对醋化股份进行共同控制,并就相关事宜约定如下:
    “(一)股权处置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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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协议有效期内,本协议各方可以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处置其所持有的醋化股份的股票,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本协议各方中
所持股份数最小的一方(以下简称“最少持股方”)每年转让其所持有的醋化
股份累计在 30 万股以下的股份的,可不经其他方同意;最少持股方每年拟转让
其所持有的醋化股份累计 30 万股以上(包括 30 万股)的股份,需取得其他方
的一致同意。(2)本协议中除最少持股方以外的其余各方(以下简称“其他持
股方”)转让其持有的醋化股份的股票,转让数额每年累计小于最少可转让数
额的,可不经其他方同意;拟转让数额每年累计大于最少可转让数额的,需取
得其他方的一致同意。
     最少可转让数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最少可转让数额=其他持股方所持股份数/最少持股方所持股份数 * 30 万
股
     2.各方承诺将严格遵守和履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易所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一致行动人的义务和责任。


     (二)关于各方所委派的董事在董事会的一致行动
     1.各方一致同意,在醋化股份董事会就任何事项进行表决时促使其推荐的
董事(如自身即担任董事的,则指其本人,以下同)采取一致行动保持投票的
一致性。各方将促使其推荐的董事按本协议约定程序和方式行使在公司董事会
的表决权。
     2.任一方所推荐的董事按照《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向醋化股份的董事会提出提案,均应事先与本协议其
他方协商一致;如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需按本协议各方所持股份的二分
之一以上多数同意意见执行,且该同意意见须包含时任董事长的同意意见。
     3.各方应在醋化股份董事会召开日两日前,就董事会审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协商一致,并促使其推荐的董事严格按协商一致的表决意见行使其表决权;如
各方不能对董事会决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则各方必须促使其推荐的董事根据
本协议各方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同意意见行使表决权,且该同意意见
须包含时任董事长的同意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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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任一方推荐的董事如需委托其他董事出席公司的董事会及行使表决权的,
只能委托本协议的其中一方所推荐的董事作为其代理人,并按前述协商一致的
表决意见在授权委托书中分别对列入董事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作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指示。


   (三)关于各方在股东大会的一致行动
   1.各方一致同意,在公司股东大会就任何事项进行表决时采取一致行动保
持投票的一致性。各方将按本协议约定程序和方式行使在公司的股份表决权。
   2.任一方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提案或临时提案,均应
事先与本协议其他方协商一致;如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按本协议各方所
持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同意意见执行,且该同意意见须包含时任董事长作
为股东的同意意见。
   3.各方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召开日两日前,就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协商一致,并严格按协商一致的表决意见行使其表决权;如各方不能对股东大
会决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则各方必须根据本协议各方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多
数同意意见行使表决权,且该同意意见须包含时任董事长作为股东的同意意见。
   4.任一方如需委托他人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及行使表决权的,只能委托本协
议的其中一方作为其代理人,并按前述协商一致的表决在授权委托书中分别对
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作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指示。


   (四)本协议有效期内,若未来各方中任何一方出现离世、限制行为能力
等情形,各方同意就本协议的议题进行协商时,仅委托其直系亲属中的一人作
为一方参加,并代表其全部股份数行使表决权,不得更换被委托人,并同意接
受本协议所有条款,受本协议的约束,同时享有各方在本协议中的所有权限和
义务。


   (五)各方的承诺
   各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就本协议所述事项互为一致行动人,各方承
诺将严格遵守和履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行政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一致行动人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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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生效及有效期
   1. 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2. 本协议有效期 5 年。有效期届满,如各方一致同意,本协议可继续执行。



   (七)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适用中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在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
议,各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三、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后,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化,实际控制
人未发生变更,仍为庆九先生、顾清泉先生、丁彩峰先生、帅建新先生、薛金
全先生、钱进先生。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有利于实现公司实际控制权
的稳定,有利于公司保持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政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不存在
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或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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