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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鸿高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0月修订)2023-10-31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常设监督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内部控制制度等。

                       第二章    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三条     委员会由三人组成,且均应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委员
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
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委员会设立委员会主任一人,委员会主任由独立
董事担任,须为会计专业人士,由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备财务、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
识,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积
极开展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财务及经营方
面的问题,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五条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聘任,每届任期与董事会相同。在任期届满
前,可提出辞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      委员会的职权和义务
           第六条   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建立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制度,工作报告的内容至少包
括:

       (一)对公司财务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提出分析和评价意
见;

       (二)评价公司在关联交易和收购、出售资产过程中是否遵守公平原则,
有无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如有);

       (三)提出外聘、解除会计师的建议,评估会计师的服务质量及所收费用
的合理程度;

       (四)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委员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咨询机构
和专业人员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委员会成员参加委员会会议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九条   委员会主任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 1 名委员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条    委员会在履行职权时,针对发现的问题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改正;

    (二)要求公司职能部门进行核实;

    (三)对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罢免或解
聘的建议。

    第十一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二)除依照法律规定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披露公司秘密;

    (三)对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四章   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委员会由主任、委员组成。主任负责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委员会
遵循科学民主决策原则,重大事项、重要问题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委员会实行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制度。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在保证全体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
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主要内容是复核公司定期
报告。

    第十五条 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召开
临时会议: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严重损害公司利益
时;

       (二)委员会对某些重大事项认为需要聘请注册会计师、律师提出专业意
见时;

       (三)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

       (四)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第十六条 委员会召开定期会议,应提前五至十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及建议
讨论的主要事项,用传真、特快专递、挂号邮寄、邮件或专人送达委员会成员。
召开临时会议,通知时限为召开日前三天。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如期出席会议,对拟讨论或审议的事项充分发表
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其行使
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字或盖章。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人代其行使职权,由委员会
提请董事会予以更换。

    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
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作出决议,决议采取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所
有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明确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载明独立董事的
意见。会议记录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议题、讨论经
过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在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决议作为公司档案保管十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