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根据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长鸿高科”)的 委托,本所指派张洁律师、赵婧芸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作为长鸿高科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就本次发行出具了《上 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 律意见书》《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及相关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上合称“已出具法律意见”)。 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 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177 号)及发行人 2022 年度报告更 新的相关情况,特就有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已出具法律意见中述及但不涉 及更新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重复说明。 已出具法律意见中所述及之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以及相关定义同样适用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2231014/AZJ/kw/cm/D9 4-1-2 第一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一. 关于认购对象 根据申报材料,1)陶春风认购本次发行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和合法自筹资金, 自筹资金包括股权质押融资和银行融资,目前正在与相关银行接洽;2)陶春风承 诺通过本次发行所获得股份的限售期为 18 个月。 请发行人说明:(1)认购资金筹集进展情况,是否已签订相关协议,已签订协议 的主要条款及履行的可行性,是否以本次新增发行股票作为质押为前提;认购对 象取得融资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是否存在认购不足的风险,发行人的应对措 施;(2)本次发行完成后,陶春风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相关股份锁定期 限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等相关规则的监管要求。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并就发行人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 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第 9 条的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一) 认购资金筹集进展情况,是否已签订相关协议,已签订协议的主要条款及 履行的可行性,是否以本次新增发行股票作为质押为前提;认购对象取得 融资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是否存在认购不足的风险,发行人的应对措 施 1. 认购资金筹集进展情况,是否已签订相关协议,已签订协议的主要条款 及履行的可行性,是否以本次新增发行股票作为质押为前提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陶春风提供的相关信息文件以及本所律师与陶春 风进行的访谈,陶春风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 资金和合法自筹资金。自有资金主要包括陶春风自长鸿高科取得的分红 2231014/AZJ/kw/cm/D9 4-1-3 收益、减持科创板上市公司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相关收益 等。自筹资金主要包括银行借款融资和股票质押式回购融资。 (1) 自有资金 陶春风及其控制的宁波定鸿合计持有发行人439,490,094股股 份,享有发行人的分红。陶春风还通过减持其持有的宁波长阳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获得收益。此外,陶春风持有科元集团 90%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经理,科元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 营业务为重油催化裂解化学品生产销售、ABS树脂生产销售、水 煤浆生产销售等。陶春风通过科元集团的相关投资和经营活动, 形成了一定规模的资本积累。 (2) 银行借款融资 根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 于2023年4月4日向陶春风出具的《贷款意向书》,中信银行有意 向为陶春风认购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提供不超过 7.2亿元的贷款,贷款利率为同产品同期市场利率,担保方式为 陶春风持有的股票质押,质押率为不超过40%,融资期限为不超 过36个月,具体条款以最终签署的相关贷款协议为准。 根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于2023年4月7日向陶春风出具的《贷款意向书》,招商银行有意 向为陶春风认购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提供不超过 12亿元的贷款,贷款利率为不超过5%/年,担保方式为由科元集 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由宁波定鸿以其持有的股票质押,质 押率为不超过40%,融资期限为不超过24个月,具体条款以最终 2231014/AZJ/kw/cm/D9 4-1-4 签署的相关贷款协议为准。 根据上述银行出具的《贷款意向书》,该等贷款可能需要陶春风 及宁波定鸿质押其持有的长鸿高科股票作为担保,具体以最终 签署的贷款协议为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陶春 风及其控制的宁波定鸿合计持有的发行人439,490,094股股份 均未质押。基于审慎性原则,假设陶春风获得12亿元的银行贷 款均需以长鸿高科的股票进行质押担保,根据长鸿高科2023年5 月5日收盘价14.82元/股,并以40%质押率测算,陶春风及宁波 定鸿所需质押的股份总数为202,429,150股,占发行前长鸿高科 总股本的31.51%。假设质押股份均来自宁波定鸿,则在本次发 行前,扣除质押股份后宁波定鸿的持股比例为34.72%,仍为公 司控股股东,陶春风实际控制的股权比例为36.90%,仍为公司 实际控制人,且远高于持股比例为14%的第二大股东君盛峰石。 在本次发行后,扣除质押股份后陶春风及宁波定鸿合计持股比 例将上升至44.35%。因此陶春风质押其持有及控制的发行人部 分股份不会影响其对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性。 上述银行出具的《贷款意向书》所述的担保方式为由科元集团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以陶春风、宁波定鸿持有的长鸿高科股 票质押,未以本次发行新增的股票质押作为提供贷款的前提。 (3) 股票质押式回购融资 除银行融资外,陶春风还可以通过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进行融 资。按照发行人2023年5月5日的收盘价每股14.82元计算,陶春 风及宁波定鸿合计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市值约为65.13亿元,该等 股份均未质押。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陶春风尚未 2231014/AZJ/kw/cm/D9 4-1-5 签署相关股票质押融资协议。基于谨慎性原则,假设陶春风按 照本次募集资金的上限(12亿元)认购且所需资金全部来源于 股票质押融资,质押融资率为40%,基于上文的测算,陶春风质 押其持有及控制的发行人部分股份不会影响其对发行人控制权 的稳定性。 2. 认购对象取得融资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是否存在认购不足的风险, 发行人的应对措施 经本所律师核查,陶春风已取得了中信银行、招商银行提供的《贷款意 向书》,具体协议条款仍沟通中,预计取得相关借款不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陶春风尚未签署相关股票质押融资协议,考虑到上市公司股票流动 性较高,预计陶春风后续进行股票质押融资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综上所述,陶春风具备参与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实力, 陶春风取得相关银行借款或股票质押融资款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认购 不足的风险较小。 (二) 本次发行完成后,陶春风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相关股份锁定期限 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等相关规则的监管要求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前,陶春风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定鸿合计持有 发行人股份 439,490,094 股,持股比例为 68.42%。按照发行价格 13.96 元/ 股、募集资金规模不超过 1,200,000,000 元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数量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13.38%,由陶春风全额认购。