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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诚信:金诚信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3-10-18  

       证券代码:603979          证券简称:金诚信             公告编号:2023-093
       转债代码:113615          转债简称:金诚转债


                      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17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
       更登记的议案》。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8月1日颁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已于2023年9月4日起施行,公司拟根据最新监管规则的规定对《公司章
       程》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和修订,并办理《公司章程》工商变更登记。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百条 ……                                  第一百条 ……

    出现第一款情形的,公司将在二个月内完成补          出现第一款情形的,公司将在 60 日内完成补

选。                                           选。

第一百○五条 ……                              第一百○五条 ……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

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连续三次   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连续

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   2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独立

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董事代为出席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

……                                           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      第一百○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

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独立董事在被提名前,应当   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独立董事在被提名前,应

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公司独 当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公

立董事至少包括一名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     司独立董事至少包括一名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


                                           1
                  修订前                                            修订后

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                             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     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

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     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

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     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兄弟

姐妹等);                                       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1%以上公司股份或者是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1%以上公司股份或者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5%以上公司股份的股 属;

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5%以上公司股份的

其直系亲属;                                     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及其直系亲属;
人员;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
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 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 主要负责人;
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
人员;                                           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有重大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九)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近一年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
                                                 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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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百○七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5 家       第一百○七条 除本公司外,独立董事在其他

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 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最多不超过 2 家,并

力有效的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的履行独立董事的

                                               职责。

                                                   第一百○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二)对下列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

                                               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新增)                       2、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3、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5、提名或任免董事;

                                                  6、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8、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

                                               安排持股计划;

                                                  10、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11、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

                                               方案;



                                           3
                     修订前                                         修订后

                                                    12、董事会对公司作为被收购方针对收购所

                                                 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13、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充分行使下列        第一百○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充分行使下列

特别职权:                                       特别职权:

   (一)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

元人民币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 0.5%的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

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文件、及本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一)至(三)项职权应

权。                                             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以上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

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一百○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列公司重

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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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修订后

   (四)公司当年盈利但年度董事会未提出包含

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预案;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

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变更募集资

金用途等重大事项;

    (六)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删除)

   (七)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的事项;

   (八)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

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

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一百一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新增)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三)董事会对公司作为被收购方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

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 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

列内容:                                         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

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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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修订后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    会议工作情况;

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进    (三)对本章程第一百○八条第(二)项所列

行现场了解和检查等情况;                       事项的审议情况及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

   (四)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 况;

工作。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

                                               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

                                               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主要修订及因条款增减导致的序号调整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保
    持不变,章程修订稿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尚需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具体办理章程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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