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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鸿高科: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0月修订)2023-10-31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规范化、制度化,提高
工作效率、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宁
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
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常设议事机构,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
作,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第二章    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三条     委员会人数为三人。委员候选人由董事长、二分之一的独立董事、
三分之一的董事提名,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设委员会主任一人,
由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产生。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专业知识,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 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积极开展
工作;

   (三) 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公司发展战略、重
大投资方面的问题,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五条     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相同,在任期届满前,可提出辞职。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      委员会的职权和义务
       第六条   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 组织开展公司重大战略问题的研究,就投资战略、发展战略、营销战略
等问题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

   (二) 组织协调编制公司中长期发展总体规划方案,提交董事会研究决策;

   (三) 调查和分析有关重大战略问题的执行情况,向董事会提交改进和调整的
建议;

   (四) 对公司的职能部门拟定的年度投资计划,在董事会审议前先行研究论
证,为董事会正式审议提供参考意见;

   (五) 完成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建立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制度,工作报告的内容至少应
包括:

   (一) 检查、分析公司重大战略项目的实施情况;

   (二) 对公司长远规划、重点项目投资的分析和评价;

   (三) 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委员会行使职权时聘请评估、咨
询机构和专业人员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委员会成员参加委员会会议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九条   委员会主任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 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 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 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 1 名委员或其他成员代其行使职
权。
    第十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二) 除依照法律规定和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披露公司秘密;

   (三) 对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四章   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委员会由主任、委员组成。主任负责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委员会
遵循科学民主决策原则,重大事项、重要问题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委员会在职责范围内制定工作计划,通过查阅信息资料、向有关
部门询问和到企业调查了解,发现并研究关系公司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
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

    第十三条 委员会实行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在保障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
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办公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传达
贯彻董事会决定、指示和工作部署;讨论和安排委员会的重要工作;研究公司发
展中的重大战略事项等。

    第十五条 专题会议由委员会分工负责该课题的委员及课题组人员组成,由
委员会委托该课题的委员召开,研究、协调专题研究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并负责
审议决定课堂研究成果。

    第十六条 委员会召开会议,应提前五至十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及建议讨论
的主要事项,用传真、特快专递、挂号邮寄或专人送达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如期出席会议,对拟讨论或审议的事项充分发表
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其行使
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字或盖章。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人代其行使职权,由委员会
提请董事会予以更换。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作出决议,决议采取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所有
决议必须经二分之一以上与会委员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明确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议题,讨论经过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决议作为公司档案保管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