根据前述 发行数量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陶春风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定鸿将合计 持有发行人 72.14%的股份。 2231014/AZJ/kw/cm/D9 4-1-6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九条的相关 规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 发行对象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的,其 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及 陶春风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由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陶春风全额认购,陶春风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票自本 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该等股份锁定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在上市公司收购中, 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根据 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于 2009 年 12 月 14 日回复上交所的《关于上市公司 收购有关界定情况的函》(上市部函[2009]171 号)的相关内容,《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关于锁定期的安排“旨在公司控制权变化后要 保持相当稳定,上述股份锁定期的安排,是以上市公司控制权是否变化为 标准的。” 本次发行前,陶春风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定鸿合计持有发行人 68.42%的股 份;本次发行后,陶春风及宁波定鸿将合计持有发行人 72.14%的股份。本 次发行前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均为宁波定鸿,实际控制人均为陶春风,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在本次发行前后,陶春风所控 制发行人的股权比例均超过 50%,且远超第二大股东,陶春风对于发行人具 有较强的控制权。因此,陶春风通过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方式增持长鸿高 科股票,未涉及长鸿高科的控制权变动,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七十四条所述的上市公司收购情形,陶春风关于其通过本次发行所认购 股份的锁定期承诺不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 发行人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第 9 条的相关规 2231014/AZJ/kw/cm/D9 4-1-7 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陶春风提供的相关信息文件以及本所律师与陶春风 进行的访谈,陶春风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和合法自筹资金。根据本所律师对陶春风相关简历的核查,陶春风不属于 法律法规禁止持股的主体以及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 陶春风已于 2023 年 4 月 10 日出具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 资金来源等相关事项的承诺函》,承诺: “1、本人承诺将以本人合法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参与本次认购,资金来源 合法合规,不存在对外募集资金、结构化融资安排的情形。 2、本人承诺不存在接受长鸿高科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 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长鸿高科及其控 股子公司资金参与本次认购的情形。 3、本人承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除本人、宁波定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科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外的长鸿高科其他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 认购的情形;除使用本人、宁波定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科元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资金外,不存在长鸿高科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 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4、本人本次认购的股份不存在任何形式的代持。 5、就本次认购,本人承诺不存在以下情形:(一)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 (二)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等违规 持股;(三)不当利益输送;(四)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情况。”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 类第 6 号》第 9 条的相关规定。具体而言:(1)本次认购资金的来源为陶 春风的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 2231014/AZJ/kw/cm/D9 4-1-8 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认购人本人、宁波定鸿、科元集团除 外)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除使用陶春风本人、宁波定鸿创业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科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资金外,不存在长鸿高科及 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 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2)本次认购对 象陶春风不存在下列情形: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 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等违规持股;不当利益输送;证监 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 第二部分 关于发行人 2022 年度报告的更新情况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于 2023 年 3 月 8 日召 开了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3 月 8 日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东大会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基于上文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已经依其进行阶段取得了法律、法规 以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发行人内部批准和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尚待上交所 审核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 关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的核查 2231014/AZJ/kw/cm/D9 4-1-9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 民币普通股(A 股),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均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 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实施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规 定。 (二) 关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核查 1.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管 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具体情况 如下: (1)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编制的《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以及立信中联会 计师出具的立信中联专审字[2023]D-0471《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鉴证报告》,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 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况。 (2)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立信中联会计师出具的立信中联审字 [2023]D-0910号《审计报告》,发行人审计机构立信中联会计 师认为发行人2022年度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的规定编制。有鉴于前文所述并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 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2022年度财务报 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 露规则的规定,未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或者保留 2231014/AZJ/kw/cm/D9 4-1-10 意见的审计报告。 (3)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本所律师对公开市场信息的查询以及发 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发行人现任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 一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本所律师对公开市场信息的查询以及发 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发行人及其现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 形。 (5)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为宁波定鸿,实际控制人为 陶春风。根据本所律师对公开市场信息的查询以及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重大违法行为。 (6)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公开市场信息的查询 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 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 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 2231014/AZJ/kw/cm/D9 4-1-11 行政法规的规定。 (2)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属于 持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 价证券为主要业务之公司的情形。 (3)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 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 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发 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3.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数量不超 过三十五名,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4.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二届 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价格的确 定方式和持股期限,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二 款第(一)项以及第五十九条之规定。 5.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对象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陶春风。本次 发 行前 ,陶 春风及其一致 行动人宁 波定鸿合 计持有 发行人股 份 439,490,094 股,持股比例为 68.42%。按照发行价格 13.96 元/股、 募集资金规模不超过 1,200,000,000 元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数量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13.38%,由陶春风全额认购。根 据前述发行数量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陶春风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 定鸿将合计持有发行人 72.14%的股份。陶春风仍为发行人的实际控 制人。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不适用《管 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2231014/AZJ/kw/cm/D9 4-1-12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满足《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实质条件。 三.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主要关联方情况如下: 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宁 波定鸿,实际控制人为陶春风。因此,宁波定鸿、陶春风构成发行人 的关联方。 2.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除宁波定鸿外,君盛峰 石直接持有发行人 14%的股份,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3.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及过去十二个月内曾担任发行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详见已出具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五部分)及其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4.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2231014/AZJ/kw/cm/D9 4-1-13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已披露的关联方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主要包括: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陶春风持股 90%,并担任执行董 1 科元集团 事、经理的企业。 科元集团持股 90%,陶春风之妻钱 2 科元天成 萍持股 10%并担任经理,陶春风担 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科元集团持股 100%,陶春风担任 宁波恒运能源科技有限 3 执行董事,仲章明(发行人董事) 公司 担任经理的企业。 宁波恒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股 江西核鑫矿业投资开发 4 35%,陶春风担任副董事长的企 有限公司 业。 宁波恒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 广西广投科元产业投资 有限合伙人持有 69.986%合伙企 5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业财产份额,陶春风能够实施重 伙) 大影响的企业。 宁波恒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股 47.1531%,广西广投科元产业投 6 广西长科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 股 46.1419%,陶春风担任执行董 事的企业。 7 宁波国沛石油化工有限 广西长科持股 100%,仲章明(发 2231014/AZJ/kw/cm/D9 4-1-14 公司 行人董事)担任执行董事、总经 理的企业。 广西长科持股 100%,傅建立(发 8 广西长科码头有限公司 行人副董事长)担任执行董事兼 总经理的企业。 广西长科持股 49%并能够实施重 广西长高供应链管理有 9 大影响,傅建立(发行人副董事 限公司 长)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的企业。 科元集团持股 100%,陶春风担任 宁波良发水煤浆有限公 10 执行董事,仲章明(发行人董事) 司 担任总经理的企业。 嵊州市科宇房地产开发 科元集团持股 100%,陶春风担任 11 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的企业。 浙江科元智连物流有限 12 科元集团持股 100%的企业。 公司 科元集团持股 85%,广西长科持股 浙江长科新材料有限公 13 15%,陶春风担任执行董事的企 司 业。 科元集团持股 31.0345%并能够实 14 定阳新材 施重大影响的企业。 浙江定阳体育产业发展 15 定阳新材持股 100%的企业。 有限公司 16 绍兴定阳贸易有限公司 定阳新材持股 100%的企业。 陶春风持有 33.8512%的合伙企业 宁波柯齐企业管理合伙 17 财产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企业(有限合伙) 的企业。 18 科元精化 科元集团持股 82.52%,陶春风担 2231014/AZJ/kw/cm/D9 4-1-15 任董事长,董京华(发行人副总 经理)担任董事的企业。 宁波定高新材料有限公 19 科元精化持股 100%的企业。 司 上海科元春信石化有限 20 科元精化持股 100%的企业。 公司 青岛科元石化贸易有限 21 科元精化持股 100%的企业。 公司 嵊州市升宇房地产开发 陶春风之外甥女唐晓彤持股 85%, 22 有限公司 陶春风实际控制的企业。 