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长鸿高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0月修订)2023-10-31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科学决
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常设议事机构,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
作,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研究、草拟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为
董事会提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和方案。

                       第二章   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三条    委员会由三人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候选人
由董事长、二分之一的独立董事、三分之一的董事提名,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
数选举产生。设委员会主任一人,委员会主任由独立董事担任,由委员会全体委
员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薪酬与考核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
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积极
开展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五条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聘任,每届任期与董事会相同。在任期届满
前,可提出辞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    委员会的职权和义务

       第六条   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
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七条   委员会应当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制度,工作报告的内容至
少应包括: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决策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确定依据是否
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二)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情况;

       (三)总结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检查年度报告中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内容是否与实际情
况一致;

       (五)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委员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咨询机构
和专业人员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委员会成员参加委员会会议发生的合
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九条   委员会主任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成员代行其职
权。

       第十条   委员会在履行职权时,针对发现的问题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要求公司职能部门进行核实;

       (三)对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罢免或解聘的建议。

       第十一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二)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披露公司秘密;

       (三)对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四章   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委员会由主任、委员组成。主任负责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委员会
遵循科学民主决策原则,重大事项、重要问题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委员会实行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制度。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在保障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
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定期会议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百二十日内召开,主要内容是审
查上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薪酬激励方案的执行情况;根据公司实际
经营情况,提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奖励议案;研究拟订下一年度薪酬
及考核计划;其他需提交委员会讨论的事项。

    第十五条 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召开
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提议时;

    (二)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

    第十六条 委员会召开定期会议,应提前五至十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及建议
讨论的主要事项,用传真、特快专递、挂号邮寄、邮件或专人送达委员会成员。
召开临时会议,通知时限为召开日的前三天。

    委员会召开定期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委员会委员应如期出席会议,对拟讨论或审议的事项充分发表意
见。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其行使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委员连续
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人代其行使职权,由委员会提请董事会予以更换。

        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作出决议,决议采取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所
有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明确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载明独立董事的
意见。会议记录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议题,讨论经
过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在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决议作为公司档案保管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