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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松霖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12-01  

              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
议所议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一、《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
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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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
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
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因本次激励计划而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
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
事审议表决。
    7、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本次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
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盈利
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目标的设定充分考虑了当前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公司历史业绩等相关
因素,并结合公司发展规划的框架和目标,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
励作用,具有一定的挑战性且遵循本激励计划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有助于提
升公司的竞争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同时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确
保经营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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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
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
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
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李成、廖益新、王颖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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