黄雪芬持股 100%,陶春风实际控 23 卓志环球有限公司 制并担任董事的企业。 卓志环球有限公司持股 100%,陶 24 定高国际有限公司 春风担任董事的企业。 定高国际有限公司持股 100%,陶 25 辉煌时代有限公司 春风担任董事的企业。 辉煌时代有限公司持股 100%的企 26 长阳控股有限公司 业。 珠海横琴温氏科元股权 陶 春 风 作 为 有 限 合 伙 人 持 有 27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36.4964%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并 限合伙) 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企业。 中核弋阳铀业有限责任 28 陶春风担任董事的企业。 公司 5.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 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其他企业 2231014/AZJ/kw/cm/D9 4-1-16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已披露的关联方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主要包括: 序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号 仲章明(发行人董事)持有 6.2016%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 1 长高投资 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 业。 仲章明(发行人董事)持有 宁波韩泽企业管理合伙企 5.2811%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 2 业(有限合伙) 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 业。 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 邵辉(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 3 有限公司 的企业。 西安天寿宏景商业运营管 邵辉(发行人董事)担任执行 4 理有限公司 董事的企业。 杭州天寿晟景商业运营管 邵辉(发行人董事)担任执行 5 理有限公司 董事的企业。 杭州天寿胜景商业运营管 邵辉(发行人董事)担任执行 6 理有限公司 董事的企业。 郑州天寿盛景商业运营管 邵辉(发行人董事)担任执行 7 理有限公司 董事的企业。 上海具才建筑装饰工程有 邵辉(发行人董事)之弟邵小 8 限公司 标持股 80%并担任执行董事, 2231014/AZJ/kw/cm/D9 4-1-17 邵辉(发行人董事)之父邵德 约持股 20%的企业。 宁波市鄞州区华茂多元文 张雁(发行人独立董事)担任 9 具有限公司 董事的企业。 张雁(发行人独立董事)担任 10 宁波华茂教育集团 财务总监的社会组织。 张雁(发行人独立董事)之夫 11 成华区庆松家电经营部 叶庆松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张雁(发行人独立董事)之弟 张宏持股 25%并担任执行董事、 12 宁波顺帆净水剂有限公司 经理,张雁之子张元豪持股 26% 的企业。 张雁(发行人独立董事)之夫 叶庆松持有 0.0333%的合伙企 宁波通博稳盈投资管理合 13 业财产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伙人,张雁持有 99.9667%的合 伙企业财产份额的企业。 张雁(发行人独立董事)作为 宁波信泓德厚投资合伙企 有限合伙人持有 29.1777%的合 14 业(有限合伙) 伙企业财产份额并能够实施重 大影响的企业。 蒋林波(发行人监事会主席) 宁波长鸿投资管理合伙企 持有 27.451%的合伙企业财产 15 业(有限合伙) 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 企业。 6.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存在关联情形的其他关联方 2231014/AZJ/kw/cm/D9 4-1-18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已披露的关联方外,过去十二个月内与发行 人曾具有关联情形的其他关联方主要包括: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陶春风持股 90%并担任执行董事, 宁波立德腾达燃料能源 陶春风之妻钱萍持股 10%,仲章明 1 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担任经理的企业, 2022 年 11 月注销。 浙江定阳生物科技有限 定阳新材持股 67%的企业,2023 2 公司 年 3 月 28 日注销。 科元集团持股 27%并能够实施重 上海元业体育科技有限 3 大影响的企业,2023 年 2 月 4 日 公司 注销。 陶春风持有 55.9829%的合伙企业 财产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宁波永昕企业管理合伙 4 的企业,2023 年 3 月 21 日将财产 企业(有限合伙) 份额转让给第三方并不再担任执 行事务合伙人。 陶春风持有 8.9482%的合伙企业 财产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宁波升意企业管理合伙 5 人,2023 年 1 月 11 日将财产份额 企业(有限合伙) 转让给第三方并不再担任执行事 务合伙人。 (二)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 根 据 立 信 中 联 会 计 师 出 具 的 立 信 中 联 审 字 [2023]D-0910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2 年年度报告以及发行人的确 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主要关联方之间于 2022 年发生的主要关联 交易情况如下: 2231014/AZJ/kw/cm/D9 4-1-19 1. 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单位:元 关联方 交易内容 2022 年度发生额 科元精化 仓储装卸服务 282,069.91 仓储装卸服务 1,668,559.83 定阳新材 工程采购 283,168.14 2. 出售商品/提供劳务 单位:元 关联方 交易内容 2022 年度发生额 科元精化 材料销售 4,824,297.65 定阳新材 产品销售 50,986,322.59 3. 关联委托管理 委托 委托 托管费定价 2022 年度确认 委托方 受托方 委托资产 起始日 终止日 依据 的托管费(元) 长鸿 科元 丁二烯 2022 年 1 2022 年 12 协议价 344,683.48 高科 精化 储罐 月1日 月 31 日 4. 关联租赁 单位:元 承租方 租赁物 2022 年度确认的租金收入 2231014/AZJ/kw/cm/D9 4-1-20 科元精化 配电设备 10,342,168.14 5. 关联方应收应付 根据立信中联会计师出具的立信中联审字[2023]D-0910 号《审计报 告》、发行人 2022 年年度报告以及发行人的确认,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关联方应收应付款款项账面余额如下: 单位: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应收账款 科元精化 2,118,674.08 应收账款 定阳新材 890,148.54 应付账款 科元精化 315,748.45 应付账款 定阳新材 122,942.61 其他应付款 胡龙双 537.54 其他应付款 张向东 470 其他应付款 董京华 1,456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以上表格中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均系基于前述 1-4 项关联交易所形成的关联方应收应付;上述表格中的其他应付款 系发行人应付员工的报销款。 2231014/AZJ/kw/cm/D9 4-1-21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就上述关联交易均已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发行人独立董事已经就该等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发行人之董事会和股东 大会就该等关联交易进行相关审议时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均回避未参加 表决。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上述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中已经采取了 必要的措施保护发行人以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 发行人以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已出具法律意见 中已披露的土地使用权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的主要土地使用 权情况如下: 序 使用 权利 2 证书编号 面积(m ) 用途 坐落 终止日期 号 权人 性质 贺州市腾龙 桂(2023)贺州 大道与白沙 广西 工业 2073 年 1 市不动产权第 出让 220,000 河大道交汇 长鸿 用地 3 月 15 日 0013129 号 处东北侧 A 地块 贺州市腾龙 桂(2023)贺州 大道与白沙 广西 工业 2073 年 2 市不动产权第 出让 123,333.28 河大道交汇 长鸿 用地 4月6日 0016306 号 处东北侧 A 地块 2231014/AZJ/kw/cm/D9 4-1-22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上述国有 土地使用权合法、有效,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另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已出具法律意见 披露的发行人拥有的浙(2020)北仑区不动产权第 0007987 号和浙(2017) 北仑区不动产权第 0031507 号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已于 2023 年 1 月 31 日 届满。