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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豪悦护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3年8月)2023-08-26  

                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3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以及《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
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
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
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
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股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
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股份转让和锁定期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
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每自然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
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以转让股份的额度,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以一次全
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
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
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
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
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
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
制转让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
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
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三章 申报和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
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
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
过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
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
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交易所申报数
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
动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在交易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
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
务。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应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
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
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
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