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星: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进展的公告2023-07-25
证券代码:603978 证券简称:深圳新星 公告编号:2023-059
债券代码:113600 债券简称:新星转债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江西省汇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凯化工”)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公司为汇凯化工提供担
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为人民币2,4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
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400.00万元(含本次)。
● 本次是否有反担保:否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有江西省汇凯化
工有限责任公司 30%的股权。近日,公司与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以
下简称“九江银行赣州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按照持有汇凯化
工股份比例对汇凯化工向九江银行赣州分行申请 8,000.00 万元借款的 30%部分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为人民币 2,400.00 万元。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2023 年 5 月 1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
三次会议和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案》,同意公司 2023 年度按照持有汇凯化工股份比例对汇凯化工向银行申请借款
10,000.00 万元的 30%部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为 3,000.00 万元。具体
内容详见 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披露的《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2)。
本次担保前,公司为汇凯化工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0.00 万元,可用担
保额度为人民币 3,000.00 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为汇凯化工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人民币 2,400.00 万元,可用担保额度为人民币 600.00 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参股公司名称:江西省汇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3MA365H9M9R
3、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4、法定代表人:张裕生
5、住所: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筠门岭镇九二工业基地
6、注册资本:10,000 万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17 年 8 月 8 日
8、经营范围:无水氟化氢、氢氟酸、氟硅酸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
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除外);氟化工产品系列的
研发、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9、股权结构:公司持股 30%,自然人杨吉林、张裕生、谢小玲、刘娜、张
国祥、曾志英、钟威、刘峰分别持股 23.4%、20.6%、7%、6%、5%、4%、3%、
1%。
10、经营情况:汇凯化工主营氢氟酸产品,目前已建成年产 5 万吨的无水氟
化氢产能,汇凯化工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人民币 万元
日期
科目 2023 年 3 月 31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总资产 27,419.61 29,566.26
净资产 15,469.52 14,468.99
年度
科目 2023 年 1-3 月 2022 年度
营业收入 9,888.99 60,883.22
净利润 -73.47 4,284.90
注:2022 年度数据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3 年 1-3 月数据
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债权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
2、保证人: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江西省汇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
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5、担保金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人民币 2,400.00 万元
6、担保范围:
(1) 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利息、
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罚息、复利按主合
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
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
制执行费等。
(2) 只要主合同项下债务未完全清偿,债权人即有权要求保证人就前述债
务在上述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7、保证期间:
(1)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
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
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减免保证金开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
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除延长借款期限、增加借款本金金额两种情况外,借款人与贷款人协
议变更本合同担保条款以外其他条款,无须征得担保人同意,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不因变更而减免。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
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
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
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对参股公司汇凯化工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
参股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公司按投资比例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可控。在实施过
程中,公司将积极加强与汇凯化工沟通,及时了解其生产经营状况,以有效规避
经营风险和保障公司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扣除已履行到期的担保,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累计对外担
保余额为人民币 7.7056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4.48%;公司对
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7.4656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3.10%;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