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正在办理前述两宗土地的使用权期限 续期事宜。 (二)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房屋所有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就已出具法律意见 披露的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尚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相关主管部门出 具了如下证明文件: 根据宁波市北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 2023 年 4 月 7 日出具的《证明》, 自 2022 年 11 月 1 日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长鸿高科在宁波市北仑区未 发生因违反建设工程领域、房地产管理方面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而受 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嵊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及 2023 年 5 月 4 日出 具的《证明》,自 2022 年 9 月 30 日至 2023 年 5 月 4 日,长鸿生物在嵊 州市不存在因违反房屋管理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况。就长鸿生物正在 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建筑物,长鸿生物可按现状使用。 根据嵊州市浦口街道自然资源所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出具的《证明》, 长鸿生物自成立之日起不存在因违反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 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长鸿生物于嵊州市的建设工程项目符 2231014/AZJ/kw/cm/D9 4-1-23 合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 存在因违反相关规定而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情况。 (三)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专利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本所律 师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进行的查询以及 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新增 2 项于中国境内获得授权的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序 专利 专利 专利 有效 专利名称 专利号 号 权人 类型 申请日 期限 长鸿 实用 一种用于四氢呋喃回 2022 年 7 1 ZL202221708408.0 10 年 生物 新型 收的密封罐 月1日 长鸿 实用 一种用于催化剂加入 2022 年 7 2 ZL202221711017.4 10 年 生物 新型 系统的标定装置 月1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拥有的上述主要专利合法、有效,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以及本所律师通过网络公 开信息的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现拥有的控股 子公司长鸿生物之基本情况存在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683MA2JQLT1X1 住所 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剡湖街道明心岭路 618 号 2231014/AZJ/kw/cm/D9 4-1-24 注册资本 75,000 万元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 公司类型 资) 一般项目: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 生物基材料技术研发;生物基材料聚合技术研 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塑料制品制造; 塑料制品销售;合成材料销售;合成材料制造 经营范围 (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 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经营期限 2020 年 10 月 29 日至长期 出资情况 发行人持股 100%。 (五)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 根 据 立 信 中 联 会 计 师 出 具 的 立 信 中 联 审 字 [2023]D-0910 号《审计报告》,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合并财务 报表所载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 1,745,447,550.79 元,主要包括房屋及建 筑物、生产设备、电子设备、办公设备、运输设备等。 (六)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 立信中联会计师出具的立信中联审字[2023]D-0910 号《审计报告》及发 行人 2022 年年度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在自有财产上设置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发行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不存在重大权利限 制。 五.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231014/AZJ/kw/cm/D9 4-1-25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 履行和将要履行的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有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情况如下: 1. 主要授信借款合同及其担保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确认,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3,000万元以上的主要授信借款合同及其担 保合同相关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一。 2. 主要采购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确认,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主要采购框架合同或超过1,000万元的单笔 采购合同如下: 序 签署 合同金额 供应商 合同标的 合同有效期 签订时间 号 主体 (万元) 2022 年 6 月 宁波金发 长鸿 13 日至 2022 年 6 月 1 新材料有 氢气 - 高科 2023 年 6 月 13 日 限公司 12 日 浙江自贸 区中远盛 长鸿 工业用苯 2022 年 11 2 - 3,045.7±10% 泓新能源 高科 乙烯 月9日 有限公司 3 浙江自贸 长鸿 工业用苯 - 1,275±5% 2022 年 12 2231014/AZJ/kw/cm/D9 4-1-26 区中远盛 高科 乙烯 月 28 日 泓新能源 有限公司 杭州联聚 长鸿 2022 年 11 4 化学有限 BDO - 4,000 生物 月 17 日 公司 沈阳三维 长鸿 2022 年 11 5 化工有限 BDO - 1,392 生物 月 23 日 公司 3. 主要销售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确认,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主要销售合同如下: 签署 合同金额 序号 客户 合同标的 签订时间 主体 (万元) 宁波市鄞州搏特 长鸿 热塑性弹性体 2022 年 10 月 1 聚合物新材料有 1,309.98 高科 (苯乙烯类) 12 日 限公司 浙江银基石化有 长鸿 热塑性弹性体 2022 年 11 月 2 1,215 限公司 高科 (苯乙烯类) 17 日 宁波市鄞州搏特 长鸿 热塑性弹性体 2022 年 11 月 3 聚合物新材料有 2,320 高科 (苯乙烯类) 17 日 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搏特 长鸿 4 低顺橡胶 4,200±10% 2022 年 12 月 8 日 聚合物新材料有 高科 2231014/AZJ/kw/cm/D9 4-1-27 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搏特 长鸿 热塑性弹性体 2022 年 12 月 5 聚合物新材料有 1,246 高科 (苯乙烯类) 23 日 限公司 宁波众欣化工有 长鸿 2022 年 11 月 6 四氢呋喃(THF) 1,395 限公司 生物 10 日 4. 