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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圳新星: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2023年11月)2023-11-30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
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
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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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
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本公司主要股东及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
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的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人员前 1 至 2 个月,向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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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它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原则上以现场方式召开,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
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
委员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 10 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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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条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
事会应立即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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