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峰汽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 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对泉峰汽车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宜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2019 年 4 月 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647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000 万股,并于 2019 年 5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15,000 万股,首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为 20,000 万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限售期为自公司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其中,2022 年 1 月 28 日,泉峰精密、泉峰中国投资出具《关于自愿延长股份 锁定期的承诺函》,将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份合计 118,560,000 股延长锁定 期 12 个月,即从 2022 年 5 月 22 日起延长锁定期至 2023 年 5 月 21 日。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共 2 名,分别为泉峰精密、泉峰中国投资,本次限售股 上市流通数量总共为 118,56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4.94%。其中,泉峰精密和泉峰 中国投资的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分别为 72,000,000 股、46,560,000 股,分别占公司总股 本的 27.29%、17.65%。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20,000 万股。 上市后,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如下: (一)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及回购注销 2020 年 6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 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向 39 名激励对 象授予 153.24 万股限制性股票。2020 年 6 月 17 日,股份登记手续办理完成。2021 年 1 月 26 日、2021 年 3 月 12 日、2022 年 7 月 4 日、2022 年 12 月 26 日,公司分别完成 38,200 股、78,500 股、211,568 股、76,2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截至 2023 年 5 月 12 日,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总股本的影响数为 1,127,932 股。 (二)2021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511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4 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620 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总额 为人民币 62,000 万元。转股期为 2022 年 3 月 22 日至 2027 年 9 月 13 日。截至 2023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可转债累计转股数量为 34,836 股,对公司总股本的影响数为 34,836 股。 (三)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及回购注销 2022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向 73 名 激励对象授予 238.66 万股限制性股票。鉴于在授予之后的缴款登记过程中,5 名激励对 象因个人原因自愿全部或部分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 7.895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对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人数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的人数由 73 人变更为 70 人,本次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38.66 万股变更为 230.7650 万股。2022 年 12 月 1 日,股份登记手续办理完成。截至 2023 年 5 月 12 日,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总股本的影响数为 2,307,650 股。 (四)2022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复》(证监许可[2022]1102 号)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60,370,229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9.76 元;其中泉峰 中国投资认购 18,111,068 股。2022 年 12 月 9 日,非公开发行股份登记手续办理完成。 截至 2023 年 5 月 12 日,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公司总股本的影响数为 60,370,229 股。 截至 2023 年 5 月 12 日,公司总股本为 263,840,647 股。本次上市流通限售股不存 在随公司股本数量变化而调整的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对其所持股份作出的相关承诺如下: (一)泉峰精密 1、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和 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潘龙泉不再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企业不再作为控股股东而终止。 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潘龙泉任职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企业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发行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潘龙泉离职后半年内,本企 业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企业将严格按照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进行相应的减持操作, 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的义务。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对本企业 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本企业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或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调整。” 2、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在不丧失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地位的前提下,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实际控制人 控制的其他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累计减持不超过发行时所持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2)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将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或其 他方式进行,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公司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 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3)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将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控制的其他企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将在首次减持前 15 个交易日预 先披露减持计划公告,并履行事中、事后披露义务;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将 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 (4)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对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减持操作另有要求,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3.自愿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承诺 “( 1)泉峰精密、泉峰中国投资将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份合计 118,560,000 股延长锁定期 12 个月,即从 2022 年 5 月 22 日起延长锁定期至 2023 年 5 月 21 日。 (2)在延长的锁定期内,泉峰精密、泉峰中国投资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减持或 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上市前股份,亦不会要求公司回购所持股份。 (3)若在股份锁定期间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等使股份数量发 生变动的事项,上述锁定股份数量相应予以调整。 (4)泉峰精密、泉峰中国投资将忠实履行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因 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泉峰中国投资 1、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公司上市 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减持价格 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潘龙泉不再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而终止。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 潘龙泉任职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企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发行时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潘龙泉离职后半年内,本企业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 份。本企业将严格按照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进行相应的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 露的义务。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对持股 5%以上的股东所持公司 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本企业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监 管意见进行调整。” 2、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泉峰中国投资在所持股份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累计减持不超过发行时所 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2)泉峰中国投资减持公司股份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进行,且减 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泉峰中国投资减持公司股份前, 公司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3) 泉峰中国投资减持公司股份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 泉峰中国投资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将在首次减持前 15 个交易日预先 披露减持计划公告,并履行事中、事后披露义务;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将在 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4)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对 持股 5%以上的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减持操作另有要求,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3.自愿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承诺 “( 1)泉峰精密、泉峰中国投资将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 售股份合计 118,560,000 股延长锁定期 12 个月,即从 2022 年 5 月 22 日起延长锁定期至 2023 年 5 月 21 日。(2)在延长的锁定期内,泉峰精密、泉峰中国投资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减 持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上市前股份,亦不会要求公司回购所持股份。(3)若 在股份锁定期间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等使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事项, 上述锁定股份数量相应予以调整。(4)泉峰精密、泉峰中国投资将忠实履行承诺,如 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118,560,000 股; 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 年 5 月 22 日; 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序 股东 持有限售股数 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 剩余限售股数 号 名称 量(股) 股本比例(%) (股) 量(股) 1 泉峰精密 72,000,000 27.29 72,000,000 0 泉峰中国投 2 46,560,000 17.65 46,560,000 0 资 合计 118,560,000 44.94 118,560,000 0 注:本表格中限售股指首发限售股。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变动前 变动数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81,703,439 -118,560,000 63,143,439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82,137,208 118,560,000 200,697,208 股份合计 263,840,647 0 263,840,647 注:因公司尚处于可转债转股期间,本次变动前的股本数为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查询到的截至 2023 年 5 月 12 日的股本数。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均已严格履行相关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 具之日,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