主要工程相关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确认,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主要工程合同如下: 序 签署 合同金额 供应商 合同标的 签订时间 号 主体 (万元) 25 万吨/年溶液 宁波市柴桥建筑 丁苯橡胶扩能改 长鸿 1 安装工程有限公 造项目(二期) 7,000 2022 年 4 月 29 日 高科 司 土建主体及市政 配套施工 25 万吨/年溶液 宁波东易海机电 长鸿 丁苯橡胶扩能改 2 设备安装工程有 7,000 2022 年 3 月 26 日 高科 造项目(二期) 限公司 改造部分施工 哈 尔 滨 博 实 自 动 长鸿 后处理生产线改 3 5,886 2022 年 3 月 2 日 化股份有限公司 高科 造所需货物 浙 江 安 可 环 保 科 长鸿 4 RTO 设备 1,020 2022 年 4 月 2 日 技股份有限公司 高科 2231014/AZJ/kw/cm/D9 4-1-28 武汉海华石油化 二期项目 3 条线 长鸿 5 工设备制造有限 264 台塔,釜,罐, 11,828.68 2021 年 4 月 7 日 高科 公司 换热器 年产 12 万吨 PBAT 产品深加工 宁波东易海机电 长鸿 及智能化提升技 6 设备安装工程有 2,860 2022 年 3 月 14 日 生物 改项目、尾气废 限公司 水回收利用技改 项目 自动投料智能升 武汉海华石油化 长鸿 级改造技改项目 7 工设备制造有限 7,008 2022 年 3 月 28 日 生物 所需货物及相应 公司 安装、改造服务 12 万吨/年 PBAT 浙 江 诚 通 建 设 集 长鸿 深加工及智能化 8 1,160 2022 年 6 月 16 日 团有限公司 生物 提升技改项目土 建施工 湖 北 浩 瑞 石 化 装 长鸿 废水回收技改项 9 5,684 2022 年 8 月 备有限公司 生物 目供货工作 PBAT 产品深加工 及智能化包装系 统、切粒系统、 浙 江 强 城 流 体 设 长鸿 10 改性系统技改项 6,850 2022 年 10 月 备有限公司 生物 目所需货物及相 应安装、改造服 务 5. 其他重大合同 2231014/AZJ/kw/cm/D9 4-1-29 (1)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与中科启程于2020年11月13日、 2021年9月15日签署的《年产60万吨PBAT树脂聚合技术许可合 同》及其补充协议,中科启程将其拥有的PBAT聚合技术7项专利 及相关专有技术许可给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使用,技术许可 费用为6,000万元。该许可为浙江省内的排他许可,发行人及其 全资子公司可基于该等许可开展PBAT树脂产品的使用、生产、 销售、许诺销售、进出口,以及PBAT树脂聚合生产线的建设和 应用。该许可合同的有效期为20年,自双方签署合同并达到双 方约定的其他条件之日生效。若合同期满,发行人及其全资子 公司不能按计划完成上线60万吨/年的PBAT生产线,则中科启程 有权将许可合同项下的PBAT树脂聚合技术资料许可给浙江省界 区域内任何第三方。该合同尚在履行中。 经本所律师核查,前述协议项下的许可专利及相关专有技术曾 涉及诉讼((2021)苏民初16号)。2023年3月23日,该案原告 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2023年3月28日,江苏省 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民初16号《民事裁定书》,准许 原告撤诉,该案已终结。 (2)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长鸿生物与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于 2022年9月30日签署的《庆阳天然气深加工项目投资协议》,庆 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支持长鸿生物在甘肃庆阳西峰工业园区石 化产业园新建庆阳天然气深加工项目,长鸿生物设立控股子公 司运作该项目。项目总投资约112亿元,总建设周期为8年。庆 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综合考虑该项目纳税额度等因素,给予本 项目产业扶持奖补和固定资产投资奖补。长鸿生物如未按约定 完成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进度,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有 2231014/AZJ/kw/cm/D9 4-1-30 权收回全部扶持奖补资金,依长鸿生物取得该项目用地挂牌成 交价收回未建设的项目用地;长鸿生物按扶持奖补资金总额的 5%给予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赔偿,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协议尚需双方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生效。长鸿生物与庆阳市 西峰区人民政府或相关各方后续就具体事项签署的一系列协 议、其他法律文件生效后将取代前述协议的相应内容。 前述投资事项已经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与科元精化于2022年12月16日签 署的《变电设施租赁合同》,发行人将其拥有的110KV变电所设 施按照实际使用量出租给科元精化,租赁期限自2023年1月1日 至2023年12月31日,发行人收取变电服务费0.05元/千瓦时。根 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2023年变电设施租赁收入(不含税) 预计可能在1,000万元左右。 (4)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长鸿生物与贺州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12 月签署的《广西长鸿生物降解母粒产业园项目投资协议书》, 长鸿生物在广西省贺州市兴建广西长鸿生物降解母粒产业园项 目,长鸿生物设立控股子公司运作该项目。项目总投资约30亿 元,分两期进行,总建设周期为4年。贺州市人民政府综合考虑 该项目实际推进情况,给予本项目“一事一议”政策扶持,具 体另行签订协议。 前述投资事项已经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231014/AZJ/kw/cm/D9 4-1-31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和 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之内容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 有效,不存在潜在风险。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因 知识产权、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而产生的重 大侵权之债。 (三)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 根 据 立 信 中 联 会 计 师 出 具 的 立 信 中 联 审 字 [2023]D-0910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除关键管理人员报酬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和 已出具法律意见披露情形外,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 权债务关系;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为其关联方提供担 保的情形。 (四)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 根 据 立 信 中 联 会 计 师 出 具 的 立 信 中 联 审 字 [2023]D-0910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主要控股子公司金额较大的主要其 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情况如下: 截至 2022 年 序 科目 单位/项目名称 12 月 31 日账 性质 号 面余额(元) 其他应 代扣个人住房 代扣个人住房 1 328,352 收款 公积金 公积金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 其他应 2 区维城保洁服务有 125,000 保证金 收款 限公司 2231014/AZJ/kw/cm/D9 4-1-32 其他应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 3 94,238 诉讼费 收款 法院诉讼费专户 其他应 4 恒逸物流 90,000 保证金 收款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 其他应 5 区市政园林工程有 60,000 保证金 收款 限公司 其他应 报销款、吊装 6 / 37,043.64 付款 费、快递费等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上述金额较大的 其他应收款与其他应付款系因正常经营活动或商业安排而发生,合法、 有效。 六.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对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资料 进行的形式审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 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对发行人所提供之股东大会、董事会资料进行的 形式审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授权或重大决策行 为符合当时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 发行人的税务及补贴 (一)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 根 据 立 信 中 联 会 计 师 出 具 的 立 信 中 联 审 字 [2023]D-0910 号《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确认,2022 年发行人及其控 2231014/AZJ/kw/cm/D9 4-1-33 股子公司适用的主要税种、税率情况如下: 税种 税率 增值税 6%、9%、13% 城市维护建设税 5%、7% 教育费附加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2% 企业所得税 15%、25%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所适用 的主要税种、税率均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税务合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北仑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 税务局于 2023 年 4 月 13 日向发行人出具了《证明》:“经核心征管系 统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未发现该纳税人自 2022 年 9 月 30 日至 2023 年 4 月 10 日有税务违法违章及税务行政处罚的记录”。