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鸿高科: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2023-08-16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宁波长鸿高分
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鸿高科”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
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承担长鸿高科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职责。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甬兴证券对长鸿高科首次公开
发行限售股申请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股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67 号),公司获准向
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46,000,000 股,并于 2020 年 8 月 21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发行后总股本为 458,843,153 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召开了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
案的议案》,同意以公司总股本 458,843,153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5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4 股,转增 183,537,261 股。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1 年 5 月 14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披露的《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1 年 5
月 20 日,公司完成了 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642,380,414 股,各相关股东所持有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同比例增加。截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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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 642,380,414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为 439,490,094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202,890,320 股。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未发生其他导致
股本数量变化的事项。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锁定期自发行人股票上
市之日起 36 个月,现锁定期即将届满。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数量为 2 名,
分别为宁波定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陶春风。上述股东持有首次公
开发行时限售股合计 313,921,496 股,2020 年年度实施权益分派后,上述 2 名股
东持有的限售股变更为 439,490,094 股,将于 2023 年 8 月 21 日起上市流通。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作
出的承诺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宁波定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
股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
月。如在上市期间内,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除上述承诺外,本企业还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
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股份锁定及减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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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
化的,亦应遵守上述规定。”
陶春风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
份。
2、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
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
个月。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的,前述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期间,以及本
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
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
任职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不会
将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亦不会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本人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
的,亦应遵守上述规定。
5、上述承诺均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如本人因未能履行
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该等收入的五日内
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
6、除上述承诺外,本人还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
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股份锁定及减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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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陶春风以及控股股东宁波定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
诺:
“1、本人/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如果本人/本企业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
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
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如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
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
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
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除相关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外,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4、本人/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如通
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在首次出卖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
持计划,且在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如通过大宗
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5、本人/本企业承诺,除遵守上述承诺外,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照《上市
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则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其他规定,并尽可能促使受让方遵守前述规定。
6、如果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承诺,本人/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
意向承诺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承诺,上述限售股股东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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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 439,490,094 股;
(二)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3 年 8 月 21 日;
(三)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序 持有限售股数量 持有限售股占公司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 剩余限售
股东名称
号 (单位:股) 总股本比例(%) (单位:股) 股数量
宁波定鸿创业投资合
1 425,490,094 66.24 425,490,094 0
伙企业(有限合伙)
2 陶春风 14,000,000 2.18 14,000,000 0
合计 439,490,094 68.42 439,490,094 0
五、股本变动结构表
本次解除限售前 本次解除限售后
股份类别 占总股本比例 变动数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股) 股数(股)
(%) (%)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439,490,094 68.42 -439,490,094 0 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202,890,320 31.58 439,490,094 642,380,414 100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
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
股东承诺;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
份锁定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长鸿高科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长鸿高科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
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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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樊友彪 赵江宁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