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基于独立、谨慎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五个会计年度,根据《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等有关规定, 公司编制了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我们同意公 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独立董事:张雁、赵意奋、张艳 2023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