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取得的税务监管部门出具的合 规证明及本所律师对相关公开信息的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子公 司不存在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税务方面 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情况 2231014/AZJ/kw/cm/D9 4-1-34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立信中联会计师出具的立信中联审字 [2023]D-0910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发行人确认,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享有的主要税收优惠的更新情况如下: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2022年12月1日取得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 书》(编号:GR202233101048),有效期三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发行人2022年度 至2024年度均享受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2. 经本所律师核查,长鸿生物于2022年12月24日取得浙江省科学技术 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颁发的《高新技术企 业证书》(编号:GR202233003360),有效期三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长鸿生物 2022 年度至 2024 年度均享受减按 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享受的上述税 收优惠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标准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于 2023 年 4 月 17 日 出具的《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守法情况说明》以及 本所律师对相关公开信息的查询,发行人报告期内在环境保护方面不存 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2231014/AZJ/kw/cm/D9 4-1-35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取得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 的合规证明以及本所律师对相关公开信息的查询,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在 报告期内不存在因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处罚的情 形。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3 年 4 月 6 日 出具的《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守法经营情况的证明》以及 本所律师对相关公开信息的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市场 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取得的市场监管管理部门出具 的合规证明以及本所律师对相关公开信息的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控 股子公司不存在因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处罚的 情形。 九.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本所律师核查,就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发 行人编制了《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 告》,立信中联会计师于 2023 年 5 月 8 日出具了立信中联专审字[2023]D-0471 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根据前述《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除已出具法律意见中已披露的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外,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使用前次募集资金的情况如 下: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董事会编制的《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2231014/AZJ/kw/cm/D9 4-1-36 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投资总额差异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承诺募集 序 实际投资 项目 资金投资 差异金额 差异原因 号 金额 总额 2 万吨/年氢化苯乙 烯-异戊二烯-苯乙 1 11,000 11,000 - - 烯热塑性弹性体 (SEPS)技改项目 募集资金 25 万吨/年溶液丁 投资项目 2 苯橡胶扩能改造项 33,547.11 19,656.64 13,890.47 尚未投资 目二期 完毕 合计 44,547.11 30,656.64 13,890.47 -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发行人相 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所承诺的使用用途一致,发行人不存在擅自变更前次募集资 金用途的情形。根据立信中联会计师于 2023 年 5 月 8 日出具的立信中联专审字 [2023]D-0471 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 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 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2231014/AZJ/kw/cm/D9 4-1-37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未了结的或者可预见的对发行人资产状 况、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另经本所律所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除已出具法律意见已披露的未了结的诉讼案件的相关情况 外,发行人未了结的诉讼案件的更新情况如下: 1. 潍坊宇虹诉讼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销售产品的过程中存在收取经销商、客户 支付的商业承兑汇票的情况。发行人现持有经销商宁波烟焱、客户潍 坊宇虹支付的 5,000 万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该等汇票到期被拒付, 其中 2,000 万元汇票已于 2021 年 6 月到期,3,000 万元汇票已于 2021 年 8 月到期。该等汇票的出票人均为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背 书人均包含潍坊宇虹,其中 2,000 万票据背书人还包括宁波烟焱。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2,000 万元商业票据 在 2021 年 6 月到期后,宁波烟焱已于 2021 年 6 月先行用自有资金支 付发行人 2,000 万元,并委托发行人向票据的前手背书人潍坊宇虹追 索 2,000 万元款项。 2021 年 8 月 26 日,长鸿高科就上述共计 5,000 万元未兑付汇票事项 与潍坊宇虹及其他相关方签订《分期付款协议书》,由潍坊宇虹分期 支付上述未承兑金额,同时约定长鸿高科分期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退 还潍坊宇虹。 2022 年 2 月,因潍坊宇虹未能按照《分期付款协议书》的约定支付 款项,发行人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 年 3 月 17 日, 2231014/AZJ/kw/cm/D9 4-1-38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同意潍坊宇虹继 续分期偿还尚未支付款项。2023 年 2 月,因潍坊宇虹未能按照前述 民事调解书分期偿还款项,发行人已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 制执行。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执行案件,并正式立案。 由于前述发行人持有的已到期电子商业汇票在银行的电子商业汇票 系统中无法退还给潍坊宇虹,发行人与潍坊宇虹产生争议。发行人于 2022 年 6 月起诉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分期付款协 议》第一条(商业汇票退回事项)终止。该案被告提起管辖权异议, 被一审、二审法院裁定驳回。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案 仍在诉讼程序中。基于诉讼程序要求等原因,发行人已于 2023 年 4 月 6 日撤回起诉并于 2023 年 4 月 7 日就同一事实和诉求向宁波市北 仑区人民法院提交了立案材料,目前处于诉前调解阶段。 潍坊宇虹于 2022 年 7 月向寿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长鸿高科 将 2,650 万元对应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退还;若无法退还,则要求长 鸿高科赔偿其损失 2,650 万元及利息。就此案,发行人提起管辖权异 议并经一审、二审法院裁定将该案移送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审理。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案已 移送至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审理,目前处于诉前调解阶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相关支付凭证,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潍坊 宇虹累计 已向发行人 支付款 项及相关 手续费合计金 额 28,503,440.42 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该案系因发行人的客户向发行人支付的商业汇票无 法兑付所致,发行人有权向该等票据的前手进行追索,且目前该等票 据的前手已向发行人支付大部分款项。另根据发行人聘请的浙江永为 2231014/AZJ/kw/cm/D9 4-1-39 律师事务所于 2023 年 2 月 7 日出具的《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与潍坊宇虹材料供应有限公司等关于(2022)浙 0206 民 初 3184 号案件和(2022)浙 0206 民诉前调 7383 号的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该等案件败诉的可能性较小。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 潍坊宇虹的上述案件对发行人的整体资产状况和持续经营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的风险较小。 2. 上海聚友诉讼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就已出具法律意见披露的上海聚友起诉中科启程、 扬州惠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长鸿生物专利侵权案件((2021)苏民 初 16 号),该案原告已于 2023 年 3 月 23 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提出撤诉申请。2023 年 3 月 28 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 苏民初 16 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诉,该案已终结。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诉讼案件对发行人的整体资产状况 和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较小,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 碍。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 5%以 上股份的股东的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未了结的或者可 以预见的对发行人的整体资产状况和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 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和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确认,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未了结的或 可以预见的对发行人的整体资产状况和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 2231014/AZJ/kw/cm/D9 4-1-40 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2231014/AZJ/kw/cm/D9 4-1-41 以上补充法律意见系根据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 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仅供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本 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它目的。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韩 炯 律师 经办律师 张 洁 律师 赵婧芸 律师 年 月 日 2231014/AZJ/kw/cm/D9 4-1-40 附件一:主要授信借款合同及其担保合同 序 合同约定授信借 对应的担保 借款人 贷款人 合同名称 授信借款合同编号 授信借款期限 担保情况 号 款金额(万元) 合同编号 由长鸿高科 (2022)甬银综 为授信合同 长鸿 广发银行宁 授信额度 (2022)甬银综授额 2022 年 5 月 10 日至 授 额 字 第 1 15,000 提供 1 亿元 高科 波分行 合同 字第 000146 号 2023 年 5 月 9 日 000146 号-担保 保证金质押 01 担保 长鸿 华夏银行宁 流动资金 2022 年 6 月 30 日至 2 NB0710120220075 5,000 - - 高科 波分行 借款合同 2024 年 6 月 30 日 长鸿 交通银行宁 流动资金 2021 年 9 月 6 日至 3 2124A10098 12,000 - - 高科 波宁东支行 借款合同 2023 年 9 月 2 日 长鸿 交通银行宁 流动资金 2021 年 9 月 10 日至 4 2124A10100 4,339.468497 - - 高科 波宁东支行 借款合同 2023 年 9 月 6 日 长鸿 交通银行宁 流动资金 2021 年 12 月 3 日至 5 2124A10141 3,160.405047 - - 高科 波宁东支行 借款合同 2023 年 12 月 1 日 2231014/AZJ/kw/cm/D9 4-1-43 借款合同 长鸿 进出口银行 (流动资 (2021)进出银(甬 2021 年 12 月 31 日至 6 15,000 - - 高科 宁波分行 金类贷 信合)字第 1-116 号 2022 年 12 月 20 日 款) 借款合同 长鸿 进出口银行 (流动资 (2022)进出银(甬 2022 年 9 月 26 日至 7 10,000 - - 高科 宁波分行 金类贷 信合)字第 1-104 号 2023 年 9 月 26 日 款) 长鸿 浦发银行宁 固定资产 2019 年 11 月 26 日至 8 94052019280219 3,000 - - 高科 波分行 贷款合同 2023 年 11 月 25 日 长鸿 浦发银行宁 固定资产 2020 年 2 月 17 日至 9 94052020280038 3,000 - - 高科 波分行 贷款合同 2024 年 2 月 16 日 长鸿 浦发银行宁 固定资产 2020 年 6 月 24 日至 10 94052020280135 3,000 - - 高科 波分行 贷款合同 2024 年 6 月 20 日 2231014/AZJ/kw/cm/D9 4-1-44 长鸿 浦发银行宁 流动资金 2022 年 1 月 6 日至 11 94052022280001 5,000 - - 高科 波分行 借款合同 2023 年 1 月 5 日 长鸿 浦发银行宁 流动资金 2022 年 3 月 25 日至 12 94052022280076 3,000 - - 高科 波分行 借款合同 2023 年 3 月 25 日 长鸿 招商银行宁 2022 年 7 月 28 日至 13 授信协议 0599220701 10,000 - - 高科 波分行 2023 年 7 月 27 日 由长鸿高科 2022 年 嵊 州 长鸿 工商银行嵊 流动资金 2022 年(嵊州)字 2022 年 3 月 17 日至 14 3,000 提供最高额 ( 保 ) 字 0018 生物 州支行 借款合同 00187 号 2023 年 3 月 16 日 保证担保 号 由长鸿高科 2022 年 嵊 州 长鸿 工商银行嵊 流动资金 2022 年(嵊州)字 2022 年 4 月 2 日至 15 3,000 提供最高额 ( 保 ) 字 0018 生物 州支行 借款合同 00233 号 2023 年 4 月 2 日 保证担保 号 由长鸿高科 长鸿 农业银行嵊 固定资产 2021 年 6 月 21 日至 33100520210023 16 33010420210001490 36,700 提供最高额 生物 州支行 借款合同 2027 年 6 月 16 日 551 保证担保 长鸿 交通银行宁 固定资产 2022 年 10 月 24 日至 由长鸿高科 2224 最 保 0058 17 2224A70119 4,204.8 生物 波宁东支行 贷款合同 2026 年 12 月 30 日 提供最高额 号 2231014/AZJ/kw/cm/D9 4-1-45 保证担保 由长鸿高科 长鸿 交通银行宁 固定资产 2022 年 11 月 1 日至 2224 最 保 0058 18 2224A70131 4,110 提供最高额 生物 波宁东支行 贷款合同 2026 年 12 月 30 日 号 保证担保 2231014/AZJ/kw/cm/D9 4-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